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总则
Section § 43000
这项法律强调,机动车是本州许多地区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控制和消除车辆排放对于保护公众健康、防止财产损害和保持能见度至关重要。本州必须制定统一的程序来达到空气质量标准。新车和二手车都必须符合这些排放标准。此外,依赖石油基燃料会损害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并阻碍减少石油使用的努力。
Section § 43000.5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减少车辆排放以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性。尽管取得了进展,但不断增长的人口和更多的行驶里程可能会使空气质量恶化。
为了达到这些标准,新车需要大幅减少排放,并拥有更耐用的排放系统。减少排放的责任应在各类车辆之间公平分担,包括轿车、卡车和非公路车辆。
州委员会被敦促迅速启动减少车辆排放的计划,包括重型柴油卡车排放的烟雾,这将有助于地方区域进行规划。此外,应加强州委员会对车辆和燃料控制的权力,以尽快和公平地达到州和联邦标准。
Section § 43001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赛车和摩托车,除非另一条款对摩托车另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则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3002
Section § 43004
Section § 43005
本法律规定,某些污染控制法规不适用于在1969年8月31日之前改装为使用替代燃料(如丙烷或电力)的车辆。换句话说,如果您的车辆在该日期之前已改装为使用汽油或柴油以外的燃料,则可免除这些特定规定。
Section § 43006
Section § 43008
本法律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所有根据国家排放标准需要配备污染控制装置的机动车,都必须配备这些装置。
Section § 43008.6
这项法规允许州委员会在获得许可或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拥有商用车辆的企业场所,检查其排放合规性。如果公司违反了特定的车辆排放法规,委员会可以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最高1500美元的罚款。
违规行为包括篡改或禁用特定的车辆系统,例如空气喷射系统或催化转化器,或在仅限使用无铅燃料的车辆中使用含铅燃料。但是,如果篡改行为是由租赁客户造成的,则不适用此罚款,除非车主的车辆车队中反复出现违规情况。
Section § 43009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机动车符合州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标准,除非在其他条款中提及例外情况。这些标准在《车辆法典》的特定条款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43009.5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发现某一特定类别的许多车辆在行驶里程达到75,000英里或使用年限达到七年之前,存在导致高排放的重大缺陷时采取行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委员会可以要求汽车制造商通知车主并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件。但是,因滥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问题不在此规则的缺陷范围内。
委员会召回车辆的权力不受本法律限制,但缺陷处理指南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43010
这项法律规定,州委员会必须为车辆设定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值。这些限值必须及时制定,以便另一个部门,即消费者事务部,能够遵守特定的时间表。限值设定过程必须包括公开听证会和深入研究。在设定时,应考虑不同车型,包括年限、车况和污染控制系统等因素。这些标准旨在显著减少车辆的空气污染,同时对所有车型都切实可行,并会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Section § 43011
加州州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有效性的标准。一旦标准制定完成,委员会将通过测试评估提交的装置。这些标准必须包括:如果工程评估表明有必要,则对安装有该装置的车辆进行测试;并要求为每个受测装置提供独立的测试数据。
Section § 43011.5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每三年审查并规划柴油排放控制规定的执行工作。目的是支持现有和未来的法规,以减少柴油排放,特别是在柴油使用量大的地区。委员会在制定计划时必须咨询公众和相关地区,并且该计划应公开审查。
该计划应评估人员和技术等资源需求,设定检查目标,开展公众教育以提高对柴油规定的认识,并为地方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控制柴油怠速的培训。
州委员会必须从2009年开始,每三年向立法委员会提交该计划。
Section § 43012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的官员进入汽车经销商处,检查车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他们可以在营业时间进行检查,或者在有搜查令或怀疑有违规行为时随时进行。他们可以检查车辆、要求发动机运行,并查阅相关记录。如果二手车不符合标准,必须在挡风玻璃上清楚标明“禁止销售”,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如果经销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可能会被罚款。经销商不会因客户篡改或缺乏维护导致的问题而面临罚款,除非大量车辆持续不符合规定。州政府对其操作人员造成的损害负责。这是唯一管辖这些检查的法律。
