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a) 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a)(1) 购买新的超低排放或零排放的受涵盖车辆或受涵盖重型发动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a)(2) 对受涵盖发动机进行减排改造,或用经认证符合比被替换发动机更严格排放标准的新型发动机,或用电动机或驱动装置,替换为受涵盖源提供动力的旧发动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a)(3) 购买和使用经州委员会核实适用于受涵盖车辆的减排附加设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a)(4) 为氮氧化物(NOx)排放量极低的受涵盖发动机和车辆开发和示范实用的低排放改造技术、再动力选项和先进技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a)(5) 符合州委员会根据《加州法规》第13篇采纳的指南的轻型和中型车辆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b) 在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法规、规则、条例、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要求的合规日期之后,不得根据本章资助任何项目,但如果州实施计划假定设备、车辆或运营的变更将会发生,且该变更并非由授予拨款之日生效的法规、条例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要求的合规日期所强制,则一个原本符合条件的项目仍可获得资助。本计划资助的任何项目均不得用于任何州或联邦排放平均、储存或交易计划下的信用。本计划产生的任何受涵盖的减排量均不得用作可交易的减排信用或抵消任何个人或实体的任何减排义务。涉及新发动机的项目,如果根据州或联邦平均、储存和交易计划原本会产生可交易信用,则应包括将信用转让给发动机最终用户,并将这些信用注销以减少空气排放,方可获得本计划的资助。根据公司或管理委员会的政策而非法律另行要求的购买低排放车辆或设备的行为,应产生过剩的减排量,并可由本计划资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c) 本计划还可为安装用于为受涵盖源提供燃料或动力的加油或能源基础设施提供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d)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共机构,只要其拥有一辆或多辆主要在本州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州的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或活性有机气体(ROG)排放清单做出重大贡献的受涵盖车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产生的所有减排量应通过在受资助车辆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减少本州的总排放量,从而促进公众健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1(f) 本节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此日期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