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实施加州清洁空气法的区费
Section § 4422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当地空气污染控制区收取与南海岸区和萨克拉门托区类似的费用。目的是为它们在 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下的职责提供资金。这些费用收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减少车辆造成的空气污染,以及用于与该法案相关的规划、监测、执法和技术研究等活动。
Section § 4422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区(萨克拉门托除外)对其辖区内注册的车辆收取最高2美元的费用。区只有在区委员会同意并计划将这些资金用于根据《加州清洁空气法》要求旨在减少车辆空气污染的项目时,才能征收此费用。
如果区委员会中有非选举产生的官员,该决议必须获得整个委员会的多数票以及委员会中选举产生的官员的多数票批准。该费用将于4月1日或10月1日生效,具体取决于委员会的决定。
Section § 4422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将与机动车排放相关的特定费用增加至最高六美元。为此,该区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既包括费用上涨,也包括一项相关的计划,用于减少空气污染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如果适用,该决议还必须获得委员会中多数民选官员的批准。这些增加的费用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从4月1日或10月1日开始收取。这项法律定于2034年1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新的立法延长其有效期。
Section § 4422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将其费用提高到最高4美元,用于减少车辆空气污染的项目。但他们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首先,他们必须获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一项决议,该决议应说明他们将如何根据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使用增加的费用来实施空气质量项目。其次,如果委员会中有非选举产生的官员,那么选举产生和非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成员都必须批准这项决议。增加的费用将在4月1日或10月1日生效,而这项法律将于2034年1月1日开始适用。
Section § 44227
这项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机动车辆登记续期时,必须收取特定费用。这些费用适用于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车辆,并根据之前的条款设定。然而,根据《车辆法典》规定豁免支付登记费的车辆,则无需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44229
本节规定了加州车辆管理局 (DMV) 收取的某些机动车费用如何用于解决空气污染问题。在扣除行政成本后,这些资金将分配给地方各区。各区必须将每笔费用中的前4美元用于减少车辆空气污染并支持相关活动。
每笔费用中接下来的2美元将用于特定项目,包括卡尔·莫耶计划下的项目、升级农业污染源、购置或改造校车、报废老旧车辆以及开发替代燃料基础设施。重要的是,这些项目不能用于排放信用额交易或储存。相反,它们应旨在切实减少污染。
本法律将于2034年1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之前被延长或废止。
Section § 44229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应如何处理根据第44227条收取的费用。在扣除其行政成本后,DMV会将资金分配给地方各区。这些区随后会根据1988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利用这笔资金来治理车辆造成的空气污染,并支持相关的规划和执法等活动。
关于行政成本,DMV可以使用的所收费用百分比是递减的:第一年为5%,第二年为3%,之后每年为1%。本节将于203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44233
本法律规定,当费用分配给任何区,或由区分配给其他公共机构时,这些费用中用于行政开支的部分不得超过6.25%。这意味着大部分资金应主要用于非行政目的。
Section § 44235
这项法律规定,区不能使用特定费用来直接提供拼车或公共交通服务。相反,它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与已经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合作,允许这些机构提供共享乘车或公共交通选择。
Section § 4423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使用从特定费用中收取的资金,以履行《政府法典》另一节中概述的某些要求。然而,这些要求必须符合 1988 年《加州清洁空气法案》,并且对于将其付诸实施至关重要。
Section § 4424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本章在湾区收取的费用收入将如何使用。这些费用在扣除机动车辆管理局的行政费用后,将拨付给湾区,用于资助特定的交通和减排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拼车、清洁燃料公交车、班车服务以及交通管理改进等。资金还可用于车辆减排项目,例如车辆改装和回购报废计划。项目的资金分配依据是成本效益标准,该标准强调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和增加公共健康效益。
至少40%的收入必须根据湾区各县的车辆注册比例进行分配。各县的地方机构或指定经理负责实施这些项目,资金支出须遵守地方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44241.5
Section § 44242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特定环保资金的机构,至少每两年对其资助的项目进行一次审计。这些审计必须由湾区管理局选定的独立审计师进行,管理局可以使用部分资金来支付审计费用。审计完成后,湾区管理局必须向公众公布审计结果,并核实资金是否按计划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
如果审计显示资金被滥用,管理局将通知该机构并举行公开听证会,该机构可在会上解释其支出情况。如果确认存在滥用行为,管理局可以扣留等额资金并将其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要求的地区。此外,机构必须在两年内使用资金,除非对于较长的项目获得了延期批准。
Section § 4424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收取的某些费用如何使用。首先,30%的资金由管理局用于减少车辆空气污染的项目,并支持清洁空气法所要求的相关活动。这包括向城市提供污染减排项目的技术援助。另有40%的资金根据人口比例分配给市和县,用于实施各自的污染减排措施。这些资金只有在市或县通过一项支持将车辆费用用于污染控制的法律,并为此设立专项基金后才能获得。如果没有通过相关法律,这笔钱将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市和县。最后,剩余的30%将存入管理局的基金,用于专门旨在减少车辆相关空气污染项目的拨款。
Section § 44244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来自南加州多个机构的代表组成。他们的职责是管理为减少车辆空气污染而筹集的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为旨在通过与交通和清洁燃料相关的具体项目来减少空气污染的项目提供拨款。
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个工作方案,该方案需要多数票批准,然后提交给南海岸区委员会进行最终批准。如果未能在60天内获得批准,该方案将被退回进行修订。此外,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将协助指导工作方案的制定,该委员会由空气污染和交通领域的专家组成。
在1993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必须制定项目评估指南,以确保项目符合法律要求并有效减少车辆相关的空气污染。值得注意的是,南海岸区不能从这笔拨款中获得资金。
Section § 44244.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收取与空气质量计划相关的特定费用收入的机构,必须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计,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审计将由独立审计师进行,审计费用将从费用收入中扣除。
审计完成后,南海岸区必须公开审计结果,并核实资金是否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于减少机动车空气污染。如果审计显示资金可能被滥用,该区将通知相关机构,并在 45 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供该机构回应,并可能扣留与滥用金额相等的资金。
被扣留的资金将重新分配给其他合规机构或项目。此外,机构必须在相关项目或计划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支出这些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