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个区既作为官方政府实体运作,又作为本州的一个公共机构运作。

一个区是一个法人团体和政治实体,并且是本州的一个公共机构。

Section § 40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区域的权力,包括无限期存续、参与法律诉讼以及使用印章的能力。区域还可以管理不动产和动产,例如购买或租赁,以及在不再需要时进行处置。它们可以与政府机构和私人团体合作。此外,区域可以要求污染源(非商业车辆除外)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提供有关排放的信息和数据,以确保达到空气质量标准。

区域应有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a)  拥有永久继承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b)  以区域名义在所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庭的所有诉讼和程序中提起诉讼和被起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c)  采用印章并可随意更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d)  通过赠与、购买、馈赠、遗赠或租赁取得、持有、使用和享用,以及租赁或处置区域内外为充分行使其权力所必需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e)  当区域委员会判断该财产或其中任何权益或其部分不再为区域目的所需,或可在不干扰其用于区域目的的情况下为任何目的出租时,出租、出售或处置任何财产或其中任何权益,并将因此获得的任何补偿款项存入区域的普通基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f)  与为实现本分部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私营企业或公民团体合作并签订合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g)  要求任何空气污染排放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非商业车辆源除外)提供 (1) 排放源的描述,以及 (2) 估算已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污染物或其前体污染物排放量所需的数据,以便根据第 40910 条公平地处理所有排放源。

Section § 407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空气管理区的资金来源。资金可以来自拨款、补助金、许可证费、罚款以及车辆附加费或费用。如果这些来源不足以支付所有开支,差额将通过向参与该区域的城市和县征收的年度人均费用来弥补。圣华金谷区域是一个例外,它有不同的资金规定。

对于圣迭戈县空气污染控制区,任何所需的额外资金也通过人均评估费来弥补。理事会必须在评估费生效前至少30天,在公开听证会上公布这些评估费。这项法律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a) 区域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或任何组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a)(1) 拨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a)(2) 补助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a)(3) 许可证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a)(4) 罚款。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a)(5) 根据第41081条或第44223条对在该区域注册的机动车辆征收的附加费或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b) 区域的开支,如果未由(a)款中列明的资金来源满足,应由对那些已同意为第40100.5、40100.6、40152、40322.5、40704.5或40980条之目的在区域委员会中设有一名成员的城市,以及对区域内所包含的县征收的年度人均评估费提供。区域对区域内所包含的这些城市和县征收的任何年度人均评估费,应以公平的人均基础征收。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c)(b)款不适用于圣华金谷统一空气污染控制区,或者,如果该统一区停止存在,则不适用于圣华金谷空气质量管理区(如果该区成立)。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d)(1) 尽管有(b)款的规定,圣迭戈县空气污染控制区的开支,如果未由(a)款中列明的资金来源满足,应由根据第40100.6条设立的圣迭戈县空气污染控制区理事会,对圣迭戈县空气污染控制区内所包含的每个城市和县,以公平的人均基础征收的年度人均评估费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d)(2) 在征收评估费至少30天前,理事会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包括支持年度人均评估费的数据以及可能适用的任何时间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1.5(e) 本条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制定规则并采取必要行动来履行其职责。但是,他们不能规定用于减少铁路机车空气污染的具体设计、建造方式或方法。

区域应制定规章制度并采取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履行本分部和其他法定条款授予和施加给该区域的权力与职责。
但是,任何区域的命令、规则或规章均不得规定用于减少铁路机车空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计、建造类型或具体方法。

Section § 40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制定新法规时,区必须评估并向公众公布该法规的成本效益如何。他们还应解释这些调查结果的理由。此外,区必须在其预算范围内,努力明确指出企业和个人将因该法规而面临的直接成本。

Section § 40704

Explanation

当地区委员会对其规则或条例进行任何更改时,无论是通过新规则、修订现有规则,还是废止某些规则,它都必须在30天内向州委员会报告这些更改。

地区委员会应在30天内,将其通过、修订或废止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向州委员会备案。

Section § 407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空气质量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自1994年7月1日起生效。委员会必须包括市级官员(如市长或市议会议员)和县监事。具体人数和构成由区内的市和县共同商定,并应反映该地区的地理和人口多样性。如果未能遵守规定,则有具体的规则根据市县区域之间的人口比例来确定委员会的组成。如果人口比例导致非整数,则适用特殊规则,优先增加县监事的人数。对于在1994年6月30日其委员会已同时包括市级官员和县监事的区域,本法律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空气质量管理区(包括在该日期或之后成立的任何区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包括 (1) 一名或多名市长、市议会议员,或两者兼有,以及 (2) 一名或多名县监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b)  这些成员的人数及其构成应由区内的县和市共同决定,并应由多数县以及由区内已设市区域人口占多数的多数市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c)  管理委员会应在可行和实际的范围内,反映该区域的地理多样性以及该区域内各城市之间的人口差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d)  管理委员会中担任市长或市议会议员的成员,如果该区域只包含一个县,则应由市选择委员会选出;如果该区域包含一个以上县,则应由该区域内多数市选出。管理委员会中担任县监事的成员,如果该区域只包含一个县,则应由该县选出;如果该区域包含一个以上县,则应由该区域内多数县选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e)  如果一个区域未能遵守 (a) 和 (b) 款的规定,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e)(1)  在已设市区域人口占县总人口35%或以下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四分之一应为市长或市议会议员,四分之三应为县监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e)(2)  在已设市区域人口占县总人口36%至50%之间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应为市长或市议会议员,三分之二应为县监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e)(3)  在已设市区域人口占县总人口50%以上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应为市长或市议会议员,二分之一应为县监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e)(4)  这些成员的人数应按照 (b) 款的规定确定,成员应根据 (d) 款选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e)(5)  就 (1) 至 (3) 款而言,如果应用“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这些术语导致非整数,县监事的人数应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市长或市议会议员的人数应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4.5(f)  如果某个区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在1994年6月30日已同时包括县监事和市长或市议会议员,则本节不适用于该区域。

Section § 40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区委员会负责决定地区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将雇佣多少人。委员会还规定了这些人员的职责以及他们任命的时间。

Section § 40706

Explanation
地区委员会负责决定并实际支付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其他官员、雇员和听证委员会成员的薪酬,所有款项均使用该地区的资金。

Section § 40707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向某个区提出金钱或赔偿要求,您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这些规定主要载于《政府法典》的两个特定章节中。但是,可能还有其他法律或规定专门适用于您的情况。

