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旨在减少排放的项目的资助标准,但特定基础设施计划下的项目除外。项目需要符合特定的指导方针,并且在减少排放方面具有成本效益。项目还必须涉及在计划启动后对车辆进行改装、更换动力系统,或交付新的符合标准的车辆。设备和车辆必须符合特定的排放认证标准。重型车辆项目需要证明氮氧化物或颗粒物排放量至少减少25%,而新的低排放或零排放车辆必须符合特定的氮氧化物标准,除非有豁免情况。这项法律将于2034年1月1日废止,除非在此之前被修改或延长。

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通过该计划资助的项目,但根据第44281条(c)款和第44284条规定通过基础设施示范计划和基础设施项目资助的项目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a) 州委员会可在第44287条所述的指南中制定项目标准,包括各类排放源的最低项目寿命。对于以前未受管制的排放源类别,项目标准应考虑新制定的监管要求的时间安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b) 为符合资格,项目应符合第44283条规定的每吨受管制排放物减排的成本效益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c) 为符合资格,对受管制车辆的改装、更换动力系统和加装设备应在计划实施之日或之后进行,或新的受管制车辆交付给最终用户,或受管制车辆在该日期或之后报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d) 改装技术、新发动机和新车辆应获得在州内销售的认证或在实验许可下运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e) 更换旧的、未受控制的发动机为新的、经排放认证的发动机的动力系统更换项目,或将经排放认证的发动机更换为符合更严格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新发动机的项目,在符合其他适用选择标准的情况下可获批准。州委员会应确定被更换的未受控制发动机的适当基准排放水平。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f) 对于重型车辆项目,改装和加装设备项目应证明氮氧化物或颗粒物排放量至少减少25%,且与其他受管制排放物相比没有增加,以州委员会接受的该发动机年份和应用的适用基准排放量为准。州委员会应确定适当的基准排放水平。可接受的文件应由州委员会规定。在研究现有减排技术并进行公开通知和征求意见后,州委员会可修订本节规定的改装和加装设备的最低减排百分比标准,以提高该计划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g)(1) 对于涉及购买新型超低或零排放重型车辆的项目,发动机应获得州委员会制定的可选低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认证,除非(2)款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g)(2) 对于涉及购买新型超低或零排放受管制重型车辆,且没有可选低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应提供文件证明该低或零排放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加碳氢化合物排放量不超过符合该发动机适用基准氮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加碳氢化合物排放标准的新发动机的70%,并符合适用的颗粒物标准。州委员会应规定所需文件。如果某一特定类别的新车辆没有基准排放标准,州委员会应确定适当的基准排放水平进行比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h) 对于重型车辆项目以外的项目,州委员会应根据第44287条的规定确定适当的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i) 根据本章使用赠款、贷款、凭证或其他激励措施的项目,应以符合第2部分第3.6章(自第39680条起)的要求为资格条件,视情况而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j) 本节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34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4428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项目通过特定计划申请资金的标准,但基础设施示范计划中的项目除外。项目在获得拨款后五年内必须主要在加州境内运营,涉及船舶的项目除外,船舶项目有单独的要求。项目必须证明在减少氮氧化物(NOx)方面的成本效益。任何改装、换装动力系统或新设备安装都应在计划启动后进行。所涉及的技术和车辆需要获得在加州销售或实验使用的认证。

用更高效发动机替换旧发动机的项目,只要符合选择标准,即可接受。设备改装必须显示氮氧化物排放量至少减少25%,且不增加颗粒物排放。新型低排放车辆应符合规定的氮氧化物标准,对于没有可用标准的车辆,则提供替代方案。项目必须遵守第3.6章的要求才能获得资金。这些指导方针将于2034年1月1日生效。

以下标准适用于通过本计划资助的所有项目,但通过基础设施示范计划资助的项目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a) 除涉及船舶的项目外,车辆行驶里程或运行时间预计有75%或以上在获得拨款后至少五年内在本州境内。涉及船舶和发动机的项目应限于那些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在本州空气流域运行足够时间以满足基于本州氮氧化物减排的成本效益标准的项目,如第44283节所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b) 为符合资格,项目应满足第44283节规定的每吨氮氧化物减排的成本效益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c) 为符合资格,受涵盖车辆的改装、换装动力系统和加装设备应在本计划实施之日或之后进行,或新的受涵盖车辆应在本计划实施之日或之后交付给最终用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d) 改装技术、新发动机和新车辆应获得在本州销售的认证或持有实验运行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e) 用新的、经排放认证的发动机替换旧的、未受控制的发动机,或用经认证符合更严格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新发动机替换经排放认证的发动机的换装动力系统项目,在符合其他适用选择标准的情况下,可予以批准。州委员会应确定被替换的未受控制发动机的适当基准排放水平。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f) 改装和加装设备项目应证明氮氧化物排放量至少减少25%,且颗粒物排放量与州委员会针对该发动机年份和应用所接受的适用基准排放量相比没有增加。州委员会应确定适当的基准排放水平。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应由州委员会界定。在研究现有减排技术并经过公示和征求意见后,州委员会可修订本节规定的改装和加装设备的最低氮氧化物减排百分比标准,以提高本计划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g)(1) 对于涉及购买新型超低或零排放车辆的项目,发动机应获得州委员会制定的可选低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认证,但第 (2) 款规定的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g)(2) 对于涉及购买新型超低或零排放受涵盖车辆,且无可选低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应提供文件证明该低排放或零排放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加碳氢化合物排放量不超过经认证符合该发动机适用基准氮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加碳氢化合物排放标准的新发动机的70%,并符合适用的颗粒物标准。州委员会应规定所需的证明文件。如果某一特定类别的新车辆没有基准排放标准,州委员会应确定适当的基准排放水平进行比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h) 根据本章使用赠款、贷款、凭证或其他激励措施的项目,其资格应以符合第2部分第3.6章(自第39680节起)的要求为条件,视情况而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82(i) 本节将于203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4282.5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农业设备的越野项目被认为至少有10年的使用寿命。这对于此类项目获得拨款很重要,因为它为设备的使用时长设定了一个标准预期。 此外,该法律允许即使在其他法律限制要求的合规日期之前很久提交申请,也可以为这些项目授予拨款。但是,在合规日期过后,就不能再发放拨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