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010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规定,本章中的定义应用于理解本分部,除非州委员会根据第39601节制定新规则来修改这些定义。

Section § 390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酸沉降”定义为酸性化学物质从大气中沉降到地表的过程,无论是通过降雨(湿沉降)还是其他形式(干沉降)。

“酸沉降”指酸性化合物从大气层中进行的湿沉降或干沉降。

Section § 39010.6

Explanation

“酸沉降前体”这个词指的是一种空气污染物,它在大气中可以变成酸性气体或颗粒物。

“酸沉降前体”指在大气中可能转化为酸性气体或颗粒物的一种空气污染物。

Section § 390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农业焚烧”定义为用于特定目的的户外火灾。它包括用于种植作物、饲养动物、管理森林、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预防疾病和害虫的火灾。它还涵盖了维护供水系统和通过控制性焚烧管理野生植被。

野生植被管理焚烧被描述为由公共机构实施或涉及公共机构的计划性火灾,用于管理灌木丛、草地或树木覆盖的区域。这些焚烧旨在预防高强度野火、管理流域、改善牧场和森林、管理植被、增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维护空气质量。这类控制性火灾可能自然发生或意外点燃。

“农业焚烧”指用于以下任何情况的露天焚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a) 作物种植或禽畜饲养中的农业作业,或用于森林管理、牧场改良、改善野生动物和猎物栖息地的土地,或疾病或虫害防治的露天焚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b) 为 (a) 款中规定的目的而运行或维护供水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 野生植被管理焚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1) 就本款而言,野生植被管理焚烧是指由公共机构实施,或通过涉及公共机构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实施的计划焚烧,用于焚烧主要覆盖有灌木丛、树木、草或直立灌木的土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2) 就本款而言,计划焚烧是指在施用前选定的土地上,计划性地施用和控制火,针对野外燃料,以实现以下任何目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2)(A) 通过减少野外燃料的数量和连续性来预防高强度野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2)(B) 流域管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2)(C) 牧场改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2)(D) 植被管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2)(E) 森林改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2)(F) 野生动物栖息地改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2)(G) 空气质量维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c)(3) 计划性施用火可包括自然或意外点燃。

Section § 39011.5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什么是“农业空气污染源”,主要指用于农业活动(如饲养动物或种植作物)的设施。它包括圈养动物设施、农业专用发动机以及任何受空气质量法规管辖的污染源。法律规定,2004年之前制定的任何针对农业固定设施的空气区域规则都适用于这些农业源。

它还明确,区域可以根据地方或联邦法律控制这些污染源。但是,如果农业源的某些污染物排放量足够低(每年少于一吨),区域可以在公开听证会后豁免该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5(a) “农业空气污染源”或“农业源”是指用于作物生产或家禽或动物饲养的空气污染源或一组污染源,位于共同所有或控制的相邻地产上,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5(a)(1) 是圈养动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结构、建筑物、装置、谷仓、畜栏、鸡舍、饲料储存区、挤奶厅,或液体和固体粪便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分配系统,如果驯养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牛、犊牛、马、绵羊、山羊、猪、兔子、鸡、火鸡或鸭)被围栏、圈养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在特定区域用于商业农业目的,且喂养方式非放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5(a)(2) 是用于作物生产或家禽或动物饲养的内燃机,包括但不限于受第4部分第3章第1.5条(自第41750节起)管辖的发动机,但用于驱动农具的发动机除外,该术语在《车辆法典》第36000节中定义,以该节在2003年1月1日时的规定为准。尽管有第39601节(b)款的规定,州委员会不得为本节目的修订此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5(a)(3) 是第39053.5节中定义的Title V源,或是区域根据本分部或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01 et seq.)另行管辖的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5(b)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的任何影响农业作业中固定源的区域规则或法规,均适用于农业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11.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区域管理其根据本分部或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01 et seq.)或根据该法案通过的、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前生效的任何规则或法规而拥有管辖权的源(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农业源的固定源)的权力,也不限制区域根据在公开听证会上的认定,即该源的总排放量不超过每年一吨颗粒物、氮氧化物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微量水平,而免除农业源在第40724节或第42301.16节下原本适用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39012

