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11条(自第50270节开始)的规定,在区域区内各县设立的市遴选委员会,应依照第40322节的规定,对区域区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任命。
区域空气污染控制区市遴选委员会
Section § 40311
在区域性行政区只在县的特定部分运作的县,只有该区域内的城市才能在市级遴选委员会中拥有发言权。实质上,来自县其他部分的城市代表不参与与本章相关的事宜。
如果一个区域性行政区只能在一个县的某个部分开展业务并履行其权力,则该县的市级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就本章而言,应仅由该县该部分内的城市代表组成。
区域性行政区 市级遴选委员会 县域部分
Section § 40312
本法律规定,各县的市选择委员会必须在设立区域性区域的决议通过后90天内首次召开会议。此后,委员会被要求每两年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召开一次会议,以任命区域性区域委员会的成员。
市选择委员会 县 区域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