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a) “先进引入成本”是指项目成本减去申请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根据港口使用卡车的实际车龄和周转率本应承担的基准成本,并且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发动机增量成本、发动机更换或改造成本、额外运营成本、燃料增量成本、设施改造,以及为消除在州内高速公路上运行而产生的报废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b) “成本效益”是指为项目提供的资金,用于衡量每个项目或整个计划所实现的每吨颗粒物减排量。在计算成本效益时,项目开始时的一次性拨款应使用公共资金的时间价值或为每个项目确定的折现率进行年化。成本效益应通过将年化成本除以当地颗粒物排放减少量来计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c) “涵盖发动机”包括任何重量超过33,000磅、用于租赁或自有货运的公路重型柴油卡车或巴士的发动机,这些卡车或巴士由服务州内港口的货运公司运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d) “涵盖源”包括公路重型柴油车辆和其他公路高排放柴油发动机类别。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e) “涵盖车辆”包括任何由涵盖发动机提供动力的车辆或设备。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f) “区”是指第3部分第4章(自第40200节起)所述的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区和第3部分第5.5章(自第40400节起)所述的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g) “Gr-bhph”是指克/制动马力小时。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h) “海运码头”具有第40720节中的相同含义。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i) “新型超低排放车辆”是指在作为《车辆法典》第430节所定义的新车辆时,就颗粒物排放标准而言符合超低排放车辆标准的车辆,或者经原始设备制造商批准并提供保修进行改装,以在交付给所有者用于私人或商业用途后的12个月内,就颗粒物排放标准而言符合超低排放车辆标准的车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j) “港口”是指州内的任何海港或河港。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k) “PM”是指颗粒物。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l) “计划”是指本章设立的加州港口社区空气质量计划。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m) “项目”是指根据本章获得拨款的涵盖车辆或涵盖发动机的更换、重新动力化、报废或改造。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n) “重新动力化”是指用不同的发动机替换现有发动机。本章中使用的“重新动力化”一词,是指用符合最新排放标准的新型号发动机替换旧的、未受控制的发动机。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o) “改造”是指对发动机和燃油系统进行修改,使改造后的发动机的颗粒物排放量与原始发动机不同。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99.80(p) “超低排放车辆”是指排放量显著低于其他适用基准排放标准或未受控制的排放水平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