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各区尽快达到并保持臭氧和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标准。为此,各区应考虑所有排放源,特别是交通和广泛的排放源。他们需要评估其空气质量计划和法规的成本效益,同时确保他们正在迅速迈向更健康的空气。控制污染的效率至关重要,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各区应努力在尽早可行的日期达到并保持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制定实现此目标的达标计划和法规时,各区应考虑全范围的排放源,并特别关注减少交通和区域排放源的排放。各区还应在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同时,考虑其空气质量计划、规则、法规和执法实践的成本效益,并应努力实现最有效的空气污染控制方法。然而,应优先考虑迅速实现健康空气的目标。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应避免重复工作。

Section § 40911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区域未能达到州政府对臭氧和一氧化碳等特定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标准,它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提交一份计划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如果该区域受到来自其他地方的污染影响,它可以在1991年6月30日前提交其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每个被指定为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或二氧化氮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达标区域的地区,应不迟于1990年12月31日,编制并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达到并维持这些标准的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1(b) 尽管有(a)款的规定,任何根据第39610条(a)款由州委员会确定的、属于输送空气污染物受体或贡献者的地区,应不迟于1991年6月30日,编制并向州委员会提交其计划。

Section § 40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输送和接收空气污染的区域都制定空气质量计划。输送污染的区域(上风向区域)必须包含所有州强制要求的减排措施。接收污染的区域(下风向区域)必须包含削减自身排放的策略,其力度应足以防止空气质量违规,即使考虑到来自其他区域的污染。

Section § 4091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各区制定一项计划,以尽快达到州空气质量标准。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当前的污染水平、违规频率、来自外部来源的污染,以及人口和工业的预期增长。其他考虑因素包括现有排放物的类型、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因军事基地关闭而产生的任何变化。此外,该计划必须由区委员会决定为具有成本效益的策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a)  各区计划应旨在由区确定并在州委员会批准下,在最早可行的日期实现并保持州标准,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a)(1)  当前和预计的最高环境污染物浓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a)(2)  违规情况的分布和频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a)(3)  传输贡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a)(4)  基于工业、车辆或人口增长的预计排放增加。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a)(5)  排放清单特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a)(6)  现有和潜在控制措施的预期有效性。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a)(7)  在区内发生或预计将发生的排放减少。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a)(8)  在军事基地已关闭或计划关闭的区内,关闭基地的再利用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3(b)  各区计划应基于区委员会的决定,即该计划是在最早可行日期实现州标准的成本效益策略。

Section § 409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每个区域都必须制定计划,针对未达标的污染物,每年至少减少5%的空气污染(三年平均)。但是,如果区域能够向州委员会证明其替代策略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同样有效,或者尽管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仍无法实现5%的减排目标,则可以采用减排量低于5%的替代策略。

对于未达到州空气质量标准但达到联邦标准的区域,减排量以1990年的水平为基准。对于那些州和联邦标准均未达标的区域,减排量以联邦基准年的水平为基准。这些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减排,即使是那些在此之前采取措施导致的减排,都将被纳入计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4(a)  各区计划应旨在实现全区排放量每年5%或以上的减少,对于每种未达标污染物或其前体物,每连续三年期间平均计算,除非根据第39607条批准了替代的进展衡量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4(b)  如果区域向州委员会证明,并且州委员会同意以下任一情况,则区域可采用替代的减排策略,其实现的全区排放量年均减排量低于5%: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4(b)(1)  该替代减排策略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等同或比全区减排更有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4(b)(2)  尽管计划中包含了所有可行的措施,并且有迅速的采纳时间表,该区域仍无法实现全区排放量每年至少5%的减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4(c)  就本节和第41503.1节而言,对于每个被指定为未达到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但达到相同污染物联邦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排放量减少应根据州委员会确定的1990年期间各区域实际存在的排放水平计算。1990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所有排放量减少,包括但不限于1990年12月31日之前采取措施导致的排放量减少,均应纳入此计算。对于每个被指定为未达到单一污染物州和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排放量减少应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要求的州实施计划中使用的基准年期间各区域实际存在的排放水平计算。基准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所有排放量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基准年12月31日之前采取措施导致的排放量减少,均应纳入此计算。

