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当地空气污染控制区收取与南海岸区和萨克拉门托区类似的费用。目的是为它们在 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下的职责提供资金。这些费用收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减少车辆造成的空气污染,以及用于与该法案相关的规划、监测、执法和技术研究等活动。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0(a)  本章旨在确保任何县级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统一或区域空气污染控制区,经区管理委员会通过决议后,可以行使与根据《车辆法典》第 9250.11 节赋予南海岸区以及根据第 41081 节赋予萨克拉门托区的类似收费权力,以确保各区,以及在南海岸区,其他执行机构,拥有必要的资金来履行其执行 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1988 年法规第 1568 章)的职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0(b)  根据本章收取的费用收入应仅用于减少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以及用于执行 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所需的规划、监测、执法和技术研究。

Section § 44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区(萨克拉门托除外)对其辖区内注册的车辆收取最高2美元的费用。区只有在区委员会同意并计划将这些资金用于根据《加州清洁空气法》要求旨在减少车辆空气污染的项目时,才能征收此费用。

如果区委员会中有非选举产生的官员,该决议必须获得整个委员会的多数票以及委员会中选举产生的官员的多数票批准。该费用将于4月1日或10月1日生效,具体取决于委员会的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3(a) 除本法、车辆法和税收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费用外,一个区,萨克拉门托区除外,可对在该区注册的机动车辆征收最高两美元($2)的费用。区只有在区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征收该费用并设立相应的机动车辆空气污染减排计划时,方可征收该费用。该计划须根据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1988年法规第1568章)的规定,以及为实施该法案所需的规划、监测、执法和技术研究,或为达到或维持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为减少机动车辆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3(b) 在委员会中有非选举产生官员的区,根据(a)款通过的决议,须经委员会多数成员和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官员的多数成员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3(c) 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应于4月1日或10月1日生效,具体日期由委员会根据(a)款通过的决议规定。

Section § 44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将与机动车排放相关的特定费用增加至最高六美元。为此,该区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既包括费用上涨,也包括一项相关的计划,用于减少空气污染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如果适用,该决议还必须获得委员会中多数民选官员的批准。这些增加的费用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从4月1日或10月1日开始收取。这项法律定于2034年1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新的立法延长其有效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a) 一个区可将根据第44223条设立的费用增加至最高六美元 ($6)。一个区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可增加该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a)(1) 一项决议,规定了费用增加以及相应的增加费用支出计划,用于根据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1988年法规第1568章)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以及用于实施该法案所需的规划、监测、执法和技术研究,或用于达到或维持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减少机动车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由该区的管理委员会通过并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a)(2) 在管理委员会中有非选举产生官员的区,该决议应由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和作为选举产生官员的多数委员会成员共同通过并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b) 根据本条设立的费用增加应于4月1日或10月1日生效,具体日期由委员会根据 (a) 款通过的决议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c) 本条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此日期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44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将其费用提高到最高4美元,用于减少车辆空气污染的项目。但他们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首先,他们必须获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一项决议,该决议应说明他们将如何根据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使用增加的费用来实施空气质量项目。其次,如果委员会中有非选举产生的官员,那么选举产生和非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成员都必须批准这项决议。增加的费用将在4月1日或10月1日生效,而这项法律将于2034年1月1日开始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a) 区域可将根据第44223条设立的费用提高至最高四美元($4)。区域仅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可提高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a)(1) 区域管理委员会通过并批准一项决议,该决议规定了费用增加以及相应的支出计划,用于根据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1988年法规第1568章)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并用于实施该法案所需的相关规划、监测、执法和技术研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a)(2) 在其管理委员会中有非选举产生的官员的区域,该决议须由管理委员会多数成员和多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成员共同通过并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b) 根据本条设立的费用增加应于4月1日或10月1日生效,具体日期由委员会根据(a)款通过的决议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5(c) 本条将于203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44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机动车辆登记续期时,必须收取特定费用。这些费用适用于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车辆,并根据之前的条款设定。然而,根据《车辆法典》规定豁免支付登记费的车辆,则无需支付这些费用。

应某一区域的请求,机动车辆管理局应在续订任何受本部分管辖并注册在该区域的机动车辆的登记时,收取根据第44223节和第44225节设立的费用,但根据《车辆法典》明确豁免支付登记费的车辆除外。