针对区的所有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均受《政府法典》第1编第3.6分部第3部分(自第900条起)和第4部分(自第940条起)的管辖,除非其中另有规定,或受其他明确适用于此的法规或规章管辖。

Section § 40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不适用于某些地区。实质上,这意味着这些地区无需遵守这些特定的政府重组规则。

Section § 40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地区委员会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储存空气排放量的减少额度。这些储存的减少额度可以用来抵消未来排放量的增加。只有那些并非法律强制要求的减排量才有资格登记并纳入这个系统,并由地区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进行监督。州委员会可以在系统建立后的60天内否决该系统。这个系统旨在确保减排量能够被认可并用作抵消额度,但它并不赋予任何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如果同一设施内的减排量符合特定标准,则无需在使用前进行储存。对于那些不需要提交空气质量计划、没有联邦未达标问题,并且没有收到污染源建立储存系统申请的地区,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a) 每个地区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建立一个系统,所有用于抵消未来某些空气污染物排放增加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额度,在使用前应进行储存,以抵消未来排放量的增加。该系统应规定,只有那些并非联邦、州或地区法律、规则、命令、许可证或法规另行要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额度,方可在储存并用于抵消未来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之前,由地区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进行登记、认证或以其他方式批准。该系统在地区通过后60天内,可由州委员会根据第4部分第1章(自第41500条起)的规定予以否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b) 本系统并非旨在承认任何预先存在的排放空气污染物的权利,而是为地区提供一种机制,以识别可作为抵消额度使用的空气污染物减少额度的存在,并提供更大的确定性,确保这些抵消额度可供排放行业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c)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拟用于抵消同一固定污染源内同时发生的排放增加的排放量减少额度符合根据(a)款规定建立的所有标准,则无需在使用前进行储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根据第40911条规定无需编制和提交达到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计划的地区,如果以下两项条件均适用于该地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d)(1) 该地区不属于任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联邦未达标区域,除非未达标的唯一原因是由于空气污染物传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d)(2) 某个污染源或拟建污染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未曾向该地区申请建立储存系统。

Section § 40709.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各区域,特别是那些被联邦指定为空气污染物不达标区域的,需要一个系统来管理排放信用额。这些信用额是指污染物的减少量,可以用来抵消未来的排放增加。各区域必须追踪因减少或更换老旧污染设备而产生的信用额,分析使用信用额时排放量如何变化,核实并更新信用记录,评估该计划对经济增长和空气质量目标的影响,并公布为新建或改造排放源购买抵消额的成本数据,但不透露相关方的身份。

任何根据第40709条建立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储存或以其他方式记入贷方以抵消未来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区域,或采用一种计算方法使内部排放量减少可抵消排放量增加的区域,且截至1988年1月1日,位于一个或多个空气污染物的联邦指定不达标区域内,应当制定并实施一项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5(a)  识别和追踪因淘汰或更换老旧、高排放设备而产生的排放信用余额的来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5(b)  定期分析当使用信用额度使新的或经过改造的排放源投入运行时所发生的排放量的增加或减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5(c)  核实记入银行或内部账户的排放量减少的程序,以及根据当前区域要求调整已记入贷方的排放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5(d)  定期评估该系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或阻碍了允许经济增长和现有设施改造的目标,以及促进或阻碍了该区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进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5(e)  每年公布为新的或经过改造的排放源购买的排放抵消额的成本(美元/吨),不包括抵消交易中任何相关方的身份信息。该公布应针对每笔抵消购买交易,指明抵消交易发生的年份、按污染物分类的购买抵消额数量,以及按污染物分类的购买抵消额总成本。每一份使用根据第40709条建立的系统中储存的排放量减少额的申请,应根据区域的决定,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进行成本分析。该信息应为公共记录。

Section § 407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利用另一个区域的污染减少量来抵消其增加的空气污染,但仅限于特定条件。首先,两个区域应位于同一空气流域;如果不在同一流域,则提供减少量的区域必须具有更差的污染评级,并且位于需要抵消的区域的上风向。上风向区域还必须对下风向区域的空气质量产生显著影响。其次,每个区域都有具体的责任:上风向区域决定可以提供多少减少量,而下风向区域则评估这些减少量将如何平衡其自身的排放。重要的是,两个区域都必须批准这些抵消,并考虑各种影响,且批准权可以委托给当地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6(a)  位于一个区域内的固定源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增加,可以通过位于另一个区域内的固定源的排放减少来抵消,如果这两个固定源位于同一个空气流域,或者如果不在同一个空气流域,则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6(a)(1)  获得排放减少抵免的固定源位于上风向区域,该区域根据第10章(自第40910条起)的规定,被划分为比下风向区域更差的未达标状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6(a)(2)  存在需要抵消的排放增加的固定源位于下风向区域,该区域根据州委员会依据第39610条的规定,被确定为受到从上风向区域输送的排放物的压倒性影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6(b)  获得排放减少抵免的固定源所在的区域,应确定所抵免的排放减少的类型和数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6(c)  存在需要抵消的排放增加的固定源所在的区域,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6(c)(1)  以与该区域处理其边界内来源的完全抵免排放减少相同的方式和程度,确定这些排放减少在缓解排放增加方面的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6(c)(2)  采纳一项规则或法规,对抵免给另一个区域内固定源的排放减少进行折算。该折算不应低于该区域边界内可比来源的抵消排放减少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6(d)  根据 (a) 款抵免的任何抵消,应由上风向区域的管理委员会和下风向区域的管理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同时考虑抵消对空气质量、公众健康和区域经济的影响。每个区域管理委员会可以将其根据 (a) 款批准抵消的权力委托给其空气污染控制官员。

Section § 407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正在关闭或缩减运营的军事基地。如果军事基地关闭,联邦政府或基地再利用机构可以申请排放减量信用,这基本上是因减少污染而获得的“积分”。联邦政府有一定时间申请这些信用;如果他们不申请,基地再利用机构可以申请。区域空气质量机构必须根据关闭决定前两年的数据,或在更准确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两年期间的数据,来跟踪排放量及其减少情况。