Section § 40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区域计划都包含备用措施,以便在州委员会发现该区域未能达到短期目标或未取得足够进展时启动。如果因进展不足而受到批评,该区域有180天的时间来制定任何必要的规定,以将这些备用措施付诸实施。

每个区域计划应包含应急措施,在州委员会根据第41503.3条认定该区域未能实现中期目标或未能保持充分进展以实现目标时予以实施。实施这些应急措施所需的任何规章应在州委员会认定进展不足后的180天内由该区域通过。

Section § 409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委员会必须向地方空气区提供技术帮助,以进行空气质量规划,并优先考虑资源较少的区域。州委员会还负责制定指导方针,帮助各区域进行排放清单编制、监测和空气质量模型开发。此外,它还必须制定减少移动源和交通排放的指导方针。州委员会可以建议管理建筑涂料或涂层排放的措施,但前提是这些措施必须可行、有数据支持,并且对于达到空气质量标准是必要的。

然而,各区域可以自由制定自己的建筑涂料或涂层规则,只要它们遵守法律并包括公众意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6(a)  州委员会应区域请求,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支持达标规划、空气污染物传输规划及相关分析。如果州委员会缺乏足够资源向每个请求援助的区域提供技术援助,则州委员会应优先考虑那些财政或技术能力有限的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6(b)  州委员会应制定指导方针,供各区域用于编制排放清单、建立监测网络以及制定空气质量模型验证方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6(c)  州委员会应制定并定期更新指导方针,供各区域用于确定移动源排放控制策略和交通控制措施的等效减排量。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6(d)(1)  如果州委员会确定以下所有事项,则可以建议一项控制措施,供区域采纳,以满足区域根据本章通过的计划中关于任何建筑涂料或涂层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6(d)(1)(A)  该控制措施将实现建筑涂料或涂层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可行减少。就本款而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可行减少”是指在考虑环境、能源和经济影响的情况下可实现的排放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6(d)(1)(B)  存在充分数据证明该控制措施对于达到州和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必要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6(d)(1)(C)  该控制措施在商业上和技术上可行且必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6(d)(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或影响区域制定或执行与建筑涂料或涂层相关规则的能力。区域通过的每项关于建筑涂料或涂层的规则,均应由区域管理委员会根据现有法律通过,并应至少包括一次公开研讨会。

Section § 40917

Explanation
加州同一空气盆地内的区域被鼓励在共同关注的问题上进行合作,例如追踪排放、模拟空气质量和预测增长。这种合作应是合理且符合具体情况的。

Section § 40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中度空气污染区域采取具体措施,以达到空气质量目标。这些区域需要制定计划,控制新建或改造污染源的排放,并对主要排放源使用最佳可行技术。现有污染源应使用合理可行控制技术,对大型污染源则有更严格的标准。交通措施应减少人口超过5万的城市区域的车辆出行次数和行驶里程。该法律还要求制定控制各类污染源的计划,维护排放清单系统以跟踪和报告进展,并对公众进行减排教育。如果各区未能在1997年底前达到空气质量标准,则必须遵守可能加速其进展的额外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a)  每个中度空气污染区,在为满足根据第40913条制定的计划要求所需的范围内,应在其达标计划中包含以下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a)(1)  一项固定源控制计划,旨在实现新建或改造的固定源(其每年排放或可能排放25吨或更多不达标污染物或其前体物)的不达标污染物或其前体物排放量零净增长。该计划应要求任何新建或改造的固定源(其每天可能排放25磅或更多任何不达标污染物或其前体物)使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a)(2)  对所有现有固定源使用合理可行控制技术,但允许每天排放五吨或更多或每年排放250吨或更多的固定源应配备最佳可行改造控制技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a)(3)  如果该区包含人口达50,000或以上的城市化区域,则应采取合理可行的交通控制措施,足以大幅降低乘用车出行次数和每次出行里程的增长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a)(4)  制定区域源和间接源控制计划的规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a)(5)  制定和维护排放清单系统的规定,以便进行分析和进度报告,并承诺开发其他分析技术以履行其根据第40924条 (b) 款的职责。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a)(6)  制定公共教育计划的规定,以促进采取行动减少交通和区域源的排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b)  任何中度空气污染区,如果在1997年12月31日前未能根据第40921条和第40921.5条达到中度分类的污染物浓度以下,则应遵守第40919条,如果州委员会证明第40919条的额外要求将大幅加快该区达到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速度。州委员会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受第41503.4条的约束。