Section § 4422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车辆管理局 (DMV) 收取的某些机动车费用如何用于解决空气污染问题。在扣除行政成本后,这些资金将分配给地方各区。各区必须将每笔费用中的前4美元用于减少车辆空气污染并支持相关活动。

每笔费用中接下来的2美元将用于特定项目,包括卡尔·莫耶计划下的项目、升级农业污染源、购置或改造校车、报废老旧车辆以及开发替代燃料基础设施。重要的是,这些项目不能用于排放信用额交易或储存。相反,它们应旨在切实减少污染。

本法律将于2034年1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之前被延长或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a) 在扣除其根据第44227条收取费用所产生的所有行政成本后,车辆管理局应将收入分配给各区,各区应将每笔费用中前四美元 ($4) 所产生的收入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并开展实施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1988年法规第1568章)所需的规划、监测、执法和技术研究。车辆管理局根据本章收取的费用应根据从各区内注册的机动车收取的费用金额分配给各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 尽管有第44241条和第44243条的规定,各区应将根据第44227条征收的每笔费用中接下来的两美元 ($2) 所产生的收入用于实施该区认定可补救因征收附加费的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损害的以下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1) 符合卡尔·莫耶纪念空气质量标准达标计划(第5部分第9章(自第44275条起))项下拨款资格的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2) 根据第39011.5条定义,针对先前未受管制的农业空气污染源的新购置、改造、更换动力或加装设备,自适用规则或标准采纳之日起至少三年内,或直至该规则或标准的合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如果州委员会已确定该规则或标准符合第40913条、第40914条和第41503.1条的规定;在此期限之后,设备的购置、改造、更换动力或加装将不再根据本章获得资助。各区应遵循根据第44287条 (a) 款制定的任何指南,用于在本计划下授予拨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3) 根据州委员会通过的低排放校车计划,购置新校车或为现有校车更换动力或改造排放控制设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4) 州委员会根据立法机关此后通过法规授予的权力所采纳的加速车辆报废或维修计划。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5) 根据州委员会通过的低排放校车计划,更换使用14年或更长时间的校车上的车载天然气燃料罐,或改进燃料基础设施中老化的天然气加注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6) 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征集和选定的替代燃料和电动基础设施项目的资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c) 车辆管理局每年用于行政成本的支出不得超过根据第44227条收取的费用的1%。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d) 本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得用于任何州或联邦排放平均、储存或交易计划下的信用额。本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不得用作可交易的减排信用额,也不得用于抵消任何个人或实体的任何减排义务。涉及新发动机的项目,如果根据州或联邦平均、储存和交易计划本可产生可交易信用额,则应包括将信用额转让给发动机最终用户并注销这些信用额以减少空气排放,方可获得本计划的资助。根据公司或管理委员会政策而非法律要求购置的低排放车辆或设备,应产生剩余减排量,并可由本计划资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e) 本条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此日期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44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应如何处理根据第44227条收取的费用。在扣除其行政成本后,DMV会将资金分配给地方各区。这些区随后会根据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利用这笔资金来治理车辆造成的空气污染,并支持相关的规划和执法等活动。

关于行政成本,DMV可以使用的所收费用百分比是递减的:第一年为5%,第二年为3%,之后每年为1%。本节将于203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a) 在扣除其根据第44227条收取费用所产生的所有行政成本后,机动车辆管理局应将收入分配给各区,各区应使用这些费用来减少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并开展实施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1988年法规第1568章)所需的规划、监测、执法和技术研究。机动车辆管理局根据本章收取的费用应根据从各区内注册的机动车收取的费用金额分配给各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 机动车辆管理局每年用于行政成本的支出不得超过根据第44227条收取的费用的以下百分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1) 在本章生效日期后的第一年内,所收费用中用于行政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2) 在本章生效日期后的第二年内,所收费用中用于行政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b)(3) 在本章生效日期后的第二年之后的任何年份,所收费用中用于行政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29(c) 本节将于203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4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委员会在与机动车辆管理局讨论后,决定是否免除某些类型的低排放车辆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Section § 44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费用分配给任何区,或由区分配给其他公共机构时,这些费用中用于行政开支的部分不得超过6.25%。这意味着大部分资金应主要用于非行政目的。

根据第44229条分配给任何区,或由区根据本章分配给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费用中,用于行政费用的部分不得超过6.25%。

Section § 44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不能使用特定费用来直接提供拼车或公共交通服务。相反,它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与已经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合作,允许这些机构提供共享乘车或公共交通选择。