一旦排放减量得到核实,基地再利用机构就拥有这些信用,可以在区域内用于基地再利用项目,或出售它们。这些信用中有5%会被永久性注销,以帮助改善空气质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a) 就本节而言,“军事基地”指根据1988年《国防基地关闭和调整法案》(P.L. 100-526) 或1990年《国防基地关闭和调整法案》(10 U.S.C. Sec. 2687 et seq.) 被指定关闭或向下调整的军事基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b) 就本节而言,“基地再利用机构”指根据《政府法典》第65050节认可的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c) 联邦政府的适当实体可向区域申请源自军事基地排放量减少的排放减量信用,不迟于1995年6月1日,或在排放量减少之日起180天内,以较晚者为准,如果联邦政府根据区域法规在1994年12月31日有资格申请并获得排放减量信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d) 不迟于1995年7月1日,或自基地关闭或调整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区域应请求并设法获取军事基地保存的所有必要记录,以量化排放减量,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排放空气污染物设备的运行记录,但区域应免除获取记录的直接费用,或与联邦政府的适当实体或基地再利用机构签订协议,支付获取记录的直接费用。区域应保存这些记录。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e)(1) 基地再利用机构可根据第40709节设立的排放减量储存系统,向区域申请其管辖范围内军事基地运营终止或减少所产生的任何排放减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e)(2) 区域应在基地再利用机构提出请求并支付任何适用费用后的180天内,量化并储存关闭或调整军事基地的排放减量,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e)(2)(A) 联邦政府书面同意允许基地再利用机构申请并获得排放减量信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e)(2)(B) 联邦政府根据 (c) 款申请排放减量信用的期限已届满,且联邦政府尚未申请这些信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e)(2)(C) 基地再利用机构已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获取排放减量信用的授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f) 区域应将根据本节获得的排放减量信用永久性地削减5%,以改善空气质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g) 量化排放减量的基准日期应为基地关闭或调整决定最终确定的日期。应使用截至基地关闭或调整决定作出之日的两年期间来确定军事基地的平均排放量,除非该两年期间不代表正常运营情况,在此情况下,可使用基准日期前五年内的另一个连续两年期间,由区域决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09.7(h) 在区域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根据第40709节 (a) 款和本节对排放减量进行登记、认证或其他批准后,基地再利用机构应被视为排放源的所有者,以根据第40710节颁发证书。收到证书或其他批准后,基地再利用机构可根据其决定使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排放减量信用,但这些信用只能用于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基地再利用。

Section § 40710

Explanation

当空气污染减排量获得批准后,所有者会获得一份证书作为这些减排量的证明。这些减排量会被储存或“入库”,直到根据当地规定使用。只有所有者可以使用这些减排量或允许他人使用。然而,这些证书不能被视为财产或投资。

收到批准后,并根据第40709条,应向排放源的所有者颁发一份证明所有已批准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减排的证书,此类减排量应继续入库,直到根据区域规定使用。此类已批准减排量的所有者拥有独占使用权并授权他人使用。由区域(管理机构)颁发的证明已批准减排量所有权的证书不构成票据、证券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产。

Section § 40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一个区域内登记和转让经批准的排放减量的流程。它要求所有这些减量的权益都必须在一个公共登记册中记录。当有人支付所需费用并提交必要文件时,该区域必须登记其所有权并提供证书。该区域还可以为此项服务收取费用。

排放减量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依法在人与人之间转让。为了使转让对其他人有效,相关文件需要提交给该区域。冲突权益的优先顺序由这些文件的提交时间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1(a)  依照第40709条设立的银行系统应规定对所有经批准的排放减量权益进行登记。该登记册应由区管理并向公众开放查阅。在支付任何所需备案费并收到 (b) 款规定的文件后,区应立即登记所有经批准的排放减量权益并颁发证明该所有权的证书。区可通过规章或条例制定颁发证书的收费标准,以弥补确认排放减量和运营排放减量登记册的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1(b)  经批准的排放减量可以通过书面转让或依法从一人转移给另一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经批准的排放减量的出售、期权、质押或其他自愿转让,只要将书面转让文件副本或描述该交易的备忘录(由转让人签署)提交给区,即可对第三方强制执行。经批准的排放减量的非自愿转让,只要受让人向区提交证明该转让的文件经认证的副本或描述该转让性质的备忘录,即可对第三方强制执行。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批准的排放减量中的冲突权益应根据向区提交文件的时间确定优先顺序。

Section § 40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减少了空气污染的来源有多个所有者,那么经批准的减排信用额归这些所有者所有,方式与他们拥有该来源本身的方式相同。这意味着如果他们共同拥有该来源,他们也共同拥有这些减排的权利。

Section § 40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批准减少空气污染排放申请的程序。它指出,这些程序应与区级许可证的程序相似,包括在任何拟议批准通知发出后 30 天内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如果减少排放的申请被拒绝,申请人有 30 天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以质疑该决定。

Section § 407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于政策原因,某些空气污染源免于区级许可,但这些来源的排放仍可通过经济有效的方法减少。减少这些排放可以产生有利于地方经济的排放减排信用。该法律旨在鼓励在无需区级许可的情况下产生这些信用。

自1991年1月1日起,豁免来源的任何排放减排都必须获得信用,除非有合法理由,否则其价值不得有任何削减。这些信用应符合州和联邦法律标准,不能包含已强制要求的排放减排量,如果已进行交易则不能再次打折,也不能导致重复计算。这些信用必须是永久性的、可执行的、可量化的和剩余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a)(1)  由于政策考量,某些空气污染源免于遵守区级许可要求,或不受区级机构的其他控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a)(2)  这些来源的排放可以通过成本效益措施减少,从而产生额外的排放减排信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a)(3)  增加排放减排信用的供应对地方经济有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a)(4)  本节的目的是通过鼓励这些来源减少排放,而不使其受制于区级许可程序,从而提供激励以产生额外且充分估值的排放减排信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b)(1)  对于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在曾且仍免于遵守区级规章制度的来源发生的任何排放减排,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区级机构应授予排放减排信用或可交易信用,且不对此来源减少的排放量进行任何折扣或削减。区级机构为这些豁免来源发放的排放减排信用或可交易信用,仅在因新来源审查而应用于其他固定来源的许可时,或根据可交易信用计划的任何适用要求时,方可减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b)(2)  区级机构根据本款发放的任何信用应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b)(2)(A)  这些信用不得导致对已由为达到州和联邦环境空气标准所需的计划中的排放控制措施同时要求的空气排放进行记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b)(2)(B)  如果区级机构已在其识别和授予这些信用给来源的过程中对信用进行了折扣,则这些信用不得仅因排放减排信用交易而提供额外的折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b)(2)(C)  这些信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排放减排量的重复计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b)(2)(D)  这些信用应是永久性的、可执行的、可量化的和剩余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4.5(b)(3)  本款适用于全州范围内未根据第40709节 (d) 款另行排除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40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区建立额外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系统,以补充现有系统。各区可以向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源收取费用,最高可覆盖这些额外网络成本的50%,其余部分由州政府提供。各区为此目的的支出不应超过其从州政府获得的资金。 该计划旨在加强现有法律和工作,以保护公众健康免受有毒空气的危害,而不是取代或限制其他州或地方机构处理这些污染物的权力。

