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6(a) 所有项目资金应在2002年1月1日之前预留。在该日期之后,各区不得使用基金内预留的资金发放任何拨款,且委员会不得在该日期之后资助任何技术或基础设施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6(b) 2002年1月1日,所有为各区预留但未拨付的资金应归还给州委员会,此后,州委员会应根据参与各区在拨款项目存续期间收到的累计净拨款额的比例,将这些资金永久性地分配给各区,用于符合拨款项目的目标和宗旨,并由各区按照拨款项目终止时已有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发放,或根据需要由各区后续修改,以更好地实现拨款项目目标并保护人类健康和福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6(c) 尽管有(b)款规定,咨询委员会可以建议将未使用的资金分配给一个持续的全州性项目,该项目类似于根据第44297条,作为咨询委员会关于持续项目建议的一部分而设立的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6(d) 尽管1999年预算案中有任何规定,该预算案中为执行本法案规定而拨款的资金仅在1999-2000财政年度内可供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