区不得将根据第44223条和第44225条设立的费用用于建立或维持区作为拼车、厢式车合乘或其他共享乘车或公共交通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但是,区可以使用这些资金与直接提供拼车、厢式车合乘或其他共享乘车或公共交通服务的机构签订并执行协议,以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44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使用从特定费用中收取的资金,以履行《政府法典》另一节中概述的某些要求。然而,这些要求必须符合 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并且对于将其付诸实施至关重要。

一个区可以分配根据第 44223 和 44225 条设立的费用所筹集的资金,以满足《政府法典》第 65089 条的要求,前提是这些要求符合 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并对其实施是必要的。

Section § 44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使用特定费用,与地方或区域政府机构签订协议,以实施具体的环境或空气质量举措。

Section § 44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本章在湾区收取的费用收入将如何使用。这些费用在扣除机动车辆管理局的行政费用后,将拨付给湾区,用于资助特定的交通和减排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拼车、清洁燃料公交车、班车服务以及交通管理改进等。资金还可用于车辆减排项目,例如车辆改装和回购报废计划。项目的资金分配依据是成本效益标准,该标准强调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和增加公共健康效益。

至少40%的收入必须根据湾区各县的车辆注册比例进行分配。各县的地方机构或指定经理负责实施这些项目,资金支出须遵守地方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a) 本章在湾区内所产生的费用收入,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根据第44229节扣除其行政费用后,应拨付给湾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 本章所产生的费用收入应由湾区分配,用于实施以下移动源和交通控制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和计划已纳入根据第40233、40717和40919节通过的计划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1) 实施拼车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2) 为学区和公共交通运营商购买或租赁清洁燃料公交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3) 提供当地接驳巴士或班车服务,前往铁路和渡轮站以及机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4) 实施和维护当地主干道交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号配时、公共交通信号优先、公交车站搬迁和“智能街道”。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5) 实施铁路-公交一体化和区域公共交通信息系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6) 实施远程办公以及高速公路、桥梁和公共交通拥堵收费的示范项目。根据本款为远程办公项目支出的资金,不得用于为个人家庭使用购买个人计算设备。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7) 实施基于车辆的项目以减少移动源排放,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翻新、发动机改装、车队现代化、替代燃料和先进技术示范。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8) 实施冒烟车辆计划。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9) 实施由政府机构运营的汽车回购报废计划。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10) 实施已纳入已通过的全县自行车计划或拥堵管理计划的自行车设施改进项目。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b)(11) 由地方公共机构设计和建造支持实现机动车排放减少的开发项目的实体改进。这些项目和实体改进应在经批准的区域特定计划、重建计划、总体规划或其他类似计划中明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c)(1) 本章所产生的费用收入应由湾区分配给(b)款中指定的项目和计划,分配对象包括城市、县、大都会交通委员会、交通区或任何其他负责实施一个或多个指定项目或计划的公共机构。本章所产生的费用收入也可由湾区分配给(b)款第(7)项中指定的项目和计划,分配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机构,并应符合湾区管理委员会通过的适用政策。这些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受这些政策约束的项目进行成本分摊的要求。费用收入不得用于与特定项目或计划的实施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规划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c)(2) 湾区应为本章所产生的费用收入制定项目和计划必须符合的成本效益标准。该成本效益标准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并增加公共健康效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d) 不少于40%的费用收入应根据各县已缴费车辆注册的相应比例,分配给根据(e)款指定的湾区内各县的项目和计划的实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1(e) 在每个县,县监事会和代表该县已建制区域多数人口的多数城市市议会通过的决议,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作为该县的总体项目经理。该决议应明确资金支出的条款和条件。如此指定的实体应根据该决议的条款和条件,按照(d)款获得资金分配。

Section § 44241.5

Explanation
每年,湾区委员会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审查根据第 (44241) 条收到的资金是如何使用的,以及这些资金是否有效地改善了空气质量。

Section § 44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特定环保资金的机构,至少每两年对其资助的项目进行一次审计。这些审计必须由湾区管理局选定的独立审计师进行,管理局可以使用部分资金来支付审计费用。审计完成后,湾区管理局必须向公众公布审计结果,并核实资金是否按计划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