Section § 4301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制定并执行车辆排放和燃料规范,以减少空气污染。他们必须确保这些规定是必要、经济且现有技术可行的。这包括针对轻型和重型车辆、便携式燃料容器以及越野设备(如摩托车和农用机械)的法规。在制定农用设备相关规定之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评估成本和技术可行性。
对于燃料标准的任何修改,委员会必须评估其经济影响并与受影响方协商。他们必须优先迅速减少有害排放,特别是来自柴油发动机和船舶的排放。如果出现冲突,某些程序必须与州要求保持平衡,并且委员会的工作应侧重于基于证据的成本和技术评估。
Section § 43013.1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从汽油中去除有害添加剂MTBE的计划。州能源委员会和州委员会负责制定去除MTBE的时间表,并确保汽油供应充足。加州改性汽油的新法规必须保持或提高已实现的排放效益,允许燃料氧含量具有灵活性,并进行环境评估。
此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必须识别并保护易受MTBE地下水污染的区域,优先对这些区域进行保护和清理。易受污染的标准包括水文地质、土壤成分以及储罐与饮用水源的距离。
Section § 43013.2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对汽油规格规定给予例外,即豁免,如果生产商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遵守这些规定。在决定豁免时,必须考虑对各方和环境的影响。
委员会可以对这些豁免征收费用并附加条件,并将制定具体规则来公平处理。这些规则将包括如何确定哪些情况超出生产商的控制范围,以及如何估算因豁免而产生的额外污染。
收取的费用,除了用于处理豁免的费用外,将用于支持减少车辆排放的计划。豁免有效期最长为120天,但如果证明有需要,可以延长。如果发生炼油厂停产等灾难,可以延长超过90天。
除了紧急情况外,委员会必须至少提前10天公布对豁免的审议。决定必须基于确凿证据,并确保申请人不会比其他遵守规定的人获得不公平的成本优势。
Section § 43013.3
这项法律授权环境保护局局长在2002年底之前,在加州特定区域(例如湾区空气盆地)禁止使用一种名为MTBE的化学物质作为车辆燃料。这项禁令只有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才能实施:它不能恶化空气质量;不能增加有害空气毒素或违反污染控制规定;该区域必须面临地下水问题风险;并且不能显著影响汽油的成本或供应。
Section § 43013.5
Section § 43013.7
这项法律规定,乙醇含量在10.5%到15%之间的汽油混合物可以在加州销售,直到发生以下两件事。首先,加州环境政策委员会必须审查这些乙醇混合物并公布其调查结果。其次,州委员会必须要么为这些混合物制定规则,要么发布一份报告,表明为这些混合物制定符合特定要求的规则是不可行的。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并不妨碍州委员会在做出这些决定后,制定或执行关于其他类型燃料或不同乙醇混合物的规定。
Section § 4301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空气污染控制基金将继续存放在州财政库中。立法机关可以决定如何使用这笔资金,以支持州委员会执行其空气污染控制任务。
任何由这笔资金资助的项目都必须遵守特定的劳工标准。这些标准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有详细规定。州委员会必须报告这些获得资助的项目是如何遵守这些劳工要求的。
Section § 430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与环境法规相关的任何规定,且这些规定没有明确的罚款,那么每次违规行为最高可被罚款37,500美元。如果违规行为涉及便携式燃料容器或小型发动机,每台最高可罚款500美元。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并确保产品符合排放标准,才能继续在加州销售。
州委员会将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对这些罚款进行通货膨胀调整,无需遵循常规程序规定。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存入空气污染控制基金,用于支持污染控制工作。
Section § 43017
Section § 4301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努力实现车辆和其他来源的最大限度减排,以便尽快达到空气质量标准。不迟于1992年1月1日,委员会必须实施必要且可行的措施,以便不迟于2000年12月31日,将活性有机气体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在1987年的基础上减少55%和15%。委员会还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颗粒物、一氧化碳和有毒空气污染物等其他污染物的排放。
所制定的标准和法规必须具有成本效益,并适用于各种机动车类型和燃料,重点是改进排放系统、推广低排放车辆和规定燃料成分。从1989年到1991年,已安排了研讨会和听证会来采纳这些措施。在制定这些标准之前,委员会必须考虑其经济影响,包括燃油效率。1989-90年立法会期间所作的修改阐明了这项现有法律。
Section § 43018.2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更新加州控制氮氧化物 (NOx) 和颗粒物 (PM) 排放的法规。具体来说,它允许车队有更多时间来达到2011年至2013年的减排目标,通过将年度要求分解为可管理的百分比。车队可以在前两年每年完成其义务的20%,并在最后一年完成剩余部分。
此外,它还修订了在特定日期之间减少车队马力和活动如何获得抵免的规定,指出活动减少意味着运行小时数减少,这有助于抵消排放要求,但仅限于2011年之前。这些法规变更无需遵循常规的行政程序。
