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a) 本章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a)(1) “行政机构”指负责规划《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所提供的债券资金的州机构,具体如 (c) 款所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a)(2)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项目”包括设备采购、路权征用和项目交付成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a)(3) “受资机构”指负责实施经批准项目,并接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所提供的债券资金的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a)(4) “资金”应具有《政府法典》第8879.20条 (c) 款所定义的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b) 行政成本,包括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的管理机构的审计和项目监督成本,可由债券资金回收的部分不得超过项目总成本的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c) 根据《政府法典》第8879.23条 (d) 款,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是校车改造和更换拨款的行政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d) 行政机构不得批准任何项目的资金拨款,除非受资机构提供一份项目资金计划,证明资金预计合理可用且足以完成该项目。行政机构仅在每个独立部分所带来的效益足以达到该独立部分所获资助项目的目标时,方可批准对可用的项目部分进行资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e) 行政机构根据本章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通过的指导方针旨在为该机构提供内部指导,并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一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且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e)(1) 规定对项目支出和成果进行审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e)(2) 要求在项目提名过程中明确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e)(3) 要求项目提名包含项目交付里程碑,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许可、土地征用、设计、施工招标授予、施工完成和项目收尾的开始和完成日期(如适用)。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f)(1) 作为根据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向特定项目拨款的条件,行政机构应要求受资机构每半年报告一次项目实施的活动和进展。行政机构应通过财政部批准的方式将报告转交财政部。报告的目的是确保项目及时执行,并在决定资助项目时确定的范围和预算内。如果预计项目成本将超出批准的项目预算,受资机构应向行政机构提供一份计划,通过缩小项目范围以保持在预算内,或通过确定替代资金来源以应对成本增加,从而实现项目效益。行政机构可以批准纠正计划,或指示受资机构修改其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901(f)(2) 在项目投入运营后的六个月内,受资机构应向行政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项目的最终成本与批准的项目预算的比较、项目持续时间与拨款日期时的原始项目计划的比较,以及项目产生的绩效成果与原始资金申请中描述的绩效成果的比较。行政机构应通过财政部批准的方式将报告转交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