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委员会如何协助各区确保拨款申请中的减排目标得以实现。各区必须制定监测程序,其中可能包括项目审计和拨款接受者的年度报告,以跟踪进展,同时尽量减少报告负担。

州委员会还将制定基础设施项目的监测和审计程序,以核实是否分配了约定数量的合格燃料,以及项目是否如承诺般对公众开放。如果减排量或燃料使用量与拨款预期不符,拨款可按比例收回。

州委员会监督各区,确保其遵守项目指南。如果各区不遵守指南,在举行公开会议后,可能需要退还未分配的资金,尽管委员会首先旨在协助各区。和解协议收回的资金将返还给最初提供资金的区,而任何施加的罚款则存入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1(a) 州委员会应协助各区制定程序,以监测成功拨款申请中预计的排放减少量是否实际实现。监测程序可包括项目审计,并可作为州委员会或各区与拨款接受者之间合同的一部分,要求每个拨款接受者每年提供项目信息。对拨款接受者所需的信息应尽量减少,信息报告格式应力求简单便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1(b) 州委员会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与各区协商,发布监测和审计基础设施项目的程序。这些程序应确保每年分配的合格燃料量大于或等于拨款依据的量,并确保任何基于公共可达性或有限公共可达性而获得资助的项目,实际上提供了该可达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1(c) 监测和审计程序应足以使产生的排放减少量完全计入空气质量计划。监测程序应包含条款,规定根据排放减少量的任何损失或与拨款申请中预计的减少量和燃料分配量相比,合格燃料分配不足的情况,按比例收回拨款。监测和审计程序应酌情修订,以提高项目效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1(d) 州委员会应监测各区项目,以确保参与的各区按照州委员会和委员会根据本章制定的标准和指南开展其项目。监测程序应包含条款,规定如果某区未能证明其正在实施与批准项目一致的项目,则尚未授予批准项目的资金应予退还。如果州委员会根据本款确定应退还分配给某区的资金,州委员会应在要求退还分配资金之前,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听取公众意见。州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协助各区以批准的方式实施项目,并且只有在这些努力未能充分解决问题时,才要求退还分配的资金。退还的资金应存入该基金。州委员会不得要求退还已授予批准项目的资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1(e) 因州委员会执行的和解协议而收回的项目资金,应退还给向拨款接受者提供资金的区。因州委员会与拨款接受者执行的和解协议或总检察长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产生的罚款,应存入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