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莫耶纪念空气质量标准达标计划项目管理:概述
Section § 44286
本法律概述了通过车辆项目减少空气污染的计划管理和监督职责。州委员会负责制定指导方针、评估成本效益,并报告项目成果。地方区域负责资金管理和项目成功跟踪,确保其符合州委员会的标准。
在资金分配方面,南海岸区域的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的资金需要获得批准才能用作配套资金。州委员会每年可预留高达10%的资金用于跨区域项目。这些资金如果未使用,将结转到下一年供区域项目使用。委员会根据本章管理特定的技术和基础设施项目,与州委员会和各区域密切合作,以实现美国环保署批准的减排目标。
Section § 44287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委员会在制定和更新旨在减少排放的车辆和基础设施项目拨款标准和指南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在制定这些指南时征求公众意见,并要求指南中包含计算成本效益和确保过剩排放减少量的方法。委员会可以更新这些指南以更好地实现项目目标,所有更改都需要公众意见。
为各区预留的资金必须由地方来源配套,并受限于特定的使用时间表和问责制。委员会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各区的申请并相应地预留资金。指南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但要求提供基本数据。项目必须与现有区项目兼容。
本节还规定了这些指南必须制定的时间表,并确认这些资金和指南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除非后续法规延长。
Section § 44287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拨款标准和指南,以资助旨在减少排放的车辆项目。他们需要允许公众参与,并确保项目能带来显著的排放减少。各区可以申请这些资金,前提是他们共同资助项目,并有关于他们需要贡献多少的指南。委员会迅速审查申请,并在60天内批准合适的申请。项目必须具有成本效益,并且可以包括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如果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它们将返还给委员会重新分配。最后,还必须制定基础设施项目指南,并提供公众评论和根据需要进行更新的机会。
Section § 44287.1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更新其拨款规定,以支持用新型非道路零排放替代方案替换旧的非道路内燃设备的项目。这些更新必须包括申请人交出仍有一定使用寿命的旧设备,并购买能完成类似工作的新型零排放设备的项目。
州委员会必须考虑通过用零排放技术替换旧设备所实现的减排量。他们必须确保这些减排量是真实的、可追踪的、可衡量的和额外的。在旧设备剩余寿命期结束后,用零排放替代方案替换新的内燃设备所带来的效益也应进行评估。
这些项目必须符合特定的成本效益标准和其他项目要求,确保减排量是真实且剩余的。此外,申请人可以选择将旧设备的残值计入项目成本,但仍必须达到成本效益基准。
Section § 44287.2
本法律规定,截至2017年7月1日,州委员会必须更新其项目拨款评估方式,以允许来自不同公共来源(如联邦、州或地方项目)的资金共同用于一个项目,而无需在计算项目在减排方面的成本效益时将这些资金考虑在内。这些项目也必须符合通过其他来源获得资金的资格。法律提到了特定类型的资助项目,例如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支持能源多样性的项目。
此外,法律规定,资金只能用于符合本章所有要求的项目,包括成本分摊要求。重要的是,拨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成本,并且根据本章资助的排放减少量不得由其他资金来源主张。存在某些例外情况,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类型的资金都可根据此规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