Section § 43018.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2005年1月1日前制定法规,以尽可能在不增加过多成本的情况下,减少车辆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法规适用于2009车型年及以后的汽车,但不能在2006年1月1日前生效。这一延迟是为了让立法机关有时间审查法规,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
在制定法规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技术可行性、经济影响、就业创造、企业变化以及支持企业竞争力。受法规影响的人员将获得灵活性,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使用替代方法来达到标准。
这些法规不会征收额外费用、禁止某些车辆、强制执行重量限制、降低车速限制或限制行驶距离。符合特定排放标准的车辆可获得豁免。必须举行公开研讨会以收集意见,特别是在受空气污染严重影响的社区。
对于过去的减排量,可以使用2000年作为基准年获得温室气体减排信用。州委员会在此项工作中与多个组织合作。在2005年1月1日前,需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关于法规影响的报告,特别是关于受影响社区的报告。
如果联邦法规同样有效且及时,加州可以选择不实施其标准。该法律定义了“温室气体”等关键术语,并解释了减排措施必须对车主来说是实用且负担得起的。
Section § 43018.7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加州州委员会在制定或更新旨在降低停放或行驶中车辆内部温度的法规时必须考虑的事项。这些法规旨在通过减少对空调的需求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重点有三点:减少行驶中和停放车辆的空调使用;平衡这些要求与其他减排技术;以及允许灵活性以实现机动车整体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
Section § 43018.8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分析并报告加州支持采用零排放车辆的项目,包括针对10辆或更多车辆车队的计划。
委员会将与专家和利益攸关方合作,审查现有项目,与其他地区进行比较,并提出增加这些车辆使用的方法,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改善空气质量。
该报告应于2019年7月1日前提交,还应考虑公众反馈,并为车队运营商提供增加其零排放车辆数量的策略。
此外,委员会必须考虑2017年一项特定研究的结果,并确保报告符合相关的政府提交程序。
Section § 43018.9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扩大加氢站的职责和流程。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有责任分配资金建设这些加氢站,直到建成一个完善的网络。该法律禁止州委员会强制供应商建设加氢站。相反,它跟踪氢燃料汽车数据以评估需求,并将此信息报告给委员会。
委员会每年必须使用至少 15% 的特定资金来支持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惠及低收入和弱势社区。如果不需要全部拨款,他们还可以灵活地将未使用的资金转用于其他项目。此外,委员会和州委员会必须每年审查并报告该网络的发展进展,并在私营公司承担此任务时停止供资。资金必须高效使用,流程包括咨询利益相关者和利用竞争性拨款机会。本法律将于 2035 年到期,所有活动将于 2036 年前结束。
Section § 43018.11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2年7月1日,加州的州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以阻止新型小型非道路发动机(例如割草机和吹叶机中的发动机)的废气和蒸发排放,前提是这些规则具有成本效益且技术上可行。这些规则将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发动机,或者如果需要,可以更晚。
在决定这是否可行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当前排放量、零排放设备开发的速度、充电所需的额外电力、家庭和商业用户如何使用这些设备,以及零排放发电机和应急设备何时可用等因素。
州委员会还应寻找并提供资金,例如回扣,以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帮助企业过渡到使用零排放设备。
Section § 43019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对在加州销售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的认证、审计和合规性设定年度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弥补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实施相关项目的成本。寻求认证的实体必须支付这些费用,费用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并仅用于相关项目成本。
Section § 43019.1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对在加州销售的非道路发动机、设备、售后零部件和排放控制部件的认证、审计和合规性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可以涵盖委员会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成本,但不能与之前已经收取的费用重叠。这些费用由申请认证的实体支付。
委员会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考虑对不同制造商(特别是小型制造商)的影响,以及影响排放的产品的复杂性。他们还必须查看制造商在一段时间内申请的认证数量。所有收取的费用都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认证和合规工作的基金。
