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除非根据第44269.1条进行更新,否则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69(a) “纯电动汽车”是指仅通过使用电动电池或电池组运行的车辆,或者主要通过使用电动电池或电池组提供动力,但使用飞轮或电容器储存由电动机产生或通过再生制动产生的能量以辅助车辆运行的车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69(b) “有益的双向能力使用场景”是指以一种能够为纯电动汽车运营商带来电力可靠性和弹性效益以及成本节约,并与纯电动汽车运营商需求兼容的方式,使用具备双向能力的纯电动汽车和双向电动汽车服务设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69(c) “具备双向能力的车辆”是指能够同时充电和放电的纯电动汽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69(d) “双向充电”是指一种充电能力,使纯电动汽车能够通过电网或现场清洁能源进行充电,并通过电动汽车服务设备将储存的能量容量放电,以供负载使用或将其输出到电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69(e) “双向电动汽车服务设备”是指能够对纯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和放电的电动汽车服务设备。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69(f) “委员会”是指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69(g) “能源委员会”是指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69(h) “电动汽车服务设备”具有第44268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