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空气污染物“热点”信息与评估风险评估
Section § 44360
本法律规定了空气区域管理机构如何根据设施的排放数据来优先排序和评估其健康风险。首先,他们需要将设施分为高、中、低优先级别,并考虑排放物质的数量和危险性,以及设施与学校、医院等敏感地点的距离等因素。在最终确定这些优先级别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
最高优先级别的设施必须在150天内提交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并遵循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制定的指南。这些指南旨在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并允许设施运营者提交额外的科学数据或风险暴露估算。
区域管理机构可以对同一所有者拥有的类似设施使用单一评估。如果在区域管理机构要求评估时指南尚未发布,则设施在指南发布后无需重新进行评估。
Section § 44361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风险评估必须提交给区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公开。区必须在 (180) 天内将这些评估提交给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以获取关于健康影响的意见。OEHHA 可以聘请没有利益冲突的承包商来审查数据,并遵循既定指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区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 (45) 天内向 OEHHA 或承包商支付审查费用。如果区寻求 OEHHA 的咨询,他们也必须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支付咨询费用。此外,OEHHA 可以向立法机关建议,每年在高优先级设施中可以审查的评估数量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4436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与设施排放相关的健康风险评估应如何审查和管理。首先,区域会在一年内审查评估,并根据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的反馈,决定批准或要求修订。如果运营者在被要求后60天内未修订并重新提交,区域可以自行修改并批准。
一旦健康风险评估获得批准,如果评估发现设施排放导致重大健康风险,设施运营者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发出的通知将专门针对该特定设施的健康风险,并且必须遵循区域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44363
这项法律要求各区从1991年7月1日起编制并分享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必须说明健康风险评估的优先事项,根据对个人和人群的癌症风险对设施进行排名,识别任何非癌症风险,并说明在制定有毒排放控制措施方面的进展。
此外,区必须将这份报告分享给地方政府和卫生官员,并举行公开会议讨论报告的发现和重要性。
Section § 44365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某个区没有遵守排放管理规定时介入。州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接管批准排放计划和要求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的任务。
此外,它明确指出,各区有权制定比此处概述的更严格的排放管理和健康风险评估标准。各区还保留根据其他法律控制有害物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