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财政规定
Section § 40520
Section § 405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南海岸区委员会对县级资金拨款的增长。它指出,每年资金的任何增长都不能超过以下两者中较高的一项: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上涨,或县级财产税总收入的增长。但是,如果联邦或州的资金停止,并且委员会决定继续运行这些项目,那么这些限制就不适用。
Section § 40522
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董事会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用于评估旨在控制空气污染的计划。这些计划需要符合区域规定,而收取的费用有助于弥补评估、规划、检查和监测的成本。如果计划的某些部分可以对提交计划的人员强制执行,他们可能还需要支付年度费用,用于持续的审查和检查。这适用于所有提交计划的人,包括公用事业机构。费用不应超过弥补这些成本所需的金额。在讨论或修改任何费用之前,必须在董事会会议前至少30天举行一次公众研讨会,届时会分享相关的成本数据。
Section § 40522.5
这项法律允许南海岸区制定收费表,对那些不需要许可证但仍需监管的排放源征收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弥补管理这些类型排放的成本。
但是,他们不能对荒野植被焚烧或旨在保护公众和安全人员的应急事件相关培训收取费用。
Section § 40522.7
Section § 4052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南海岸区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收取的总费用不能高于1993-94财政年度收取的费用。但是,从1994-95财政年度开始,他们可以每年调整这个金额,以反映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该指数衡量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变化。这项调整是根据劳资关系部提供的数据确定的。此外,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从1994年1月1日开始,根据州或联邦授权征收的任何新费用。
Section § 40526
Section § 40527
南海岸区董事会必须任命一名司库,负责管理该区的资金。该司库只有在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付款,并且必须记录所有收支款项。
Section § 40530
Section § 4053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南海岸区委员会发放工资支票的规定。它规定每张工资支票必须包含工资期的结束日期、发放日期,并且必须由主计长签署。此外,所有工资支票必须在工资期结束后第10天内发放。
该区的工资发放程序可以允许更频繁地发放工资,包括预支工资,频率可以高于每月一次。它们还可以持续授权向员工支付工资,直到需要进行变更。
Section § 40532
Section § 40537
Section § 40538
南海岸区委员会要求主计长办理一份官方担保债券,以确保他们能妥善履行职责。此外,本法律保护县审计员,使其不对根据本法签发的令状相关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本节的规定不会影响在本节生效日期时已有的关于官员担保债券的合同。
Section § 40539
如果南海岸区的审计员是县审计员,他们可以要求获得一份所有已发出款项的月度报告。这份报告会包含支付令编号、日期、金额、收款人以及资金来源等详细信息。此外,报告还需要显示该区在当前财政年度内预算的使用情况,包括预算金额、实际开支、已承诺的资金(即承付款项)以及剩余未动用的资金(未支配余额)。
这份报告的格式由区委员会制定,但必须获得县审计员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