如果审计显示资金被滥用,管理局将通知该机构并举行公开听证会,该机构可在会上解释其支出情况。如果确认存在滥用行为,管理局可以扣留等额资金并将其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要求的地区。此外,机构必须在两年内使用资金,除非对于较长的项目获得了延期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2(a)  任何根据第44241条获得资金的机构,应至少每两年对其资助的每个项目或计划进行一次审计。该审计应由湾区管理局根据《公共合同法》第二编(自第1100条起)选定的独立审计师进行。管理局应在本条规定下,在根据第44241条向城市、县或其他机构分配收费收入之前,扣除将产生的任何审计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2(b)  根据 (a) 款进行的审计完成后,湾区管理局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2(b)(1)  应请求向公众和受影响的机构提供审计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2(b)(2)  审查审计报告,以确定该机构收到的收费收入是否已根据第40233条和第40717条制定的计划,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2(c)  如果湾区管理局在审查审计报告后,确定收费收入可能以违反本章规定或无法根据该计划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的方式支出,则管理局应执行以下所有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2(c)(1)  将其决定通知该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2(c)(2)  在根据 (1) 款发出通知后45天内,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该机构可在会上提交与收费收入支出相关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2(c)(3)  公开听证会后,如果管理局确定该机构已以违反本章规定或无法根据第40233条和第40717条制定的计划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的方式支出收费收入,则管理局应从该机构扣留与不当支出金额相等的收入。根据本款扣留的任何收入应重新分配给县内其他城市或县,但以管理局确定其已遵守本章要求为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2(d)  任何根据第44241条获得资金的机构,应在收到资金后两年内承担并支出这些资金,除非根据本章提交的资金申请说明项目需要更长的实施时间,并获得管理局或根据第44241条 (e) 款指定的机构批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资金接收方申请延期,并且管理局或机构(视情况而定)发现已获得资金的项目取得了显著进展,则管理局或机构可以将时间延长至两年以上。

Section § 442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收取的某些费用如何使用。首先,30%的资金由管理局用于减少车辆空气污染的项目,并支持清洁空气法所要求的相关活动。这包括向城市提供污染减排项目的技术援助。另有40%的资金根据人口比例分配给市和县,用于实施各自的污染减排措施。这些资金只有在市或县通过一项支持将车辆费用用于污染控制的法律,并为此设立专项基金后才能获得。如果没有通过相关法律,这笔钱将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市和县。最后,剩余的30%将存入管理局的基金,用于专门旨在减少车辆相关空气污染项目的拨款。

本章在南海岸区所产生的费用收入,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根据第44229条扣除其行政管理费用后,应拨付给南海岸区,用于以下方式的支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a)(1)  每拨付一美元中的三十美分 ($0.30) 应由南海岸区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的项目,以及开展经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P.L. 101-549)、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或根据第三部分第5.5章第5条(自第40460条起)制定的计划所授权或为实施所需的相关规划、监测、执法和技术研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a)(2)  根据第 (1) 款分配的资金也应用于向根据 (b) 小节获得资金的城市提供技术援助。该技术援助应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和对个别城市的直接援助,内容涉及如何制定和实施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的项目。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b)(1)  每拨付一美元中的四十美分 ($0.40) 应由该区根据其按人口比例分配的份额,分配给位于南海岸区的市和县,用于实施经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或根据第三部分第5.5章第5条(自第40460条起)制定的计划所授权或为实施所需的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的项目。任何市或县不得根据本小节获得资金,除非在1992年4月1日或之前,或对于新成立的市,在成立之日起90天内,该市或县已通过并向南海岸区提交了一项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法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b)(1)(A)  表示支持征收机动车注册费,用于根据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或根据第三部分第5.5章第5条(自第40460条起)制定的计划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b)(1)(B)  明确要求根据本小节或 (c) 小节分配给市或县的所有费用收入,应根据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或根据第三部分第5.5章第5条(自第40460条起)制定的计划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b)(1)(C)  设立一个空气质量改善信托基金,所有分配给市或县的费用收入应存入该基金,并从中支出用于根据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或根据第三部分第5.5章第5条(自第40460条起)制定的计划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b)(2)  如果市或县未能根据本小节通过法令,原本应分配给该市或县的费用收入,应转而根据其按注册机动车数量比例分配的份额,分配给南海岸区内已根据本小节通过法令的其他市和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3(c)  每拨付一美元中的三十美分 ($0.30) 应由该区存入一个账户,根据第44244条用于提供拨款以资助项目,这些项目专门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且经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或根据第三部分第5.5章第5条(自第40460条起)制定的计划所授权或为实施所需。