Section § 409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污染水平较低的区域,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一项特定的空气质量许可计划。首先,区域的管理委员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认定该计划对于维持空气质量标准并非必要。他们必须审查如果取消该计划可能导致的任何预期污染增加,并确保所有其他空气质量措施都已计划或已到位。这些认定必须提交给州委员会,州委员会有60天时间根据确凿证据来同意或不同意该决定。如果州委员会未及时回应且未同意延期,该区域可以不执行该计划。然而,区域仍必须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5(a)  尽管有第40918、40919和40920条的规定,没有极端空气污染的区域可选择不在其达标计划中包含“无净增长”许可计划,如果采取了以下所有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5(a)(1)  区域管理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上认定,“无净增长”许可计划并非在最早可行日期实现并维持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必要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5(a)(2)  在作出第 (1) 款规定的认定之前,管理委员会须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5(a)(2)(A)  审查因取消“无净增长”许可计划而可能导致的排放增长(如有)的估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5(a)(2)(B)  通过已采纳或已计划采纳所有可行措施以实现并维持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通过使用替代排放削减策略,遵守第40914条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5(a)(3)  区域管理委员会将其认定提交给州委员会,并且,自提交认定之日起60天内,州委员会根据可量化和实质性证据作出决定,认定“无净增长”许可计划并非遵守根据第39610条设立的缓解要求的必要条件,并且“无净增长”许可计划并非在最早可行日期实现并维持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必要条件。如果州委员会未在该60天期限内作出任何决定,且区域不同意延长该期限,则区域可作出本款授权的选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5(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区域根据第40918、40919或40920条要求使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的义务。

Section § 4091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一个区域的管理委员会的特定认定成为该区域改善空气质量计划的一部分后,州委员会在审查该计划中扮演着一个角色。在审查期间,州委员会必须使用确凿证据来决定是否需要一个特殊的许可计划,以达到空气质量标准或满足某些要求。如果确有必要,该区域必须启动并运行一个不允许排放量有任何增加的许可计划。

Section § 40918.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一个污染源何时可以在不同区域使用排放减排抵消信用。这些信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原始区域不要求排放“无净增加”,接收区域有中度空气污染,两个区域位于相同或相邻的空气盆地内,并且它们彼此相距200英里以内。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接收区域必须确定减排量并制定规则来调整这些信用。调整量必须至少等于该区域内类似来源的减排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7(a)  根据第41865条(p)款创建的排放减排抵消信用,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应获准由另一区域内的固定源使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7(a)(1)  包含提供抵消信用的源的区域,在其达标计划中没有“无净增加”许可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7(a)(2)  抵消信用将要使用的区域被指定为具有中度空气污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7(a)(3)  抵消信用将要使用的区域位于与包含提供抵消的源的区域所在的空气盆地相同的空气盆地内,或位于与该空气盆地相邻的空气盆地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7(a)(4)  抵消信用将要使用的地点位于距离提供抵消信用的源200直线空里以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7(b)  如果满足(a)款中规定的所有条件,接收抵消信用的区域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7(b)(1)  确定将要计入的排放减排的类型和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8.7(b)(2)  采纳一项规则或法规,以折减计入固定源的排放减排量。该折减量不得低于位于区域边界内可比源的抵消减排量。

Section § 40919

Explanation

本节针对加州存在严重空气污染问题的区域。它要求这些区域在其空气质量改善计划中纳入具体措施。这些区域必须包含针对中度污染区域的所有措施,并实施一项计划,利用最佳控制技术,防止工厂等大型固定源的排放量增加。现有污染源也必须采用最佳的改造技术。此外,机动车车队运营者需要采用大量低排放车辆。

