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控制区区域达到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计划
Section § 4091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各区尽快达到并保持臭氧和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标准。为此,各区应考虑所有排放源,特别是交通和广泛的排放源。他们需要评估其空气质量计划和法规的成本效益,同时确保他们正在迅速迈向更健康的空气。控制污染的效率至关重要,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Section § 40911
如果某个区域未能达到州政府对臭氧和一氧化碳等特定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标准,它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提交一份计划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如果该区域受到来自其他地方的污染影响,它可以在1991年6月30日前提交其计划。
Section § 40912
Section § 40913
本节要求各区制定一项计划,以尽快达到州空气质量标准。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当前的污染水平、违规频率、来自外部来源的污染,以及人口和工业的预期增长。其他考虑因素包括现有排放物的类型、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因军事基地关闭而产生的任何变化。此外,该计划必须由区委员会决定为具有成本效益的策略。
Section § 40914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每个区域都必须制定计划,针对未达标的污染物,每年至少减少5%的空气污染(三年平均)。但是,如果区域能够向州委员会证明其替代策略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同样有效,或者尽管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仍无法实现5%的减排目标,则可以采用减排量低于5%的替代策略。
对于未达到州空气质量标准但达到联邦标准的区域,减排量以1990年的水平为基准。对于那些州和联邦标准均未达标的区域,减排量以联邦基准年的水平为基准。这些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减排,即使是那些在此之前采取措施导致的减排,都将被纳入计算。
Section § 40915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区域计划都包含备用措施,以便在州委员会发现该区域未能达到短期目标或未取得足够进展时启动。如果因进展不足而受到批评,该区域有180天的时间来制定任何必要的规定,以将这些备用措施付诸实施。
Section § 4091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委员会必须向地方空气区提供技术帮助,以进行空气质量规划,并优先考虑资源较少的区域。州委员会还负责制定指导方针,帮助各区域进行排放清单编制、监测和空气质量模型开发。此外,它还必须制定减少移动源和交通排放的指导方针。州委员会可以建议管理建筑涂料或涂层排放的措施,但前提是这些措施必须可行、有数据支持,并且对于达到空气质量标准是必要的。
然而,各区域可以自由制定自己的建筑涂料或涂层规则,只要它们遵守法律并包括公众意见。
Section § 40917
Section § 4091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中度空气污染区域采取具体措施,以达到空气质量目标。这些区域需要制定计划,控制新建或改造污染源的排放,并对主要排放源使用最佳可行技术。现有污染源应使用合理可行控制技术,对大型污染源则有更严格的标准。交通措施应减少人口超过5万的城市区域的车辆出行次数和行驶里程。该法律还要求制定控制各类污染源的计划,维护排放清单系统以跟踪和报告进展,并对公众进行减排教育。如果各区未能在1997年底前达到空气质量标准,则必须遵守可能加速其进展的额外要求。
Section § 40918.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污染水平较低的区域,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一项特定的空气质量许可计划。首先,区域的管理委员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认定该计划对于维持空气质量标准并非必要。他们必须审查如果取消该计划可能导致的任何预期污染增加,并确保所有其他空气质量措施都已计划或已到位。这些认定必须提交给州委员会,州委员会有60天时间根据确凿证据来同意或不同意该决定。如果州委员会未及时回应且未同意延期,该区域可以不执行该计划。然而,区域仍必须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
Section § 40918.6
Section § 40918.7
本节解释了加州一个污染源何时可以在不同区域使用排放减排抵消信用。这些信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原始区域不要求排放“无净增加”,接收区域有中度空气污染,两个区域位于相同或相邻的空气盆地内,并且它们彼此相距200英里以内。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接收区域必须确定减排量并制定规则来调整这些信用。调整量必须至少等于该区域内类似来源的减排量。
Section § 40919
本节针对加州存在严重空气污染问题的区域。它要求这些区域在其空气质量改善计划中纳入具体措施。这些区域必须包含针对中度污染区域的所有措施,并实施一项计划,利用最佳控制技术,防止工厂等大型固定源的排放量增加。现有污染源也必须采用最佳的改造技术。此外,机动车车队运营者需要采用大量低排放车辆。
如果一个区域在1997年底前未能达到中度污染要求,那么如果遵守更严格的标准能显著加快达到空气质量基准,该区域就必须遵守这些更严格的标准。州委员会的行动受特定州指南的约束。
Section § 40920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严重空气污染的地区在其空气质量计划中包含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必须达到特定标准以减少污染。