Section § 40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空气质量的区域(管理机构)制定旨在减少来自广泛来源的空气污染的规定。他们还可以推广或要求采取行动,通过减少出行次数或缩短出行距离来减少车辆出行。

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改变市县对土地使用的权力,也不赋予区域(管理机构)对土地使用决策的任何控制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6(a)  在根据本分部履行其关于达到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职责时,区域(管理机构)可以制定并实施法规,以实现以下两项目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6(a)(1)  减少或减轻来自间接和区域性空气污染源的排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6(a)(2)  鼓励或要求采取措施,以减少车辆出行次数或缩短出行距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6(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对县市规划或控制土地使用的现有权限的侵犯,且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未向区域(管理机构)提供或转移对此类土地使用的新权限。

Section § 40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域制定并执行交通控制措施,以达到空气质量标准。各区域可以与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合作,起草详细说明如何减少交通排放的计划。

这些计划应明确减排目标、时间表、职责和监测程序。各区域必须审查并批准或修订这些计划。

根据区域的地理位置和分类,适用不同的具体规则,计划制定程序也有所不同。各区域还可以将计划的实施委托给地方机构,前提是这些机构符合特定条件。

交通控制措施旨在通过减少车辆使用和交通拥堵来降低车辆相关排放。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各区域可以撤销委托;如果法律允许,地方机构也可以实施更严格的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a) 区域应采纳、实施和执行交通控制措施,以达到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到遵守第 40918、40919 或 40920 条的必要程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b) 已与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签订协议共同制定交通控制措施计划的区域,应按照以下所有规定制定该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b)(1) 区域应确定为达到州和联邦环境空气标准所需的交通源排放减少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b)(2) 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应与区域以及经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授权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合作,制定并采纳一项控制交通源排放的计划,该计划应实现根据第 (1) 款确定的排放减少量。该计划应至少包括实施交通控制措施的时间表、潜在实施机构的识别以及各机构为实施计划部分内容而签订的任何协议,以及监测计划中措施的有效性和遵守情况的程序。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应根据区域与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协商制定的合理时间表,将计划提交给区域采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b)(3) 收到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提交的计划后,区域应按以下方式审查并批准或不批准该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b)(3)(A) 如果计划符合区域根据第 (1) 款制定的标准,并已根据第 (2) 款规定的时间表提交,则区域应审查、采纳并执行该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b)(3)(B) 如果区域确定计划不符合根据第 (1) 款制定的标准,区域应将计划退回给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并附上说明计划不符合根据第 (1) 款制定的标准的理由的意见。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应在 45 天内审查区域的意见,修订计划以符合根据第 (1) 款制定的标准,并重新将计划提交给区域。如果修订后的计划符合区域根据第 (1) 款制定的标准,并已在 45 天内重新提交给区域,则区域应审查并批准该修订后的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b)(3)(C) 如果计划未根据第 (2) 款规定的时间表提交,或者政府委员会或区域机构修订并根据本分段重新提交给区域的计划不符合根据第 (1) 款制定的标准,则区域应制定、采纳并执行一项替代的交通控制措施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b)(4) 无论何时,当区域修订其为达到州和联邦环境空气标准所需的交通源排放减少量时,该计划应根据第 (1)、(2) 和 (3) 款进行修订、采纳和执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c)(b) 款不适用于萨克拉门托区域。第 10 章(自第 40950 条起)应管辖萨克拉门托区域交通控制措施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d) 尽管有 (b) 款规定,位于三级县的区域应按以下方式制定交通控制措施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d)(1) 区域应与政府委员会协商,制定、批准和采纳计划的制定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d)(2) 政府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符合区域所定标准的交通控制措施计划,并根据区域与政府委员会协商制定的合理时间表,将计划提交给区域审查和采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d)(3)  Upon receipt of the plan submitted by the council of governments, the district shall review and approve the plan if it meets the criteria established by the district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and has been submitted pursuant to the schedule established under paragraph (2). If the district determines that the plan does not meet the criteria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r if the plan is not submitted pursuant to the schedule established under paragraph (2), the district shall develop and adopt an alternative plan for transportation control measures.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e)  A district may delegate any func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ransportation control measures to any local agency, if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e)(1)  The local agency submits to the district an implementation plan that provides adequate resources to adopt and enforce the measures, and the district approves the plan.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e)(2)  The local agency adopts and implements measures at least as stringent as those in the district plan.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e)(3)  The district adopts procedures to review the performance of the local agency in implementing the measure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district plan.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e)(4)  Multiple site employers with more than one regulated worksite in the district have the option of complying with the district rule and reporting directly to the district. Employers that exercise this option shall be exempt from the local agency trip reduction measure.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f)  A district may revoke an authority granted under this section if it determines tha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local agency is in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or otherwise inadequate to implement the district plan.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g)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ransportation control measures” means any strategy to reduce vehicle trips, vehicle use, vehicle miles traveled, vehicle idling, or traffic congestion for the purpose of reducing motor vehicle emissions.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h)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preclude a local agency from implementing a transportation control measure that exceeds the requirements imposed by an air pollution control district or an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if otherwise authorized by law.

