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管理机构
Section § 404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董事会的组建方式。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他们由不同机构任命:州长、参议院规则委员会、议会发言人、县监事会以及区内各市的市级遴选委员会。每位成员都应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具有专业知识或兴趣。州长任命的成员应是医生或工程师等专家,而其他机构任命的成员可以是市长或市议会成员。任命应在公开会议上进行,并且不能由替补人员代替。所有成员必须居住在该区内,并积极参与董事会职责。
此外,市级任命也有具体标准,要求获得该区县级部分多数市的意见。该法律还概述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影响多个职位的过渡和重新任命,以确保区内各区域的连续性和适当代表性。
Section § 40421.5
Section § 40422
这项法律规定了南海岸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任命程序。成员任期四年,但在继任者被任命前可继续任职。奥兰治县的成员在任期结束后60天内可获得重新任命,否则职位将空缺,并须在同一时限内填补。
最初的委员会成员任期错开,以建立轮换机制,任期分别于1990年、1991年和1992年结束。如果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市或县的官员,他们只能在委员会中留任60天,除非他们在市长和市议会成员等职位之间转换。
成员若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会议,可被免职,免职可由任命机构执行,若任命机构不采取行动,则可由至少八名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
Section § 40423
这项法律规定,南海岸区委员会必须决定其会议的频率和地点。但是,会议不能在没有提前至少一周通知公众的情况下举行。对于特别会议和紧急会议,他们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40424
Section § 40424.5
这项法律要求南海岸区董事会对所有议程项目进行点名表决。但是,如果没有董事会成员反对,他们可以使用替代点名表决,这意味着所有在场成员可以进行一致的口头表决。秘书会将此记录为所有在场人员的“赞成”票。此外,同意议程被视为一个单独的项目。
Section § 404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南海岸区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和费用报销规则。每位成员每天最多可获得200美元,每月上限为2,000美元,用于出席委员会会议或处理公务。任何超过每天100美元或每月1,000美元的加薪都需要在公开会议上获得委员会批准。此外,在公开会议后,他们的薪酬可以根据上次薪酬调整后的每年增加5%,或者从2025年开始,每年最多增加10%(根据通货膨胀率)。但是,未经委员会批准,他们的薪酬不能自动增加。
Section § 40426.5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或总检察长请求高等法院罢免南海岸区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他们明知或故意违反了某些政府规定。这可以通过在委员会主要办事处所在县提交正式申诉来启动。如果法院认定该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行为,该人员可被免职。
这一程序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与其他法律行动或处罚同时进行。
Section § 40426.7
南海岸区的前雇员、官员或委员会成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被限制参与某些区级合同。在两年内,他们不得参与其在职期间曾参与的任何合同。在一年内,他们不得签订与其在职最后一年内曾接触过的项目相关的新合同,除非委员会基于他们过去对重要计划的贡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特别批准。
此外,他们不得就其之前处理过的事项,代表或为特定人员在委员会面前进行沟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轻罪。这些规定适用于1988年7月1日或之后任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