首先,这些地区需要采用针对中度至重度空气质量问题区域所需的所有污染控制措施。其次,它们必须制定一项计划,控制来自新建或改造的、产生大量污染的源头(如工厂)的污染。最后,它们必须减少普通民众暴露于有害空气水平的程度,以保护公众健康。法律设定了在特定日期前减少暴露的具体目标,并以1986年至1988年的污染水平作为参考基准。
Section § 40920.5
Section § 40920.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各县在制定使用控制技术减少空气污染的规则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他们需要确定能够有效减少排放的方案,并评估其成本效益,这意味着要评估成本与减排量之间的关系。然后,他们必须比较不同的方案,找出哪些在减排方面最具成本效益。每个方案的有效性、成本和效益都应公开审查。采纳法规后,各区必须解释选择特定方案的原因。
如果各区遵守州和联邦法律,则可以制定自己的控制技术要求。他们还必须制定实施技术以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时间表,优先考虑拥有较旧系统的设施。在制定这些时间表之前,应考虑公共健康和空气质量效益以及成本效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各区可以使用减排信用代替控制技术。最后,如果替代减排方法与现有法规相比具有同等或更高的成本效益,各区应允许使用这些方法。
Section § 40920.8
Section § 40921
本节解释了区域内的空气污染是如何被划分为“中度”、“重度”、“严重”或“极端”等不同等级的。这种划分取决于在不考虑从其他区域输送过来的污染物的情况下,有多少污染物会违反空气质量标准。
Section § 40921.5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对臭氧和一氧化碳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进行分类。对于臭氧,分类从“中度”到“极端”,基于百万分之几的测量值,其中“中度”为0.09至0.12 ppm,“极端”为超过0.20 ppm。对于一氧化碳,区域被分为“中度”或“重度”,其中“中度”范围为9.0至12.7 ppm,“重度”为超过12.7 ppm。
州委员会使用特定年份的数据来确定环境空气质量,臭氧水平的分类基于1989年至1991年的数据,一氧化碳水平的分类基于1989-90和1990-91冬季的数据。这些分类有助于管理和改善不达标区域的空气质量。
含0.12。
含0.15。
含0.20。
含12.7。
Section § 40922
Section § 4092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空气质量管理区每年公布一份他们计划审议的新法规清单。这份清单必须在州政府批准该区的空气质量改善计划后提供,并且此后每年1月1日再次提供。如果需要满足联邦要求、应对重大的公共健康威胁,或遵守某些相关条款,该区才能提出不在清单上的新措施。然而,如果该区需要修改现有规则以保持其原有目的或增加合规选项,则关于清单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40924
本节要求加州的空气质量区向州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展示其作为达标计划一部分实施空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进展。这些报告必须包括每项措施的计划和实际采纳及实施日期。
此外,每三年,各区必须评估并报告其在达到州空气质量标准方面的进展。这些三年期报告需要显示过去三年中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以及过去三年中计划采纳的每项措施所实现的排放量削减。
Section § 40925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空气质量区定期审查并更新其改善空气质量的计划。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三年,各区必须通过纠正不足和纳入新数据(如减排量和增长率)来修订其计划。这些更新应在公开听证会后提交给州委员会。
如果一个区无法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空气质量目标,它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一份全面的计划更新,除非州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这份更新必须概述未来五年的临时改善目标,并须经州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40925.3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定期公布一份清单,列出各区提交给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以纳入州实施计划的空气质量规则或修正案。该清单应详细说明各区何时通过了该变更、何时提交给州委员会和EPA,以及EPA拟议和最终行动的日期和性质。在EPA做出最终决定后,州委员会可以在30天后将该规则从清单中移除。“公布”是指在线发布或应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
Section § 4092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域被指定为臭氧标准“过渡性未达标区”的标准。如果区域内任何监测点的臭氧超标次数在一年内不超过三次,就会获得此指定。
当一个区域获得此指定后,必须审查其达到臭氧目标的计划,并决定在未来三年内,某些旨在减少排放的控制措施是否仍然必要。
如果确定某些措施不再是及时达到或维持臭氧标准所必需的,这些措施可以被推迟或转移到备用计划中。然而,另一项法律(第 39610 节)所要求的必要措施必须保留。
如果州委员会认为区域的行动会延迟臭氧标准的达标,可以在 90 天内否决这些行动。
Section § 40926
Section § 40930
加州各区域每年必须向州委员会报告,说明其空气质量未能达到州标准的天数。如果一年内,某个污染物的标准违规天数少于四天,该区域在未首先分析这些措施的成本和效益之前,不得实施更严格的控制措施。这项分析必须包括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对附近区域的影响。州委员会将审查这些分析,以确保所采取的措施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同时不会对邻近区域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