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通过车辆项目减少空气污染的计划管理和监督职责。州委员会负责制定指导方针、评估成本效益,并报告项目成果。地方区域负责资金管理和项目成功跟踪,确保其符合州委员会的标准。

在资金分配方面,南海岸区域的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的资金需要获得批准才能用作配套资金。州委员会每年可预留高达10%的资金用于跨区域项目。这些资金如果未使用,将结转到下一年供区域项目使用。委员会根据本章管理特定的技术和基础设施项目,与州委员会和各区域密切合作,以实现美国环保署批准的减排目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6(a) 州委员会的职责包括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督。州委员会负责根据本章规定,制定涵盖车辆项目的指南、规程和标准,并开发评估项目成本效益的方法。州委员会应对项目的报告方面负主要责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6(b) 区域的职责包括根据本章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当地管理、监督已资助项目,并向州委员会报告结果。授予成功申请人的任何项目资金应由该区域拨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6(c) 关于南海岸区域的资金分配,为本项目的目的,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的资金只能在经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通过会议纪要批准后用作配套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6(d) 州委员会每年可预留高达10%的项目可用资金,以直接资助任何属于涵盖来源且在第44281节中描述的项目。具有跨区域性质的项目应由州委员会与相关区域协调资助。州委员会应与参与区域协调外展工作,以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清楚了解区域拨款和州委员会拨款的并行可用性。截至财政年度末未承诺用于州委员会直接资助项目的预留资金,应在次年提供给各区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6(e) 委员会应与州委员会协商,根据本章规定管理先进技术账户和基础设施示范项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6(f) 州委员会应在本项目的整个期间与委员会和各区域密切合作,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6(g) 州委员会和各区域应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行动,以确保通过本项目实现的排放减少量获得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认可,并计入州实施计划中相应的减排目标。

Section § 4428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委员会在制定和更新旨在减少排放的车辆和基础设施项目拨款标准和指南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在制定这些指南时征求公众意见,并要求指南中包含计算成本效益和确保过剩排放减少量的方法。委员会可以更新这些指南以更好地实现项目目标,所有更改都需要公众意见。

为各区预留的资金必须由地方来源配套,并受限于特定的使用时间表和问责制。委员会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各区的申请并相应地预留资金。指南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但要求提供基本数据。项目必须与现有区项目兼容。

本节还规定了这些指南必须制定的时间表,并确认这些资金和指南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除非后续法规延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a) 州委员会应尽快(但不迟于2017年7月1日)根据本章为涵盖的车辆和基础设施项目制定或更新拨款标准和指南。指南的采纳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州委员会在制定标准和指南时应征求各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应尽一切努力制定与现有区项目兼容且符合本章规定的标准和指南。指南应包括计算项目成本效益的规程。 拨款标准和指南应包括保障措施,以确保项目产生过剩的排放减少量。指南应使并鼓励各区共同资助在多个区提供排放减少量的项目。州委员会应在最终采纳前45天向公众提供标准和指南草案,并应在最终采纳前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以审议公众意见。州委员会可以为第44281条(a)款所述的不同类型的合格项目制定单独的指南和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b) 州委员会经与参与区协商,可根据需要对根据(a)款制定的标准和指南提出修订,以提高项目实现其目标的能力。拟议的修订应在最终采纳修订前45天向公众提供,州委员会应在最终采纳修订前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以审议公众意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c) 州委员会应根据本条和第44299.1条,从基金中为各区预留并拨付行政管理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d) 州委员会应制定指南,供各区按照本章规定申请资金预留。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区对任何预留资金的管理应符合第44281条、第44282条和第44283条规定的项目选择标准以及本章的所有其他规定。指南应由州委员会尽快制定并公布,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e) 州委员会应为根据本章采纳合格项目并提供配套资金的区预留资金,配套资金的比例为区或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承诺的每1美元配套资金对应基金承诺的2美元。仅当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批准将这些资金用于配套目的时,该委员会可用的资金才可计入南海岸空气盆地项目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可以是区预算权限内承诺按照项目支出的一切资金。港务局或地方政府与区合作承诺按照项目支出的资金,也可计入区配套资金。港务局或地方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在任何申请超过30万美元州委员会资金的区中,不得超过所需配套资金总额的30%。只有区,或与区合作的港务局或地方政府,可以提供配套资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f) 州委员会可根据对区财政资源的考量,如果认定为最大限度地利用项目或项目提供的空气质量效益而有必要进行调整,则可调整(e)款所述的配套资金比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g) 尽管有(e)款规定,区无需为根据第44299.1条(a)款第(2)项分配给区的项目推广活动的州委员会资金提供配套资金。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h) 区可在其配套资金中包含用于协助提供项目推广和申请评估的直接或实物成本的合理估算。实物和直接配套资金不得超过区提供的配套资金总额的15%。区还可在其配套资金中包含1999年2月25日或之后支出的任何资金,这些资金本可作为配套资金但之前未被申报。

