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通过该计划资助的项目,但根据第44281条(c)款和第44284条规定通过基础设施示范计划和基础设施项目资助的项目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a) 州委员会可在第44287条所述的指南中制定项目标准,包括各类排放源的最低项目寿命。对于以前未受管制的排放源类别,项目标准应考虑新制定的监管要求的时间安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b) 为符合资格,项目应符合第44283条规定的每吨受管制排放物减排的成本效益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c) 为符合资格,对受管制车辆的改装、更换动力系统和加装设备应在计划实施之日或之后进行,或新的受管制车辆交付给最终用户,或受管制车辆在该日期或之后报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d) 改装技术、新发动机和新车辆应获得在州内销售的认证或在实验许可下运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e) 更换旧的、未受控制的发动机为新的、经排放认证的发动机的动力系统更换项目,或将经排放认证的发动机更换为符合更严格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新发动机的项目,在符合其他适用选择标准的情况下可获批准。州委员会应确定被更换的未受控制发动机的适当基准排放水平。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f) 对于重型车辆项目,改装和加装设备项目应证明氮氧化物或颗粒物排放量至少减少25%,且与其他受管制排放物相比没有增加,以州委员会接受的该发动机年份和应用的适用基准排放量为准。州委员会应确定适当的基准排放水平。可接受的文件应由州委员会规定。在研究现有减排技术并进行公开通知和征求意见后,州委员会可修订本节规定的改装和加装设备的最低减排百分比标准,以提高该计划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g)(1) 对于涉及购买新型超低或零排放重型车辆的项目,发动机应获得州委员会制定的可选低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认证,除非(2)款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g)(2) 对于涉及购买新型超低或零排放受管制重型车辆,且没有可选低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应提供文件证明该低或零排放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加碳氢化合物排放量不超过符合该发动机适用基准氮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加碳氢化合物排放标准的新发动机的70%,并符合适用的颗粒物标准。州委员会应规定所需文件。如果某一特定类别的新车辆没有基准排放标准,州委员会应确定适当的基准排放水平进行比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h) 对于重型车辆项目以外的项目,州委员会应根据第44287条的规定确定适当的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i) 根据本章使用赠款、贷款、凭证或其他激励措施的项目,应以符合第2部分第3.6章(自第39680条起)的要求为资格条件,视情况而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j) 本节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34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