听证委员会程序
Section § 40820
Section § 40821
这项法律允许听证委员会在其最初裁决作出后的30天内,重新考虑或重新审理任何案件,只要至少有四名委员会成员在场。
Section § 408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就空气污染控制相关听证会通知相关方的要求。它要求听证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0天通知区域空气污染控制官员以及受影响的个人,例如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除非某些条款另有规定。
此外,委员会还必须通知任何要求获得通知的人,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通知应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等详细信息,以便清楚地告知当地社区。
Section § 40824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如何处理临时豁免(即法规的临时变更)的申请。如果对此举行听证会,必须向区域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和申请人发出合理通知。在人口少于75万的小型区域,听证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可以对申请作出决定。但是,如果任何公众成员不同意该决定,则必须在10天内由整个委员会重新审议。此外,另一条款中的某项具体规定在此情境下不适用。
Section § 40825
本法律规定了针对短期豁免申请(即最长90天的临时性环境标准豁免)以及修改进度计划申请的听证会程序。听证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知主要相关方,包括当地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和相关环境机构。
在人口较少的地区,听证委员会的单一成员可以对这些申请作出决定,但如果公众成员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全体委员会必须在10天内重新审议。
Section § 40826
本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与空气质量法规豁免申请(不包括临时豁免或90天豁免)相关的听证会的通知要求。豁免是对规则的例外,因此需要举行听证会来审议它们。对于此类听证会,听证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各个机构和申请人,除非该地区人口为75万或以下,在这种情况下,通知期限缩短至15天。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提供给任何要求通知的人。
通知应明确说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以及申请何时何地可供公众查阅。目的是确保区域内民众充分了解听证会的目的。
Section § 40827
Section § 40828
这项法律规定,在听证会期间,公众必须有机会就正在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且听证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必须考虑这些反馈。
听证委员会还必须保留所有证人及其证词的记录,该记录可以是录音。这些记录必须在豁免生效期间或至少保留一年(以较长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