Explanation
“空气盆地”是指州委员会根据特定标准确定的州内一个特定区域。

Section § 3901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空气污染物”。它涵盖了任何释放到空气中的物质,例如烟雾、灰尘、烟气、气体和异味等。基本上,它指的是任何能污染空气的物质。

“空气污染物”指任何排放、释放或以其他方式扩散到大气中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烟雾、烧焦的纸屑、灰尘、烟灰、污垢、碳、烟气、气体、异味、颗粒物、酸或其任何组合。

Section § 39014

Explanation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词指的是为表明空气污染何时可能导致负面健康或环境影响而设定的空气污染特定水平和暴露时间。这些标准由州委员会或联邦政府制定。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指由州委员会或在适用情况下由联邦政府制定的、反映空气污染的强度和构成与不良影响之间关系的、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和持续时间。

Section § 39014.3

Explanation
“羚羊谷区”指的是羚羊谷空气质量管理区,该区是根据第14章(自第41300条起)设立的。
“羚羊谷区”指根据第3部分第14章(自第41300条起)设立的羚羊谷空气质量管理区。

Section § 39014.5

Explanation

“安特洛普谷区委员会”这个词指的是负责监督安特洛普谷空气质量管理局运作的机构。

“安特洛普谷区委员会”指安特洛普谷空气质量管理局的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39015

Explanation

“湾区区”一词指的是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区,该区根据从第40200条开始的特定法律规定运作。

“湾区区”指根据第3部分第4章(自第40200条起)继续存在的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区。

Section § 39016

Explanation
“湾区委员会”简单来说就是负责管理湾区并为其做出决策的一群人。

Section § 39016.5

Explanation
本节将“局”一词定义为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汽车维修局。

Section § 39017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车辆法典》另一部分中对“巴士”的定义,具体是第233条。

“巴士”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233条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39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认证”的含义,即州政府批准并声明某机动车、其发动机或污染控制装置符合州政府为控制特定空气污染物而设定的标准。

“认证”指州委员会认定某机动车、机动车发动机或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已符合州委员会采纳的、用于控制来自车辆源的特定空气污染物的标准。

Section § 39019

Explanation

“认证设备”指的是一种已获得认证的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这包括那些之前已获得州委员会或机动车污染控制委员会批准或认可的装置。对于过去被标记为“认可”或“批准”的设备,这些术语仍然可以使用。

“认证设备”指具有认证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设备,并包括先前经州委员会或机动车污染控制委员会认可或批准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设备。
“认可”或“批准”一词可继续用于先前已认可或批准的此类设备。

Section § 39019.5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指出,“热电联产技术”一词应按照《公共资源法》第 25134 条中的解释来理解。

“热电联产技术”的含义与《公共资源法》第 25134 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3901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一个项目若要被视为“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必须涉及对现有设备的改造。如果申请人或主办行业拥有或运营的设备未被改造,则不被计入热电联产技术项目的一部分。

Section § 39020

Explanation

本节将“可燃或易燃固体废物”定义为任何容易着火或燃烧的固体废弃物。例子包括垃圾、纸张,甚至动物尸体。

“可燃或易燃固体废物”指任何垃圾、废弃物、废品、碎布、纸张、盒子、板条箱、木丝、灰烬、下水、动物尸体,或任何其他呈固体形式的可燃或易燃废弃物。

Section § 39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商用车辆”的定义与《车辆法典》第260条中提供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390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排放控制系统部件”定义为州委员会一份文件中列出的部件,具体是指1978年12月14日的“排放保修零件清单”,该清单在加州行政法规的某个条款中被提及。