Section § 407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域在通过或修改要求减少车辆出行以削减空气污染的规则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规则只应适用于该来源确实增加了额外的车辆出行和污染的情况。这些规则不得与现有规则重叠,应具有可行性,并考虑成本效益。公开听证会应审查所使用的信息和方法。区域可以将这些规则的执行权委托给市或县,但如果企业选择,也可以遵循区域范围内的规则。本法律并未赋予区域新的土地使用权力,并尊重市和县现有的规划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a)  任何提议根据第40716或40717条通过或修订规则或条例,并对间接来源施加任何减少车辆出行次数或车辆行驶里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影响拼车或替代交通模式策略的任何规则或条例)的区域,在通过或修订该规则或条例之前,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a)(1)  确保在可行范围内,并基于在公开听证会上审查和通过的最佳可用信息、假设和方法,拟议的规则或条例仅在区域确定该来源通过产生原本不会发生的车辆出行而导致空气污染的程度上,要求间接来源减少车辆排放。在遵守本款时,区域应作出合理可行的努力,以公平分配现有和新增车辆出行的责任给间接来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a)(2)  确保在可行范围内,拟议的规则或条例不要求间接来源减少因其他为相同目的而通过的规则或条例已要求减少的车辆出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a)(3)  考虑实施拟议规则或条例的可行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a)(4)  根据第40922条,考虑拟议规则或条例的成本效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a)(5)  确定拟议的规则或条例不会对公共机构或间接来源施加任何要求,该要求会重复根据第40716或40717条通过的另一规则或条例对这些公共机构或间接来源施加的任何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b)  区域可将受(a)款约束的规则或条例的实施责任委托给任何市或县。但是,如果受该规则或条例约束的间接来源在被委托该责任的市或县的管辖范围内和范围外均设有场所,则该间接来源可选择仅由区域实施该规则或条例。尽管有第40454条的规定,根据本款选择仅受区域监管的间接来源,也可选择将原本不受区域监管的场所纳入区域监管范围,并且在此情况下,不应受市或县实施该规则或条例中任何要求的约束。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c)(1)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对县市规划、控制或限制土地使用的现有权力的侵犯,也不构成对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根据选民授权的增长管理计划实施出行减少措施的能力的侵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5(c)(2)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向区域提供或转移新的土地使用权力。

Section § 407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地方或区域机构都不能强迫私营企业减少购物出行,或对停车位进行更改,例如收费或取消停车位,除非在另一项具体法律中提及的某些特定情况下。然而,市和县仍然可以要求零售商提供有关替代交通方式的信息,对新开发项目施加要求以符合环境法律,并根据选民批准的增长计划制定规则。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限制市和县的一般土地使用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6(a) 任何区或其他地方或区域机构,除《政府法典》第65089.1条明确规定外,不得对任何私营实体施加任何要求,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65089条通过的任何交通拥堵管理计划中的任何要求,以减少购物出行,或要求征收停车费,或取消零售设施的现有停车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6(b) 尽管有(a)款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市或县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6(b)(1) 要求零售商向顾客提供有关服务于零售场所的替代交通系统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6(b)(2) 为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起))进行缓解的目的,对新开发项目施加要求作为开发条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6(b)(3) 因选民通过的增长管理倡议而对零售商制定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6(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市和县的土地使用权。

Section § 40717.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活动中心”,并规定了活动中心如何管理车辆交通和排放的规则。具体来说,如果一个活动中心的平均车辆乘坐率(每辆车的参与者人数)超过2.20,或者自1987年以来已将车辆出行次数减少了12.5%,则它们无需实施更多的交通管制措施来减少车辆出行。但是,它们可能被要求遵循能够实现类似排放量减少的替代策略。然而,无论这些比率和减少情况如何,机构仍然可以要求采取交通或停车管理、减少车辆怠速以及推广公共交通等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a)(1)  “活动中心”是指社区中心、活动中心、礼堂、会议中心、体育场、竞技场、体育馆、体育设施、赛马场、展馆、露天剧场、主题公园、游乐园、展览场地,或专门或主要用于举办体育赛事、竞技比赛、技能竞赛、展览、会议、集会、表演、音乐会或演出,或提供公共娱乐或消遣的其他建筑物、建筑群或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a)(2)  “平均车辆乘坐率”是指抵达活动中心控制区域内停车场的参与者总人数,除以停放在活动中心控制区域内的车辆总数。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b)(1)  尽管有第40717条或本章任何其他规定,并且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任何区、或根据第40717条被区授权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并根据该授权行事的区域或地方机构,均不得实施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b)(1)(A)  要求平均车辆乘坐率高于2.20的活动中心实施任何旨在减少活动中心参与者车辆出行次数或车辆行驶里程的交通管制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b)(1)(B)  要求自1987年以来已将车辆出行次数或车辆行驶里程减少12.5%的活动中心实施旨在进一步减少活动中心参与者车辆出行次数或车辆行驶里程的额外交通管制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b)(2)  区、或区域或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平均车辆乘坐率高于2.20的活动中心,或自1987年以来已将车辆出行次数或车辆行驶里程减少12.5%的活动中心,实施经批准的替代策略,以实现与通过施加旨在减少活动中心参与者车辆出行次数或车辆行驶里程的交通管制要求所能达到的排放量减少相当的排放量减少,包括但不限于(c)款中规定的策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c)  区或区域或地方机构可以对任何活动中心施加要求,而无需允许该活动中心实施替代策略以实现同等排放量减少,其目的可为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c)(1)  活动前后的交通管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c)(2)  活动中心控制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和车辆流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c)(3)  减少活动前后车辆怠速时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c)(4)  实施旨在教育参与者了解往返活动中心的大众运输或其他替代交通方式的市场营销或教育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c)(5)  实现往返活动中心就业人员车辆的指定平均车辆乘坐率。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8(c)(6)  不涉及减少活动中心参与者车辆出行次数或车辆行驶里程的其他排放量减少策略。

Section § 407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共机构,例如区域或交通拥堵管理机构,不能强制雇主制定减少员工通勤次数的计划,除非联邦法律明确要求这些计划。这些计划也必须是为了避免联邦处罚,例如失去联邦交通资金。

然而,如果本条未明确禁止且其他法律允许,该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对与间接来源(如车辆排放)相关的方面进行监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9(a)  尽管有第40454、40457、40717、40717.1或40717.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区域、根据《政府法典》第65088.1条(b)款定义的交通拥堵管理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不得要求雇主实施员工出行减少计划,除非该计划是联邦法律明确要求的,且取消该计划将导致联邦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丧失用于交通目的的联邦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7.9(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公共机构以本条未明确禁止的任何方式,在法律另有授权的情况下,对间接来源进行监管。

Section § 40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1990年1月1日前制作地图,显示加州未能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这些地图必须标明空气污染水平超过州和联邦既定标准的地点。各区域可以选择制作自己的地图,但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至少四个月提交给州委员会审查。

地图必须基于最新数据,并使用最佳技术和科学准确地反映各区域的空气质量。州委员会需要在1989年1月31日前公布制作这些地图的指导方针,其中包括气象影响和数据可靠性等标准。