如果一个区域在1997年底前未能达到中度污染要求,那么如果遵守更严格的标准能显著加快达到空气质量基准,该区域就必须遵守这些更严格的标准。州委员会的行动受特定州指南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9(a)  每一个存在严重空气污染的区域,在满足根据第40913节通过的计划要求所需的范围内,应在其达标计划中包含以下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9(a)(1)  针对中度不达标区域所需的所有措施,如第40918节所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9(a)(2)  一项固定源控制计划,旨在实现所有每年排放或可能排放15吨或更多不达标污染物或其前体物的新建或改造固定源的排放量不净增加。该计划应要求对于任何每天可能排放10磅或更多不达标污染物或其前体物的新建或改造固定源,使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9(a)(3)  对于所有现有获许可的固定源,使用最佳可行改造控制技术,如第40406节所定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9(a)(4)  旨在实现机动车车队运营者使用大量低排放机动车的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19(b)  任何在1997年12月31日前未能达到中度分类标准的严重空气污染区域,如果州委员会证明第40920节的额外要求将显著加快该区域达到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则应遵守第40920节的规定。州委员会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受第41503.4节的约束。

Section § 40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严重空气污染的地区在其空气质量计划中包含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必须达到特定标准以减少污染。

首先,这些地区需要采用针对中度至重度空气质量问题区域所需的所有污染控制措施。其次,它们必须制定一项计划,控制来自新建或改造的、产生大量污染的源头(如工厂)的污染。最后,它们必须减少普通民众暴露于有害空气水平的程度,以保护公众健康。法律设定了在特定日期前减少暴露的具体目标,并以1986年至1988年的污染水平作为参考基准。

严重空气污染的每个区域,应在满足第40913条要求所需的范围内,在其达标计划中包含以下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a)  针对中度和重度不达标区域所需的所有措施,如第40918条和第40919条所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b)  一项固定源控制计划,旨在确保所有每年排放或可能排放10吨或以上的不达标污染物或其前体物的新建或改造固定源,其排放量实现零净增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c)  旨在将总体人口暴露于超标环境污染物水平的程度降低的足够措施,以1986年至1988年期间经历的平均暴露水平为基准,基于人均平均暴露量和暴露的严重程度,到1994年12月31日至少降低25%,到1997年12月31日降低40%,到2000年12月31日降低50%,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健康影响。

Section § 40920.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存在严重空气污染的区域在其改善空气质量的计划中包含某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中度至严重污染区域已要求的所有内容。此外,它们必须制定一项计划,以防止新建或改造污染源的排放量增加。这些区域还应考虑在最新空气质量计划通过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实施的任何其他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

Section § 409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各县在制定使用控制技术减少空气污染的规则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他们需要确定能够有效减少排放的方案,并评估其成本效益,这意味着要评估成本与减排量之间的关系。然后,他们必须比较不同的方案,找出哪些在减排方面最具成本效益。每个方案的有效性、成本和效益都应公开审查。采纳法规后,各区必须解释选择特定方案的原因。

如果各区遵守州和联邦法律,则可以制定自己的控制技术要求。他们还必须制定实施技术以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时间表,优先考虑拥有较旧系统的设施。在制定这些时间表之前,应考虑公共健康和空气质量效益以及成本效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各区可以使用减排信用代替控制技术。最后,如果替代减排方法与现有法规相比具有同等或更高的成本效益,各区应允许使用这些方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a) 在采纳规则或法规以满足根据第40918、40919、40920和40920.5条规定的最佳可行改造控制技术要求,或根据第40914条规定的可行措施要求之前,各区除应遵守本分部的其他要求外,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a)(1) 确定一个或多个能够实现该法规减排目标的潜在控制方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a)(2) 审查为评估潜在控制方案的成本效益而开发的信息。就本款而言,“成本效益”是指潜在控制方案的美元成本除以潜在控制方案的吨位减排潜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a)(3) 计算第 (1) 款中确定的潜在控制方案的增量成本效益。为确定本款下的增量成本效益,各区应计算每个逐步更严格的潜在控制方案与下一个成本较低的控制方案相比,其美元成本的差异除以减排潜力的差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a)(4) 审议并在公开会议上审查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a)(4)(A) 拟议控制方案在满足本章要求以及州委员会根据第39610条 (b) 款采纳的要求方面的有效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a)(4)(B) 根据第 (2) 款评估的每个潜在控制方案的成本效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a)(4)(C) 根据第 (3) 款计算的潜在控制方案之间的增量成本效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a)(5) 在采纳该法规的公开听证会上作出调查结果,说明各区采纳拟议控制方案的原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b) 各区可以根据对 (a) 款和第40406条中规定的因素的考虑,制定自己的最佳可行改造控制技术要求,前提是该要求符合第40001条 (d) 款的规定,并与本章、其他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州实施计划)保持一致。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c)(1)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每个对一种或多种空气污染物而言属于不达标区域的区,应采纳一项实施最佳可行改造控制技术 (BARCT) 的加速时间表,在最早可行的日期实施,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23年12月31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c)(2) 该时间表应适用于截至2017年1月1日,根据第38562条 (c) 款,受州委员会采纳的市场化合规机制约束的每个工业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c)(3) 该时间表应优先考虑那些在最长时间内未修改与排放相关的许可条件的获许可单位。该时间表不适用于自2007年以来因许可修订或新许可颁发而实施了BARCT的排放单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d) 在根据 (c) 款第 (1) 项采纳时间表之前,各区应举行公开会议并考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d)(1) 对周边社区的当地公共健康和清洁空气效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d)(2) 每个控制方案的成本效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d)(3) 每个控制方案的空气质量和达标效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e) 各区应允许在符合第39616条所有要求的计划下,注销可交易的减排信用,或注销符合所有州和联邦法律要求的减排信用(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减排信用必须是永久的、可执行的、可量化的和过剩的要求),以替代任何最佳可行改造控制技术的要求,前提是该信用也符合所有影响这些信用的区规则和法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0.6(f) 在各区根据本条或第40406、40703、40914、40918、40919、40920、40920.6或40922条采纳的任何规则或法规确定了以美元计的成本效益后,各区应根据第40001条 (d) 款的规定,允许以每吨减排量相等或更低的美元成本产生等效减排量的替代方法,包括使用减排信用,适用于任何已证明其合规成本超过该既定美元金额的固定源。

