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区,继续存在并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听证委员会,各由五名成员组成,如第 (40801) 条所规定,并由区委员会任命。
区委员会也可为每名成员任命一名候补成员。候补成员应具备与所候补成员相同的资格,如第 (40801) 条所规定。候补成员只能在该成员缺席时任职,且任期与该成员相同。
候补成员不得主持经第 (40824) 条 (c) 款、第 (40825) 条 (c) 款、第 (42351.5) 条或第 (42359.5) 条授权的任何单人听证会。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区必须设立一个或多个听证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具体细节在另一条款中说明。这些成员由区委员会任命。
区委员会也可以任命候补成员,候补成员需具备与被替代成员相同的资格;这些候补成员只在指定成员缺席时才任职,并且任期与指定成员相同。
然而,候补成员不允许主持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某些特定的单人听证会。
本法律规定了听证委员会的必要组成。它应包括一名在加州执业的律师、一名注册专业工程师、一名在环境医学、社区医学或职业/毒理学医学方面具有专长的医学专业人士,以及两名公众成员。
如果一个区域的人口少于75万,并且找不到愿意加入听证委员会的合格人选,那么他们可以任命任何可任职的人员来填补这个空缺。
这项法律规定,听证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然而,对于1974年1月1日之后任命的第一批成员,其中两名成员任期一年,另两名成员任期两年,一名成员任期三年。这种错开的起始任期有助于确保并非所有成员的任期同时结束。
这条法律允许一个区内的听证委员会制定自己的听证会进行规则,但这些规则必须符合州关于行政听证会的更广泛规定。如果一个区有多个听证委员会,所有委员会都必须遵守同一套规则。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