公众如果对任何地图有疑虑,可以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必须为此类听证会发布适当的通知。州委员会应每年审查和更新这些地图。各区域可以执行自己的地方规定,以维护或改善空气质量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8(a)  不迟于1990年1月1日,州委员会应公布地图,标明那些已测得一次或多次违反任何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县或其部分区域。州委员会应为每种污染物制作至少一张单独的地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8(b)  区域可为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编制根据 (a) 款要求的地图。如果区域选择编制地图,区域应不迟于州委员会被要求公布地图之日前的四个月,将地图提交给州委员会审查,并根据州委员会为任何后续地图制定的时间表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8(c)  根据 (a) 款制作的地图应基于最新的监测结果,采用最佳技术能力和最佳科学判断。根据 (a) 款制作的地图应清楚标明每个区域的哪些部分已测得或未测得一次或多次违反任何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图应代表该区域各部分的实际空气质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8(d)  州委员会应不迟于1989年1月31日公布其根据本节编制地图的标准。在适用范围内,州委员会应明确任何与气象对监测空气质量数据的影响;监测数据的可靠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超标期间的程度、频率和持续时间;以及区域内标准超标的范围相关的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8(e)  任何人均可向州委员会请愿,要求就任何拟议、已通过、修订或修改的地图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请愿获得州委员会批准,公开听证会可在萨克拉门托的定期公开听证会上举行。任何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30天,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节的规定在该区域内公布。如果一个区域包含多个县的部分,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30天在每个县公布。
通知应包括拟通过、修订或废止的地图的描述,以及提案影响的摘要描述。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8(f)  州委员会应每年审查并酌情修订本节要求的地图,使用根据 (c) 款制定的标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18(g)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区域委员会制定和执行旨在防止干扰或维护州和联邦空气质量标准,或防止区域内任何区域的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规则或法规。

Section § 40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臭氧紧急计划的区委员会,在每年六月到十月期间,当发生空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就交通管制措施举行听证会。这些管制措施只在州政府宣布空气污染紧急状态时才适用。 委员会需要与当地的工业界、交通运输机构和政府合作,以确定必要的管制措施。委员会必须在一年内向立法机关提交其调查结果报告,并将其纳入该区的空气质量管理计划中。 在湾区,如果当地委员会提出请求,这些职责可能由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承担。

Section § 4072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海运码头如何管理卡车交通,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怠速和污染。通常,卡车在等待进入码头时,怠速或排队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违规行为将导致罚款,且码头不得将这些罚款转嫁给卡车司机或车主。此外,码头不得采取规避此规则的行为,例如将卡车分流到其他区域或反复启动和关闭卡车发动机,否则将面临更高的罚款。例外情况包括不可控事件,如自然灾害或罢工。

如果某些码头提供连续的延长运营时间或每年处理的集装箱数量较少,则可获得豁免。法律允许卡车预约系统;但是,如果卡车在预约期间等待时间超过30分钟,码头仍可能被罚款。该系统必须公平,提供广泛的访问权限,且不惩罚未按时赴约的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 州内的每个海运码头运营时,不得导致卡车在等待进入海运码头大门时怠速或排队超过30分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1) 任何违反本款规定运营的海运码头所有者或经营者,每次违规将面临每辆车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2) 州内的海运码头应由对其拥有管辖权的区域进行监督,以确保遵守本款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3) 违反本款规定的传票应由适用区域签发,并应包括卡车车牌号或其他唯一识别码,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货运集装箱号、发生违规行为的海运码头和港口的名称,以及违规的日期和时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4) 海运码头因违反本款规定而向卡车司机或车主评估或寻求报销的任何行为,均构成违反第4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42400节起)的行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5) 任何海运码头或港口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或其任何代理人,若采取任何旨在规避或绕过本款要求,或规避或绕过减少怠速或排队卡车颗粒物排放的行为,每次违规将面临每辆车七百五十美元($750)的罚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5)(A) 将怠速或排队的卡车分流至区域高速公路或替代集结区,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卡车在海运码头大门内怠速或排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5)(B) 要求或指示卡车司机在卡车怠速或排队时反复启动和关闭发动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6) 如果延误是由不可抗力、罢工或已宣布的州和联邦紧急情况造成的,或者如果区域发现是不可避免或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卡车怠速或排队,并且码头真诚遵守本节规定,则海运码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不会因导致卡车在等待进入海运码头大门时怠速或排队超过30分钟而违反本款规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a)(7) 未能支付根据第(1)或(5)项施加的罚款,将构成违反第4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42400节起)的行为。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b)(1) (a)款不适用于任何经区域认定,每天在通勤高峰时段前后各提供两小时不间断、人员配备齐全的收货和送货闸口,每周至少五天的海运码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b)(2) 就本款而言,“通勤高峰时段”应由区域与各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海运码头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这些海运码头有代表的任何工会协商后确定。区域应将通勤高峰时段的最终决定通知海运码头。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c)(a)款不适用于任何每周五天运营人员配备齐全的收货和送货闸口共65小时的海运码头,如果该海运码头位于每年处理少于300万个集装箱(20英尺标准箱(TEU))的港口。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d)(a)款不适用于任何每周五天运营人员配备齐全的收货和送货闸口共70小时的海运码头,如果该海运码头位于每年处理超过300万个集装箱(20英尺标准箱(TEU))的港口。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e) 区域应根据其管辖范围内卡车怠速或排队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必要的监控和执法水平。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 就本节而言,“海运码头”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设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1) 位于海湾或港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2) 主要用于将集装箱货物装载到船只或海运船舶上或从其卸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3) 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3)(A) 码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3)(B) 泊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3)(C) 船坞。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3)(D) 停泊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3)(E) 岸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f)(4) 位于每年处理10万个或更多集装箱(20英尺标准箱(TEU))的港口。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g) 尽管有 (a) 款第 (1) 项的规定,如果海运码头实施卡车进入码头的调度或预约系统,码头应仅对使用该系统且在等待进入码头大门时空转或排队超过 30 分钟的卡车,根据 (a) 款处以罚款,罚款计算时间从预约开始或卡车抵达时间(以后者为准)起算。该调度或预约系统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g)(1) 按先到先得的原则提供预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g)(2) 提供持续至少 60 分钟且全天连续错开的预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g)(3) 在安排预约时,不得歧视在海运码头进行交易的任何汽车运输公司。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g)(4) 一旦进入大门,不得干扰双重交易。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0(g)(5) 如果汽车运输公司错过预约,不得拒绝其进入或对其处以罚款。

Section § 40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空气污染控制措施是现实且可实现的。它规定,当空气区根据供应商的声明设定污染控制标准时,这些标准必须对相关污染源类型而言是可达到的。