Section § 40920.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州委员会必须建立并维护一个中央信息库,其中包含用于控制空气污染和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最佳可行技术信息。当各区域需要更新其技术标准时,必须使用这个全州信息交换中心提供的信息。

Section § 409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域内的空气污染是如何被划分为“中度”、“重度”、“严重”或“极端”等不同等级的。这种划分取决于在不考虑从其他区域输送过来的污染物的情况下,有多少污染物会违反空气质量标准。

为第 40918、40919、40920 和 40920.5 条之目的,对于作为输送空气污染物受体的区域,其空气污染被认定为“中度”、“重度”、“严重”或“极端”应基于违反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情况,且该违反情况的发生不考虑输送贡献。

Section § 4092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对臭氧和一氧化碳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进行分类。对于臭氧,分类从“中度”到“极端”,基于百万分之几的测量值,其中“中度”为0.09至0.12 ppm,“极端”为超过0.20 ppm。对于一氧化碳,区域被分为“中度”或“重度”,其中“中度”范围为9.0至12.7 ppm,“重度”为超过12.7 ppm。

州委员会使用特定年份的数据来确定环境空气质量,臭氧水平的分类基于1989年至1991年的数据,一氧化碳水平的分类基于1989-90和1990-91冬季的数据。这些分类有助于管理和改善不达标区域的空气质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1.5(a)  为根据第40918、40919、40920和40920.5条对臭氧不达标区域进行分类,以下术语“中度”、“重度”、“严重”和“极端”定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1.5(1)  中度 ........................
大于0.09至不超过0.12百万分之几,
含0.12。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1.5(2)  重度 ........................
百万分之0.13至0.15,
含0.15。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1.5(3)  严重 ........................
百万分之0.16至0.20,
含0.2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1.5(4)  极端 ........................
大于0.20百万分之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1.5(b)  为根据第40918和40919条对一氧化碳不达标区域进行分类,以下术语“中度”和“重度”定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1.5(1)  中度 ........................
大于9.0至12.7百万分之几,
含12.7。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1.5(2)  重度 ........................
大于12.7百万分之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1.5(c)  州委员会应根据第39607条(e)款制定的指定标准,确定每个不达标区域的环境浓度。臭氧的分类应以1989年至1991年(含)的日历年为基础。一氧化碳的分类应以1989-90和1990-91冬季为基础。

Section § 40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根据本章制定的每个计划都必须分析不同污染控制措施的成本效益。这些措施应从成本效益最低到最高进行排序。在安排这些措施的采纳和实施时,各区不仅要考虑其成本效益,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它们的实用性、减少排放的潜力、减少排放的速度、公众支持度以及它们的可执行性。

