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840

Explanation
如果听证委员会在听证会期间需要询问某人作为证人,主席可以签发传票。这是一份官方命令,告知该人何时何地出席听证会。传票还可能要求该人携带其拥有的任何相关文件。

Section § 40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你收到出席听证委员会会议的传票,该传票的送达方式必须与民事法庭案件中的传票送达方式相同。

出席听证委员会的传票,其送达方式应与民事诉讼中的传票相同。

Section § 4084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传唤到听证委员会出庭作证或提交文件,但他们没有出庭或拒绝合作,就会被认为是藐视法庭。

听证委员会随后会将此行为报告给举行听证会的当地高等法院。

凡经正式传唤在听证委员会前出庭作证或出示任何账簿和文件的人,若怠于或拒绝按传票要求出庭或出示任何账簿和文件,或拒绝作证或拒绝回答听证委员会认定适当且相关的问题,则应被视为藐视法庭,听证委员会应将该事实报告给举行听证会的县高等法院。

Section § 40843

Explanation
当高等法院收到根据第40842条提交的报告时,它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11455.20条中概述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4084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藐视法庭被带到法庭,高等法院将接管此案。被指控藐视法庭的人可以尝试以与民事审判中证人相同的方式洗清自己的罪名。法院可以对他们施加与对未在民事案件中出庭的证人相同的罚款和惩罚。

在拘捕令送达并将被告人带到庭后,高等法院对该事项拥有管辖权。被指控人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洗脱其藐视法庭的罪名,并应进行相同的程序,施加相同的罚款,并处以相同的惩罚,犹如在高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被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