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70

Explanation
本节命名并确立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替代和可再生燃料、车辆技术、改善空气质量和减少碳排放的政策和举措的官方名称,即“2007年加州替代和可再生燃料、车辆技术、清洁空气和碳减排法案”。

Section § 442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两项与交通和空气质量相关的计划的关键术语。对于清洁交通计划,“效益成本评分”衡量的是每个项目每获得一美元资金,能减少多少温室气体排放。它还解释了什么是“加州原住民部落”和“部落组织”。“全燃料周期评估”是指评估燃料从生产到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全面影响。“车辆技术”指的是各种交通工具及其组成部分。

对于空气质量改善计划,“效益成本评分”衡量的是每获得一美元资金,能减少多少污染物排放。“项目”可以涉及多种财政措施,例如拨款和贷款,以改善车辆和技术的排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1) 对于根据第44272条设立的清洁交通计划,“效益成本评分”指项目预期或潜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以委员会从替代和可再生燃料及车辆技术基金授予该项目的每美元资金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2) “加州原住民部落”指位于加州且列入由原住民遗产委员会维护的联系名单的、为2004年法规第905章之目的的原住民部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3) “委员会”指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4) “全燃料周期评估”或“生命周期评估”指评估和比较燃料生命周期中每个步骤的全部环境和健康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4)(A) 原料生产、提取、种植、运输和储存,以及其中水的运输和使用以及土地利用和土地覆盖的变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4)(B) 燃料生产、制造、分销、营销、运输和储存,以及其中水的运输和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4)(C) 车辆运行,包括加油、燃烧、转化、渗透和蒸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5) “部落组织”指由加州原住民部落控制、批准或特许的、且受其法律、加州法律或美国法律管辖的公司、协会或团体。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a)(6) “车辆技术”指任何车辆、船只、非公路设备或机车,或其任何部件,包括其发动机、推进系统、变速器或结构材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b) 为根据第44274条设立的空气质量改善计划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b)(1) “效益成本评分”指每美元由委员会授予该项目的资金所实现的合理预期或潜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减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0.3(b)(2) “项目”指由委员会确定为可能获得资助的一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拨款、循环贷款、贷款担保、贷款、凭证、回扣以及其他适当的资助措施,用于第44274条授权的特定车辆、设备、技术或倡议。

Section § 44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两个计划:清洁交通计划和空气质量改善计划。这些计划旨在支持替代和可再生燃料及车辆项目的发展,同时确保这些项目不会损害自然资源。

它们通过竞争性流程决定资金分配,并寻求额外的联邦和私人资金来支持其目标。这些计划带来的效益和排放减少必须是可衡量的。机动车费用收入的使用必须符合特定的州宪法要求。

法律规定,计划活动应与州的空气质量标准或减排目标保持一致,而非阻碍。这些计划必须增强现有的减排举措,而不仅仅是遵守法律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那些已经有法律要求实施的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a) 本章根据第44272条设立清洁交通计划,由委员会管理;并根据第44274条设立空气质量改善计划,由州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州委员会在履行其各自计划的职责时,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a)(1) 设立可持续发展目标,以确保替代和可再生燃料及车辆部署项目,在全燃料周期评估的基础上,不会对自然资源,特别是州和联邦土地,造成不利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a)(2) 建立一个竞争性流程,用于分配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的资金,该流程除其他因素外,应考虑与清洁交通计划项目相关的效益成本评分(定义见第44270.3条(a)款),或与空气质量改善计划项目(定义见第44270.3条(b)款(2)项)相关的效益成本评分(定义见第44270.3条(b)款(1)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a)(3) 识别额外的联邦和私人资金机会,以增加或补充根据本章设立的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a)(4) 确保排放减少或效益的结果可以衡量和量化。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a)(5) 确保根据本章支出的、源自对机动车征收的费用的收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支出,如同源自根据第118号议会法案(2007年法规第750章)对机动车征收的费用的收入一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b) 州委员会应与委员会协商,为清洁交通计划和空气质量改善计划制定并采纳指导方针,以确保这些计划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b)(1) 根据这些计划开展的活动应补充而非干扰实现和维持联邦及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减少有毒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b)(2) 根据这些计划开展的活动应维持或改善臭氧州实施计划、加利福尼亚州第二阶段改性汽油标准和柴油燃料法规中的排放减少和空气质量效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4271(c) 就本章设立的两个计划而言,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包括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地区规章制度、与政府实体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而必须实施的项目。就清洁交通计划而言,州委员会应向委员会提供建议,以确保本款的要求得到满足。

Section § 442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且可执行。某一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可以独立运作的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