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5(a) 不迟于2001年3月1日,以及此后直至2003年3月1日的每年3月1日,州委员会与参与的地区合作,并在委员会的协助下,就基础设施示范项目和先进技术账户资助的项目,应发布一份项目报告,并尽管《政府法典》第7550.5节的规定,向立法机构提供该报告。报告应描述州委员会和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地区资助的每个涵盖车辆项目、为该项目拨付的金额、以及所获得的排放减少量和项目的成本效益。对于由先进技术账户资助的项目,报告应描述项目的技术目标和成就,以及该技术在商业化方面的进展。对于由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资助的项目,报告应描述该资金是否对供应合格燃料和支持减少加州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辆至关重要,应包括根据第44284节 (j) 款对示范项目成本效益的讨论,并应就从基金中向基础设施示范项目拨款以提高该项目实现其目标的能力的必要性作出认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5(b) 报告应详细说明所收到的资金、已拨付的资金、根据项目批准为拨款预留的资金、地区配套资金及其来源、以及任何建议的账户间资金划转,并应估算未来对拨款资金的需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5(c) 报告应描述该项目在实现空气质量计划(包括进展率计划以及里程碑和符合性测试)以及达标和维护计划所要求的减排方面的总体有效性。报告应评估该项目在征集和评估项目申请、及时发放奖励以及监督项目实施方面的有效性。报告应描述对项目选择标准所做的任何调整,并建议对拨款项目进行任何进一步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包括修改拨款奖励标准、行政程序或法规条款,以提高拨款项目的有效性和效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5(d) 州委员会应就每份年度报告草案征求意见并举行公开会议,以获取公众意见。州委员会在编制最终年度报告时,应考虑并回应收到的所有重要意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5(e) 最终年度报告应在每份年度报告草案发布之日起90天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