Section § 40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空气质量管理区每年公布一份他们计划审议的新法规清单。这份清单必须在州政府批准该区的空气质量改善计划后提供,并且此后每年1月1日再次提供。如果需要满足联邦要求、应对重大的公共健康威胁,或遵守某些相关条款,该区才能提出不在清单上的新措施。然而,如果该区需要修改现有规则以保持其原有目的或增加合规选项,则关于清单的规定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3(a)  州委员会批准地区达标计划后,以及此后每年1月1日,地区应公布一份计划在下一年审议的或暂定审议的监管措施清单。地区不得提出未包含在其最新公布的拟议监管措施清单中的监管措施供任何一年审议,除非提前审议是满足联邦要求、消除对公众健康或福祉的重大危害,或遵守第39666条或第40915条所必需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3(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3(b)(a)款不适用于地区认定为有必要进行以下任一事项的现有规则的任何修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3(b)(1)  维护规则在通过时所声明的原始意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3(b)(2)  根据第40001条(d)款增加替代合规方法的选择。

Section § 4092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的空气质量区向州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展示其作为达标计划一部分实施空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进展。这些报告必须包括每项措施的计划和实际采纳及实施日期。

此外,每三年,各区必须评估并报告其在达到州空气质量标准方面的进展。这些三年期报告需要显示过去三年中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以及过去三年中计划采纳的每项措施所实现的排放量削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4(a)  在州委员会批准区达标计划后的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区应准备并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总结其在制定、采纳和实施区计划中包含的空气污染控制措施方面的时间表进展。这些年度报告应至少包含每项措施的拟议和实际采纳及实施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4(b)  在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三年一次,区应评估其在达到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方面的进展。每次三年期评估应纳入根据第40925节准备的区三年期计划修订中。每次三年期评估应至少包含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4(b)(1)  前三年实现的空气质量改善程度,基于环境污染物测量、最佳可用建模技术以及州委员会根据第39607节(f)款为此目的确定的空气质量指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4(b)(2)  前三年期间计划采纳的每项措施的预期和修订后的排放量削减。

Section § 40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空气质量区定期审查并更新其改善空气质量的计划。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三年,各区必须通过纠正不足和纳入新数据(如减排量和增长率)来修订其计划。这些更新应在公开听证会后提交给州委员会。

如果一个区无法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空气质量目标,它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一份全面的计划更新,除非州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这份更新必须概述未来五年的临时改善目标,并须经州委员会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a)  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三年至少一次,每个区都应审查并修订其达标计划,以纠正根据第40914条纳入计划的临时进展措施方面的不足,并将新数据或预测纳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前三年期间通过的控制措施预计实现的减排量以及实现这些减排的日期,以及该区实际经历和未来预计的人口相关、工业相关和车辆相关的排放增长率。这些数据应与上一次三年期计划修订中预计的减排和增长率进行比较。在公开听证会上通过每次三年期计划修订后,区委员会应将修订提交给州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b)  如果该区向州委员会证明,且州委员会认定,修改后的策略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至少与被替换的策略同样有效,则区可根据此评估修改后续年份的减排策略或替代进展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c)  无法在1999年12月31日前证明达标的每个区,应不迟于1997年12月31日向州委员会准备并提交其计划的全面更新,除非州委员会不迟于1997年2月1日认定全面计划更新是不必要的。修订后的计划应包括一个临时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等效的减排策略,须经州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在随后的五年期内实现。

Section § 409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定期公布一份清单,列出各区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以纳入州实施计划的空气质量规则或修正案。该清单应详细说明各区何时通过了该变更、何时提交给州委员会和EPA,以及EPA拟议和最终行动的日期和性质。在EPA做出最终决定后,州委员会可以在30天后将该规则从清单中移除。“公布”是指在线发布或应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3(a)  州委员会应每季度公布,或在州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更频繁地公布一份清单,列出在该季度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署作为州实施计划修订的各区规则或规则修正案。该清单应包括以下日期和信息(如果可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3(a)(1)  该区通过修订的日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3(a)(2)  修订提交给州委员会的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3(a)(3)  州委员会将修订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署的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3(a)(4)  美国环境保护署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对该修订拟议行动通知的日期以及该拟议最终行动的性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3(a)(5)  美国环境保护署对该修订采取最终行动的日期以及该最终行动的性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3(b)  州委员会可以在美国环境保护署对修订采取最终行动后30天,将根据 (a) 款公布的清单中的修订移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3(c)  就本节而言,“公布”是指在州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或应请求以书面形式向任何一方提供信息。