如果设备所有者或运营者认为这些标准无法达到,他们可以要求空气区重新评估这些要求。他们需要证明他们购买的设备本应符合这些标准,获得了设备将达标的保证,并尝试正确使用设备,但设备未能达标,并且最初的标准是基于供应商的声明设定的。

如果发现这些标准无法由设备或排放源类别实现,区域必须将标准调整到可实现的水平,同时遵守联邦和州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空气区部分基于供应商的陈述制定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最低可实现排放率要求时,这些要求对于适用的排放源类别应是可实现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b)  经受制于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最低可实现排放率要求的任何设备所有者或运营者的请求,如果所有者或运营者证明以下所有条件属实,区域应审查适用的要求是否已实现以及这些要求是否应适用于该排放源类别或排放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b)(1)  所有者或运营者购买了设备,该设备受制于或制造商或供应商旨在满足施加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最低可实现排放率要求的联邦、州或地方空气区规则或许可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b)(2)  制造商或供应商向所有者或运营者提供了明示保证,保证该设备将达到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最低可实现排放率要求,或旨在满足这些要求的任何特定排放率或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b)(3)  所有者或运营者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了合理的努力,按照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规定的操作条件运行设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b)(4)  该设备未能达到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保证所涵盖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最低可实现排放率要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b)(5)  适用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最低可实现排放率要求主要根据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陈述和数据而制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c)(1)  如果,在根据 (b) 款进行审查后,区域确定适用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最低可实现排放率要求无法由某个排放源实现,区域应将这些要求修订为该排放源可实现的水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c)(2)  如果,在根据 (b) 款进行审查后,区域确定适用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或最低可实现排放率要求无法由某个排放源类别实现,区域应将这些要求修订为该排放源类别可实现的水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3(d)  本节的实施应符合适用的联邦和州法规、规章和关于制定最佳可行控制技术和最低可实现排放率要求。

Section § 4072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在2004年1月1日之前被联邦认定为颗粒物空气质量标准严重不达标区域,那么它必须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制定并实施规则,采用“最佳可行控制措施”和“最佳可行改造控制技术”。这主要是为了减少农业活动(如耕作和畜牧养殖)产生的空气污染。该区域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这些计划,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最终确定并实施。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所有减少空气污染的措施,特别是针对农业内燃机的措施,既有效又与现有措施的成本相似。它强调通过公开会议和成本效益比较来指导决策。这些措施应符合现有的空气质量标准,并且不会改变或延迟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案采取的行动,也不会改变2004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任何现有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a)  截至2004年1月1日,每个被指定为颗粒物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联邦严重不达标区域的区域,应采纳、实施并提交纳入州实施计划的规则或法规,要求对适用这些措施的排放源采取最佳可行控制措施 (BACM),并对适用该技术的排放源采取最佳可行改造控制技术 (BARCT),以减少农业实践(包括但不限于耕作、耙地、栽培和畜牧养殖)以及这些农业实践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其方式应与其他排放源类别类似,并应在最早可行日期(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该规则或法规还应包括BACM和BARCT,以与其他可能导致或促成违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排放源类别相称的方式减少前体物排放。每个受本款约束的区域应遵守以下关于实施BACM和BARCT的规则或法规的时间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a)(1)  在2004年9月1日或之前,发布通知并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研讨会,以接受公众对拟议规则或法规的意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a)(2)  在2005年7月1日或之前,在已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采纳最终规则或法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a)(3)  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实施该规则或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区域为减少农业排放源的空气污染物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案(42 U.S.C. Sec. 7401 et seq.)对区域或空气污染源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c)  根据本节采纳规则或法规时,区域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c)(1) 确保根据本节受BARCT约束的内燃机的尺寸和使用时长与受区域或州委员会监管的其他固定源内燃机的尺寸和使用时长相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c)(2)  确保根据本节为内燃机设定的BARCT与受区域或州委员会监管的其他固定源发动机的BARCT相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c)(3)  确保根据本节受约束的内燃机的BARCT的成本效益与受区域或州委员会监管的其他内燃机的BARCT的成本效益相似。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c)(4)  将根据本节受约束的内燃机的BARCT的成本效益与根据第40922节编制的可用和拟议控制措施清单进行比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c)(5)  根据本节采纳控制措施时,应按照其成本效益的顺序进行,除非区域确定由于特定控制措施的可执行性、公众接受度或技术可行性,或为了迅速达到或维持国家或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需要采用不同的采纳顺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c)(6)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确保根据本节采纳的任何规则或法规符合本分部的所有适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0703、40727、40728.5和40920.6节制定的任何适用要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c)(7)  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会议时间地点由区域确定为方便公众,并在会上审查根据第 (4) 款编制的比较报告。

Section § 40724.5

Explanation

到2007年初,未能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地区,如果农业活动和畜牧养殖导致空气质量差,就必须制定规则来减少这些污染。它们还必须像管理其他污染源一样,处理导致污染的前体物排放。

但是,如果公开听证会认定农业活动并非造成问题的显著原因,则可能无需进行监管。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各区必须确保内燃机的新标准与其他固定式发动机的标准相符,并考虑成本效益。

在最终确定规则之前,应在方便公众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的会议上公开审查成本效益比较结果。

