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1(a) 为确保按需从污染源获得减排,存入基金供该项目使用或拨付给该项目的任何款项应按以下方式进行隔离和管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1(a)(1) 基金中供该项目使用的款项中,不超过 2.5 percent 应分配给州委员会和委员会因根据本章实施该项目而直接产生的项目支持和推广费用。这些资金应按州委员会和委员会管理的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给州委员会和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1(a)(2) 基金中供该项目使用的款项中,不超过 2.5 percent 应分配给直接的项目推广活动。州委员会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用于项目推广合同,或按各区从基金中项目款项获得的分配比例,将推广资金分配给参与的区。州委员会应根据 Section 44295 向立法机关提交的报告中报告推广资金的使用情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1(a)(3) 余额应存入基金,用于抵消新型超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技术、以及用于涵盖车辆和发动机的减排再动力、改装和附加设备以及 Section 44281 中规定的其他项目的额外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1(b) 基金中的款项应分配给根据 Section 44287 向州委员会提交合格申请的区。州委员会应确定各区可从基金中获得的用于该项目的年度最高资金额。此决定应基于各区的人口以及通过该项目在各区获得涵盖减排的相对重要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1(c) 根据本章分配给人口为一百万或以上的区的款项中,不超过 6.25 percent 可由该区用于实施该项目的间接成本,包括受 (a) 款 (2) 项限制的推广成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1(d) 根据本章分配给人口少于一百万的区的款项中,不超过 12.5 percent 可由该区用于实施该项目的间接成本,包括受 (a) 款 (2) 项限制的推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