Section § 409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域被指定为臭氧标准“过渡性未达标区”的标准。如果区域内任何监测点的臭氧超标次数在一年内不超过三次,就会获得此指定。

当一个区域获得此指定后,必须审查其达到臭氧目标的计划,并决定在未来三年内,某些旨在减少排放的控制措施是否仍然必要。

如果确定某些措施不再是及时达到或维持臭氧标准所必需的,这些措施可以被推迟或转移到备用计划中。然而,另一项法律(第 39610 节)所要求的必要措施必须保留。

如果州委员会认为区域的行动会延迟臭氧标准的达标,可以在 90 天内否决这些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5(a)  任何未达到州臭氧标准的区域,如果在单个日历年内,该区域内任何监测点的州标准超标次数不超过三次,则依法应被指定为“过渡性未达标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5(b)  任何根据 (a) 款被指定为过渡性未达标区的区域,应审查其达到州臭氧标准的计划,并确定该区域在未来三年内计划采纳或实施的固定源控制措施是否仍有必要,以实现快速达标或在预计达标日期后维持州标准。在做出该决定时,该区域应考虑空气质量趋势、州已采纳和拟议的机动车和区域源控制计划的效果、车队更新、该区域、州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先前已采纳且正在实施的措施的影响,以及影响排放趋势的其他重要因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5(c)  如果一个过渡性未达标区确定在未来三年内计划采纳或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固定源控制措施不再是实现快速达标或维持州标准所必需的,则该区域应将这些措施转移到应急类别。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5(d)  如果一个过渡性未达标区确定延迟一项或多项固定源控制措施不会阻碍州臭氧标准的实现,则可以延迟该措施。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5(e)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5(e)(c) 款和 (d) 款不适用于第 39610 节所要求的任何固定源控制措施。此外,当该区域不再符合 (a) 款规定的过渡性未达标区指定条件时,(c) 款和 (d) 款应随时中止。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5(f)  任何区域根据本节采取的行动立即生效。州委员会可在行动发生后 90 天内否决该区域根据本节采取的任何行动。除非州委员会发现这些行动将延迟州臭氧标准的快速达标,否则不得否决该区域根据本节采取的行动。州委员会根据本款采取的行动受第 41503.4 节的约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25.5(g)  任何区域根据 (c) 款或 (d) 款采取的行动,应由该区域结合其根据第 40925 节对其达标计划进行的下一次审查和修订进行审查。

Section § 4092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加州的州委员会或任何地区都有权制定规则,以监管悬浮颗粒、降低能见度的物质、铅、硫化氢、硫酸盐及其相关化合物等空气污染物。这意味着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限制他们实施此类法规的能力。

Section § 40930

Explanation

加州各区域每年必须向州委员会报告,说明其空气质量未能达到州标准的天数。如果一年内,某个污染物的标准违规天数少于四天,该区域在未首先分析这些措施的成本和效益之前,不得实施更严格的控制措施。这项分析必须包括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对附近区域的影响。州委员会将审查这些分析,以确保所采取的措施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同时不会对邻近区域产生负面影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30(a)  根据本章通过了计划的每个区域,应在每年1月31日或之前,编制并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前一个日历年内,该区域空气质量违反其处于不达标状态的各项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具体天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30(b)  对于报告显示在日历年内,区域内任何一个或多个监测点违反适用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天数不超过三天的任何污染物,该区域不得采取任何新的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除非在准备并经区域委员会批准一份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分析报告之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30(b)(1)  评估为实现达到适用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所需的所有额外区域、州和联邦监管行动的成本和效益,其中仅考虑每年为实现州标准在剩余三天或更少天数内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和效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30(b)(2)  包括对第40728.5节中规定的所有社会经济影响的考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30(b)(3)  如果该区域是上风向区域,则明确该区域内额外监管行动对任何下风向区域空气质量的效益,并明确归因于这些监管行动的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930(c)  州委员会应审查根据 (b) 款准备的区域分析报告,以确保编制分析报告的区域和任何下风向区域在实现达标方面取得快速进展,并确保编制分析报告的区域所采取的任何后续行动不会对任何下风向区域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