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豁免与许可证
Section § 40500
这项法律允许南海岸区委员会制定规则,以批准“豁免”,豁免允许某些排放源排放比通常允许的更多空气污染物。个人和组织可以申请这些豁免,法律也防止对这些申请施加不必要的限制。这些规则必须包含一个收费表,收费标准取决于豁免涵盖的排放源数量以及这些排放源超出排放标准的程度。
所有人,包括公有公用事业机构,都必须支付这些费用。豁免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批准,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并支付相应费用。
Section § 40500.1
本节限制了南海岸区对工厂等固定排放源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弥补监管项目的实际成本。这些费用不应超过前一财政年度的支出,且仅允许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对于1995-96财政年度及之后收取的费用,除通货膨胀调整外,不应高于1993-94财政年度的支出。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州或联邦指令不受这些费用限制的约束。
Section § 40500.5
这项法律允许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阻止听证委员会批准某些空气污染规则的例外情况,即“豁免”。具体来说,对于在监测设备不工作时追踪排放的规则,不能批准豁免,除非满足特定的更严格条件。此外,他们也不能批准联邦空气污染规则的豁免,除非有更严格的地方规定,或者美国环保局(EPA)已提供豁免,使该豁免被允许。
Section § 40501
本法律规定,南海岸区委员会必须任命一个听证委员会,以处理与空气质量法规相关的问题。该委员会可以自行任命,也可以授权各县的监事会任命。听证委员会的职责与县区委员会的职责类似,包括监督空气污染控制计划。
此外,豁免——即允许暂时不遵守规定的特例——通常由豁免适用的县的听证委员会处理,除非申请人和听证委员会另有约定。豁免必须遵守南海岸区的规定以及其他州法规,除非本条另有说明。
Section § 40501.1
本节规定了南海岸区在1992年7月1日前任命新听证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必须由一名具有法律执业经验的律师、一名具有相关学位和经验的工程师、一名在相关医学领域有经验的执业医师以及两名公众成员组成。
为任命这些成员,区委员会会进行宣传,并咨询一个由洛杉矶县、橙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洛杉矶市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虽然委员会的建议会被考虑,但它们不具有约束力。最初,律师和工程师的任期为两年,医师和公众成员的任期为三年,此后所有成员的任期均为三年。
如果某成员暂时无法履职,主席可以任命一名替补成员或前成员,任期最长为三个月。此外,区预算必须包含为听证委员会、公众和小型企业提供工作人员支持的拨款。
Section § 40501.3
这项法律允许南海岸区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举行单人听证会。当执行官和请愿人都同意时,主席和另一名指定成员可以主持这些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只能处理与紧急豁免、临时豁免、短期修改以及不延长最终合规日期的某些其他行动相关的请愿。
即使是单人听证会,其程序也遵循与全体委员会听证会相同的规则,包括适当的通知和条件。
这些听证会的决定可以由任何出席会议或在会议前表达过担忧的人提出异议,或者由有正当理由未能这样做的人提出异议。有异议的决定将在十天内由全体委员会重新审查。
Section § 40502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有人申请豁免(即偏离规则或法规的特殊许可)时收取的费用,归南海岸区委员会所有。这些费用由听证委员会在申请时收取。协助管理这些申请的各县听证委员会,将从这些费用中获得行政管理成本的补偿。最后,这些收取的费用会在委员会设定的预定时间发送给南海岸区委员会。
Section § 40503
本节概述了南海岸区听证委员会应如何评估环境法规豁免请求。他们必须考虑请愿人是否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遵守规定或寻求豁免。委员会还会权衡强制遵守规定是否会通过强制关闭或征用财产而不公平地损害企业。对于小型企业会给予特殊考虑,小型企业定义为员工人数不超过10人、年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且排放量有限的企业。对于小型企业,委员会会深入调查不遵守规定的原因以及公司的遵守能力。如果请愿人是政府实体,在评估立即遵守规定可能带来的负担时,会考虑对基本服务的影响。
Section § 40505
Section § 40506
这条法律规定南海岸区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以发放建造、改建或使用各种设备和机器所需的许可证。它要求所有申请这些许可证的人,包括公共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都必须按照既定规则支付规定的费用。
这些规则将详细说明不同许可证相关操作的费用表,例如申请、修改、撤销、延期和年度续期。
Section § 40506.1
Section § 40506.2
这项法律允许南海岸区认证私人环境专业人员,以协助准备许可证申请。要获得认证,专业人员必须符合特定资格并完成区提供的培训计划。该计划会解释许可证要求和任何特殊的区规定。
一旦获得认证,专业人员可以提供快速的许可证申请处理服务,尽管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区将随机审查其中一些申请,以确保它们符合区标准。
如果经认证的专业人员提交虚假信息、不遵守区规定或存在经济利益冲突,他们可能会失去认证资格。
Section § 40509
Section § 405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如何设定与空气污染相关的费用。它指出,总费用应保持上限,以防止对产生排放的企业造成财政压力。然而,该法律也允许在设定和调整这些费用方面具有灵活性,确保费用在排放责任方之间公平分配。费用不应仅仅因为排放量下降而减少。
在大幅增加任何费用之前,必须有事实依据支持该决定,并应逐步实施,以避免对企业造成突然的不利影响。管理局可以对许可证和豁免收取费用,以涵盖行政成本,同时考虑排放量及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费用应根据实际排放量而变化,但不应受潜在排放量或排放源持有的排放交易单位的影响。最后,管理局可以调整特定类别排放源的费用以弥补成本,同时考虑它们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Section § 40510.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南海岸区委员会不能将现有许可证费用提高的幅度超过前一年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涨幅,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委员会必须认定费用增加是必要的、公平的,并且有充分理由,并解释其如何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任何费用增加都必须在至少两年内逐步实施。
Section § 40510.7
Section § 40511
南海岸区委员会可以提高其收取的费用,以支付与特定政府项目相关的开支。这些项目在《政府法典》第66796.53条和第41805.5条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40512
这项法律允许南海岸区委员会根据该地区的排放量和影响收取额外费用。这是为了支付制定和实施某些空气质量计划的成本。
在前两年,他们每年可以从这些费用中收取高达50万美元,这些资金将存入一个用于清洁燃料和交通项目的专用账户。在之后的几年里,这些费用不能超过前一年从车辆注册费中收取的金额的25%,并用于帮助支付相关DMV计划的费用。
从车主那里收取的费用也存入该账户,并且必须用于交通和车辆相关的项目,而不是行政开支。
Section § 40515
如果南海岸地区由市政府运营的公用事业公司,想要建造或运营任何会排放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水处理设备,它必须在申请许可证之前通知公众。通知必须发送给拟议地点330英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和财产所有人,解释项目内容以及人们如何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40516
这项法律要求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为与电动和清洁燃料汽车技术相关的项目,创建更快、更顺畅的许可流程。
首先,它允许签发综合许可证,将施工许可证和运营许可证合并。其次,许可证按项目而非设备进行审查,提供单一联系点和统一的时间表。
第三,有一个快速通道流程,目标是在30天内批准许可证,但有大量有毒排放物、需要公示或根据清洁空气法需要额外审查的设施除外。
此外,施工后检查确保项目遵守许可证规定。还设立了一个联络计划,以协助申请、合规和寻找资金。清洁燃料涵盖多种类型,如电力、乙醇和氢气,指定用于低排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