Section § 44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拨款标准和指南,以资助旨在减少排放的车辆项目。他们需要允许公众参与,并确保项目能带来显著的排放减少。各区可以申请这些资金,前提是他们共同资助项目,并有关于他们需要贡献多少的指南。委员会迅速审查申请,并在60天内批准合适的申请。项目必须具有成本效益,并且可以包括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如果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它们将返还给委员会重新分配。最后,还必须制定基础设施项目指南,并提供公众评论和根据需要进行更新的机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a) 州委员会应尽快(但不迟于2000年1月1日)根据本章为涵盖车辆项目制定拨款标准和指南。指南的采纳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州委员会在制定标准和指南期间应征求各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应尽一切努力制定与现有区项目兼容且符合本章规定的标准和指南。指南应包括计算项目成本效益的规程。拨款标准和指南应包括保障措施,以确保项目产生过剩的排放减少量。指南应使并鼓励各区共同资助在多个区内实现排放减少的项目。州委员会应在最终采纳前45天向公众提供标准和指南草案,并应在最终采纳前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以审议公众意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b) 州委员会经与参与区协商,可根据需要提议修订根据 (a) 款制定的标准和指南,以提高项目实现其目标的能力。拟议的修订应在最终采纳修订前45天向公众提供,州委员会应在最终采纳修订前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以审议公众意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c) 州委员会应根据本条和第44299.1条,从基金中为各区预留并拨付用于行政管理的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d) 州委员会应根据本章制定各区申请资金预留的指南。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区对任何预留资金的管理应符合第44281、44282和44283条规定的项目选择标准以及本章的所有其他规定。指南应由州委员会尽快(但不迟于2000年1月1日)制定并公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e) 州委员会应为根据本章采纳合格项目并提供配套资金的区预留资金,配套资金的比例为区或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承诺的每1美元配套资金对应基金承诺的每2美元。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可用的资金,仅在该委员会批准将这些资金用于配套目的时,方可计入南海岸空气盆地项目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可以是区预算权限内承诺根据项目支出的任何资金。港务局或地方政府与区合作承诺根据项目支出的资金,也可计入区配套资金。在任何申请超过30万美元州委员会资金的区中,港务局或地方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不得超过所需配套资金总额的30%。只有区,或与区合作的港务局或地方政府,方可提供配套资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f) 州委员会可根据对区财政资源的考量,如果认定为最大限度地利用项目或项目提供的空气质量效益而有必要,则可调整 (e) 款所述的配套资金比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g) 尽管有 (e) 款规定,但对于根据第44299.1条 (a) 款 (2) 项分配给区用于项目推广活动的州委员会资金,区无需提供配套资金。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h) 区可在其配套资金中包含用于协助提供项目推广和申请评估的直接或实物成本的合理估算。实物和直接配套资金不得超过区提供的配套资金总额的15%。区还可在其配套资金中包含1999年2月25日或之后支出的任何资金,这些资金本可作为配套资金,但之前未被申报。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i) 希望预留资金的区应按照本节规定的申请指南向州委员会提出申请。州委员会应在收到区申请后不迟于6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区申请获得批准后,州委员会应同时批准为该区预留资金以供其管理。预留资金应拨付给该区,以确保经区批准的项目的资金拨付不受阻碍。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j)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各区和移动源空气污染减排审查委员会不得将根据第41081节或第7章(自第44220节起)或《车辆法典》第9250.11节收取的资金用作配套资金,以资助涉及固定式或便携式发动机、机车或船舶的项目。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k) 根据本节为区预留的任何资金,自预留之日起,该区可使用不超过两年。在拨付日期后的第六个日历年的6月30日之前未使用的资金,应在该6月30日归还给州委员会,并存入基金供该计划使用。这些资金随后可根据向基金提出的申请重新分配。无论资金是否归还给州委员会,该区可继续申请其他用于地方管理的资金预留。每笔资金预留应单独核算,每份申请中未使用的资金应按本款规定归还给州委员会。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l) 州委员会应每年规定区申请的截止日期。如果任何一年收到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超出可用资金,州委员会应根据第44299.1节(b)款,按分配原则预留资金。州委员会可在截止日期后,在州委员会规定的几个月内接受区申请。可根据本章规定,从该年度原始资金预留后剩余的资金中,对这些申请预留资金。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m) 区申请指南应要求申请区提供满足本章要求所必需的信息,但除此之外应尽量减少对区的信息要求。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n) 区申请应在收到后立即由州委员会审查。如果州委员会认定申请不完整,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申请中缺少的内容。符合标准的完整申请应尽快批准,但不迟于收到后60个工作日。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o) 州委员会应与各区协商,尽快但不迟于2000年2月15日,制定符合第44284节的基础设施项目批准标准和指南。委员会应在最终通过前45天向公众提供草案标准和指南,并应在最终通过前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听取公众意见。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p) 州委员会应与参与区协商,可根据需要,对根据(o)款制定的标准和指南提出修订,以提高该计划实现其目标的能力。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修订,或者可以根据州委员会根据第44295节发布的年度计划报告中的调查结果提出修订。拟议的修订应在最终通过修订前45天向公众提供,委员会应在最终通过修订前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听取公众意见。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q) 本节应于203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42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更新其拨款规定,以支持用新型非道路零排放替代方案替换旧的非道路内燃设备的项目。这些更新必须包括申请人交出仍有一定使用寿命的旧设备,并购买能完成类似工作的新型零排放设备的项目。