此外,本节不应延迟或改变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案》正在进行的减少农业排放的行动,也不应限制各区拥有的任何其他监管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a)  在最早可行日期,但不迟于2007年1月1日,每个在2004年1月1日被指定为适用颗粒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联邦中度不达标区域,且不受第40724节要求约束的区域,应采纳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以减少农业实践(包括但不限于耕作、耙地、栽培和畜牧养殖)以及无组织排放的排放,其方式应与这些活动的其他排放源类别相似,并应在最早可行日期实施。根据本节采纳和实施的控制措施,区域还应予以实施,以减少前体物排放,其方式应与区域显示导致或促成违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其他排放源类别相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b)  如果区域在公开听证会上确定农业实践并未显著导致或促成违反州或联邦标准,则无需根据本节采纳和实施控制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c)  在根据本节采纳规则或条例时,区域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c)(1)  确保根据本节受BARCT约束的内燃机的使用规模和持续时间,与受区域或州委员会监管的其他固定源内燃机的使用规模和持续时间相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c)(2)  确保根据本节为内燃机确立的BARCT,与受区域或州委员会监管的其他固定源发动机的BARCT相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c)(3)  确保根据本节受约束的内燃机的BARCT成本效益,与受区域或州委员会监管的其他内燃机的BARCT成本效益相似。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c)(4)  将根据本节受约束的内燃机的BARCT成本效益,与根据第40922节编制的可用和拟议控制措施清单进行比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c)(5)  除非区域确定由于特定控制措施的可执行性、公众接受度或技术可行性,或为了迅速达到或维持国家或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需要以不同的顺序采纳,否则应按照其成本效益的顺序采纳本节规定的控制措施。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c)(6)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确保根据本节采纳的任何规则或条例符合本分部的所有适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0703、40727、40728.5和40920.6节确立的任何适用要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c)(7)  举行至少一次公开会议,会议时间地点由区域确定为方便公众,区域在此会议上审查根据第(4)款编制的比较结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区域根据本分部或《联邦清洁空气法案》(42 U.S.C. Sec. 7401 et seq.)或根据该法案采纳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对其原本拥有管辖权的排放源(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固定源)进行监管的权力。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区域为减少农业排放源的空气污染物排放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案》对区域或空气污染源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本节不得解释为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区域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采纳或纳入规则制定日程或空气质量实施计划的任何措施的采纳、实施或执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区域为减少农业排放源的空气污染物排放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案》(42 U.S.C. Sec. 7401 et seq.)对区域或空气污染源施加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407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05年7月1日前定义何为“大型圈养动物设施”。在臭氧污染问题区域的各区必须在2006年7月1日前制定规则,要求这些设施获得许可,以减少其空气污染。这些规则必须确保设施使用技术来削减排放,并审查对健康、环境和当地经济的影响。许可每三年审查一次,设施在许可批准后有一年时间遵守。各区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来管理这些规则,受影响方可以对任何区级决定提出上诉。本法不限制各区根据其他联邦或州法律采取额外的空气质量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a) 在2005年7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审查所有可用的科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圈养动物设施的排放因子,以及这些设施对流域空气质量的影响和其他相关的科学信息,并为本节目的的“大型圈养动物设施”的源类别制定定义。在制定该定义时,州委员会应考虑这些来源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因为它们可能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和维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b) 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截至2004年1月1日被指定为联邦臭氧不达标区域的每个区,应采纳、实施并提交纳入州实施计划一项规则或条例,要求根据(a)款由州委员会定义的大型圈养动物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从该区获得许可,以在可行范围内减少该设施的空气污染物排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c) 如果一个大型圈养动物设施的实际排放量低于该区任何空气污染物主要来源的任何适用排放阈值的一半,区可以要求其获得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以类似于其他源类别的方式处理逸散性排放,但前提是在实施该要求之前,该区在公开听证会上作出以下两项决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c)(1) 许可对于实施或强制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是必要的,这些污染物是该区表明导致或促成违反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c)(2) 要求一个或一类来源获得许可,不会给这些来源带来显著重于其他类似空气污染源所需的许可的负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d) 根据(b)款采纳的规则或条例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d)(1) 要求每个大型圈养动物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自该区采纳该规则或条例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许可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d)(1)(A) 该区确定为必要的信息,以编制该运营排放的所有受管制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前体和逸散性排放,使用州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批准的排放因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d)(1)(B) 一份排放减缓计划,该计划应证明该设施将在中度和重度不达标区域使用合理可用的控制技术,在严重和极端不达标区域使用最佳可用改造控制技术,以减少导致任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达标且属于该区监管权限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d)(2) 要求该区在收到根据(1)款提交的完整许可申请(由该区确定)后的六个月内采取行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d)(3) 要求所有者或经营者实施该区批准的许可中包含的计划,并设定一个合理期限,不超过三年,在此期限后,每个许可应由该区审查并更新,以反映运营变化或减缓措施的可行性。本款要求的更新无需提交纳入州实施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d)(4) 为设施制定合理的合规时间表,在许可获得该区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控制措施,并应就任何许可草案提供30天的公示和评论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e) 在根据(b)款采纳规则或条例之前,区应在数据可用的情况下,对该规则或条例的影响进行评估。该区应在公开听证会上考虑该规则或条例的影响,并真诚努力将任何不利影响降至最低。该评估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e)(1) 受影响的来源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受影响来源的大致数量以及这些来源的规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e)(2) 该类别排放的性质和数量,以及这些排放对公共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以及在导致或促成违反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方面的重要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e)(3) 减排潜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e)(4) 对受影响区域就业和经济的影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e)(5) 受影响源和企业可能承担的成本范围。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e)(6) 替代方案的可获得性和成本效益。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e)(7) 技术和实际可行性。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e)(8) 提交给区委员会审议的任何关于影响的补充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区为减少农业源空气污染物排放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01 et seq.) 对区或空气污染源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g) 区在根据本节通过规则或条例时,应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0703、40727和40728.5节规定的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h) 许可证持有人可以根据第42302.1节对本节要求的任何区决定或裁定提出上诉,此外还可以寻求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补救措施。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区通过与根据第40724和40724.5节通过的规则或条例重复的规则或条例。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6(j)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区对污染源进行监管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分部或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01 et seq.) 或根据该法案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区对其拥有管辖权的农业固定污染源。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区为减少农业源空气污染物排放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对区或空气污染源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本节不得被解释为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区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任何措施,或区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规则制定日程或空气质量实施计划中包含的任何措施的通过、实施或执行。

Section § 407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空气质量达到联邦臭氧标准的区域,在2006年7月1日前采纳关于空气排放的特定规定。但是,如果在公开听证会上经科学证明并确认大型圈养动物设施不会影响空气质量标准,这些区域可能就不需要采纳这些规定。

此外,该规定不应成为州空气质量实施计划的一部分,但必须遵守现有法规。区域仍可采取行动减少农业排放,并且任何采纳的规定都必须避免与现有法规重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7(a)  被指定为达到联邦环境臭氧空气标准的区域,应采纳第40724.6节所述的规则或条例,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7(a)(1)  该条例应不迟于2006年7月1日采纳,除非区域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根据记录中充分的科学证据,认定大型圈养动物设施不会导致违反任何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7(a)(2)  该条例不得提交纳入州实施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7(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区域为减少农业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01 et seq.)对区域或空气污染源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7(c)  在根据本节采纳规则或条例时,区域应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0703、40727和40728.5节确立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7(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区域采纳与根据第40724节采纳的规则或条例重复的规则或条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0724.7(e)  区域根据本节采纳的规则或条例无需提交纳入州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