Section § 442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来自南加州多个机构的代表组成。他们的职责是管理为减少车辆空气污染而筹集的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为旨在通过与交通和清洁燃料相关的具体项目来减少空气污染的项目提供拨款。

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个工作方案,该方案需要多数票批准,然后提交给南海岸区委员会进行最终批准。如果未能在60天内获得批准,该方案将被退回进行修订。此外,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将协助指导工作方案的制定,该委员会由空气污染和交通领域的专家组成。

在1993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必须制定项目评估指南,以确保项目符合法律要求并有效减少车辆相关的空气污染。值得注意的是,南海岸区不能从这笔拨款中获得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a)  特此设立一个区域性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来自下列各机构的一名代表组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a)(1)  南海岸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a)(2)  南加州政府协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a)(3)  圣贝纳迪诺联合政府。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a)(4)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a)(5)  橙县交通委员会。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a)(6)  河滨县交通委员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a)(7)  州委员会。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a)(8)  由委员会其他成员选出的区域拼车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b)  根据第44243条(c)款分配的费用,应按照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并经南海岸区委员会批准的工作方案,用于为项目提供拨款,具体方式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b)(1)  工作方案应经委员会多数成员的赞成票通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b)(2)  工作方案通过后,应提交给南海岸区委员会,该委员会可在收到工作方案后60天内,经全体南海岸区委员会多数票批准该工作方案。如果南海岸区委员会未能在收到工作方案后60天内批准,则该工作方案应视为不予批准。如果南海岸区委员会不予批准工作方案,则应将其退回委员会,委员会应修订、重新通过并重新提交工作方案给南海岸区委员会以供批准或不予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c)  委员会应设立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制定工作方案。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组成委员会的机构代表、来自南海岸区内每个县的城市代表,以及南海岸区内每个县监事会的代表。技术咨询委员会还应包括一名或多名具有空气污染控制方面学术培训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一名专门从事车辆发动机的机械工程师。技术咨询委员会还可以包括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公共机构代表和其他相关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e)  南海岸区不得获得根据本节分配的资金。

Section § 442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收取与空气质量计划相关的特定费用收入的机构,必须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计,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审计将由独立审计师进行,审计费用将从费用收入中扣除。

审计完成后,南海岸区必须公开审计结果,并核实资金是否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如果审计显示资金可能被滥用,该区将通知相关机构,并在 45 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供该机构回应,并可能扣留与滥用金额相等的资金。

被扣留的资金将重新分配给其他合规机构或项目。此外,机构必须在相关项目或计划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支出这些收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1(a)  任何根据第 44243 条或第 44244 条收取费用收入的机构,应当至少每两年对其资助的每个项目或计划进行一次审计。审计应由南海岸区依照《公共合同法》第 2 编(自第 1100 条起)的规定选定的独立审计师进行。在根据第 44243 条和第 44244 条向城市、县或其他机构分配费用收入之前,该区应扣除根据本条将产生的任何审计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1(b)  根据 (a) 款进行的审计完成后,南海岸区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1(b)(1)  应请求向公众和受影响的机构提供审计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1(b)(2)  审查审计报告,以确定机构收到的费用收入是否依照《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1988 年法规第 1568 章)或根据第 3 部分第 5.5 章第 5 条(自第 40460 条起)制定的计划,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1(c)  如果南海岸区在审查审计报告后,确定费用收入可能以违反本章的方式支出,或不会导致根据《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或根据第 3 部分第 5.5 章第 5 条(自第 40460 条起)制定的计划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该区应执行以下所有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1(c)(1)  将其决定通知该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1(c)(2)  在根据 (1) 款发出通知后 45 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该机构可以提交与费用收入支出相关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1(c)(3)  公开听证会后,如果该区确定该机构以违反本章的方式支出费用收入,或不会导致根据《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或根据第 3 部分第 5.5 章第 5 条(自第 40460 条起)制定的计划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该区应从该机构扣留与不当支出金额相等的这些收入。根据本款扣留的任何收入应重新分配给其他机构,或经区委员会批准,分配给移动源咨询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中指定的实体,前提是该区确定它们已遵守本章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44.1(d)  任何根据第 44243 条或第 44244 条收取费用收入的机构,应在项目或计划完成日期起一年内支出这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