州委员会必须考虑通过用零排放技术替换旧设备所实现的减排量。他们必须确保这些减排量是真实的、可追踪的、可衡量的和额外的。在旧设备剩余寿命期结束后,用零排放替代方案替换新的内燃设备所带来的效益也应进行评估。

这些项目必须符合特定的成本效益标准和其他项目要求,确保减排量是真实且剩余的。此外,申请人可以选择将旧设备的残值计入项目成本,但仍必须达到成本效益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1(a) 州委员会应在其首次机会时,修订根据第44287节通过的拨款标准和指南,以纳入以下项目:申请人交出其拥有的、仍有一定使用寿命的非道路内燃技术和设备,并同时购买同类别或能执行相同工作的新型非道路零排放技术和设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1(b) 在评估(a)款所述项目的效益时,州委员会应计算以下两种减排流,前提是它们是真实的、可执行的、可量化的和剩余的减排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1(b)(1) 用新型非道路零排放技术和设备替代旧非道路内燃技术和设备在其剩余寿命期间的排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1(b)(2) 在(1)款规定的时间段之后,用新型非道路零排放技术和设备替代在购买时符合排放标准的新型非道路内燃技术和设备在其剩余寿命期间的排放。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1(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1(c)(a)款所述项目应符合第44283节中的成本效益标准以及项目的所有其他标准,包括减排量必须是真实的、可执行的、可量化的和剩余的要求。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1(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1(d)(a)款所述项目的增量成本可由申请人酌情决定,包括州委员会确定的所交回的非道路内燃技术和设备的全部或部分合理残值。但是,选择包含这些成本的申请人必须符合第44283节中的成本效益标准。

Section § 4428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截至2017年7月1日,州委员会必须更新其项目拨款评估方式,以允许来自不同公共来源(如联邦、州或地方项目)的资金共同用于一个项目,而无需在计算项目在减排方面的成本效益时将这些资金考虑在内。这些项目也必须符合通过其他来源获得资金的资格。法律提到了特定类型的资助项目,例如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支持能源多样性的项目。

此外,法律规定,资金只能用于符合本章所有要求的项目,包括成本分摊要求。重要的是,拨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成本,并且根据本章资助的排放减少量不得由其他资金来源主张。存在某些例外情况,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类型的资金都可根据此规则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2(a) 截至2017年7月1日,州委员会应根据第44287节修订项目拨款标准和指南,以允许来自联邦、州和地方项目或其他公共资金来源的资金用于也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项目,而无需将这些额外的公共资金计入标准排放减少成本效益计算中,如果这些项目符合这些计划的资格并满足与这些资金来源相关的所有标准。其他此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2(a)(1) 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联邦项目资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2(a)(2) 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州和地方项目资金,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16428.8节设立的温室气体减排基金,以及替代和可再生燃料与车辆技术计划(第8.9章第2条(自第44272节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2(a)(3) 旨在支持能源多样性的项目资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2(a)(4) 旨在提供涵盖的排放减少量但不需要这些减少量能够计入州实施计划的项目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2(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为不符合本章所有要求的项目支出资金,包括要求成本分摊或资金匹配的要求。拨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成本。根据本章支付的涵盖排放减少量不得由其他资金来源主张。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2(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7.2(c)(a)款不适用于根据第41081节(d)款(2)项或第44229节(b)款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