Section § 43019.2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认证与合规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一旦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将由州委员会用于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某些活动。
Section § 43019.3
Section § 43020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违反了州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机动车燃料的法律,他们就犯了轻罪。每次违法,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对某项违规行为收取了民事罚款,则不能对同一事件进行刑事起诉。此外,如果提起了刑事诉讼,则必须撤销针对同一问题的任何民事诉讼。
Section § 43021
这项法律规定,自行式商用机动车的报废、更换、改装或重新动力化,在特定时间之前不是强制性的。这个时间点是:发动机认证后13年,或者如果车辆行驶里程达到80万英里或认证后18年(以较早者为准)。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安全计划、自愿性激励计划、排放检查计划或处理紧急健康风险的计划。
该法规仅影响2017年1月1日之后修改的法律。它向车主保证了发动机在环境标准方面的使用寿命,并且不限制州委员会的权力。
到2025年,州委员会将评估这些规定如何影响清洁空气工作,审查卡车和巴士规定的遵守情况、空气质量影响以及州计划,并将在考虑对实体造成的财政影响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作为这项评估的一部分,将举行一次公开研讨会。
Section § 43021.5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设立一个项目,帮助小型农业卡车车主改用更清洁、低排放或零排放的卡车。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能源转型不会损害农业供应链,并且利益能够与弱势社区公平分享。
Section § 43022
法律规定,在加州州委员会将资金用于车辆或燃料的研究、开发或示范项目之前,必须制定一份计划,详细说明项目的成本和预期效益。他们还需要确保项目不会与任何现有已资助的项目重复,除非是与其他公共机构的联合项目。
项目结束后,州委员会必须在120天内发布一份公开报告。报告应包括实际成本、与最初预期相比所取得的成果,以及项目期间遇到的任何问题。
Section § 43022.5
本法律条文规定,州委员会负责选择涉及零排放车辆租赁或购买以及为这些车辆建设基础设施的项目。选择过程是竞争性的,并涉及公开招标,以鼓励使用零排放车辆。
Section § 43023
本法律允许加州州委员会对与车辆空气污染控制相关的违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而非寻求民事罚款。这些罚款对于同一行为,每天最高可达一万美元,每次程序最高可达十万美元,但司法案件除外。
委员会可以协商和解,但不能对其权限范围之外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行政罚款通过特定听证会处理,如果未被质疑,罚款可由法院确认。
本法律仅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罚款将支付给州的普通基金,州委员会必须每年报告所处以的罚款情况。
受决定影响的当事方可以寻求司法审查,本法律不改变截至2002年的执法权限。
Section § 43023.5
这项法律规定,在居民人数超过一百万的区域,至少50%的特定资金必须用于减少空气污染或降低空气污染带来的公共健康风险。这包括减少空气中的有毒物质和颗粒物等措施,尤其是在受这些问题影响最严重的社区,例如少数族裔或低收入人口社区。这些特定资金用于卡尔·莫耶计划、低排放校车以及柴油减排等项目。对于居民人数少于一百万的小型区域,如果可行,鼓励(但非强制要求)以类似方式使用其资金。
Section § 43024
本节要求州委员会在2011年3月1日前发布一项政策,概述针对特定环境违规行为的处罚。该政策将根据多项因素评估处罚。这些因素包括违规行为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损害程度、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频率,以及被告的合规历史。它还会考虑被告为防止违规所采取的措施、合规努力的创新性,以及被告在调查期间的合作情况。最后,它还会考虑处罚可能给被告带来的经济负担。
Section § 43024.1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滑翔套件”和“滑翔车辆”。滑翔套件是一种缺少发动机或变速器等关键部件的新车辆,旨在与旧发动机组装成完整的车辆。而滑翔车辆则是由滑翔套件与旧发动机或再制造发动机组装而成的完整新车辆。
如果有人操作滑翔车辆时未遵守州排放标准或法规,每次违规将面临至少25,000美元的罚款。此罚款不可协商,意味着州委员会无权减少罚款金额。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空气污染控制基金,并由立法机关决定如何使用。
Section § 43024.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2021年1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五年,更新其遏制中型和重型车辆排放的战略。目标是达到联邦空气质量标准,并减少这些车辆的温室气体排放。他们需要为2030年和2050年设定合理的目标,并考虑成本和技术进步等因素。
更新内容将确定有利于提早减排车队的政策,并确保计划与温室气体目标相符。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空气污染物,推动减排技术,识别研究需求,并与其他州实体协调。对低收入社区和受高柴油污染影响的社区的益处也至关重要。公开程序可能会确定可以迅速降低排放的车辆类型。
更新后的战略必须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政策和财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