“排放控制系统部件”是指包含在州委员会日期为1978年12月14日的“排放保修零件清单”中的那些部件,该清单在《加州行政法规》第13篇第2036条 (c) 款中提及。

Section § 39022

Explanation
本节将“县区”定义为根据第3部分第2章第40100条开始的规定持续运作的区。

Section § 39023

Explanation
“县区委员会”这个词指的是负责监督和为某个县区做出决策的一群人。

Section § 39023.3

Explanation

在本条中,“逸散性排放”被定义为无法通过烟囱或通风口等常规排放口排出的排放物。州委员会不得在本特定条款下更改此定义。

“逸散性排放”指那些无法合理地通过烟囱、烟道、通风口或其他功能等效的开口排放的物质。尽管有第39601条 (b) 款的规定,州委员会不得就本条的目的修订此定义。

Section § 39024

Explanation

本节将“曲轴箱排放”定义为从机动车发动机曲轴箱直接逸散到空气中的物质。它澄清,通过发动机进气或排气系统导入的气体不被视为曲轴箱排放;相反,它们被称为废气排放。

“曲轴箱排放”是指从机动车发动机曲轴箱的任何开口处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的物质。导入发动机进气或排气系统的曲轴箱气体不属于曲轴箱排放的定义范围,但被定义为废气排放。

Section § 390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使用“部”一词时,它指的是消费者事务部。

“部”指消费者事务部。

Section § 390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直接进口车辆”定义为一种在美国境外制造、不打算在美国销售且未经州委员会认证符合加州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直接进口车辆”指任何在美国境外制造的、制造商不打算在美国销售且未经州委员会根据第5部分第2章第1条(从第43100节开始)认证的轻型机动车。

Section § 390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区”一词,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设立或维持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

Section § 39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区理事会”是指为一个区做决策的一群人。

Section § 39026.5

Explanation

本节将“老年低收入者”定义为年龄超过62岁,居住在家庭中,且该家庭所有成员去年的总收入低于7,500美元的人。

“老年低收入者”指年龄超过62岁,居住在家庭中,且该家庭所有成员(包括该62岁以上个人)的合并调整后总收入(定义见《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072条)在上一公历年度低于七千五百美元 ($7,500) 的个人。

Section § 39027

Explanation

“排放标准”指的是对可以排放到空气中的空气污染物数量设定的限制。

“排放标准”指对向大气排放空气污染物所作出的规定限制。

Section § 39027.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几个与车辆诊断和排放相关的术语。“双向控制”允许诊断工具临时管理车辆部件,而不会造成永久性改变。“受涵盖人员”包括经汽车维修局许可的车辆维修个人或企业,或制造排放相关车辆部件的个人或企业。“数据流信息”指车辆系统与诊断工具或其他车辆模块共享的信息,不包括发动机校准细节。“排放相关机动车信息”涉及影响车辆排放的系统或部件,例如燃油系统和变速器系统。“排放相关机动车部件”包括任何可能影响车辆排放的部件。“增强型数据流信息”和“增强型诊断工具”是特定于车辆制造商品牌工具或数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a)  “双向控制”指诊断工具在数据(总线)上发送消息的能力,该能力可暂时覆盖模块对传感器或执行器的控制,并将控制权交给诊断工具操作员。双向控制不会对发动机或部件校准造成永久性改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b)  “受涵盖人员”指任何从事机动车服务或维修业务的人员,其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884.6条,经汽车维修局许可或注册以开展该业务,或从事为这些机动车制造或再制造排放相关机动车部件的人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c)  “数据流信息”指由车辆内部模块或智能传感器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并由其自身模块控制的传感器,并在通过一根或两根通信线并行连接的模块和智能传感器网络之间传输。该信息通过通信线广播,供底盘或变速器等其他模块用于执行正常的车辆操作,或供诊断工具使用。数据流信息不包括发动机校准相关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d)  “排放相关机动车信息”指关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d)(1)  任何控制排放的原厂设备系统、部件或零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d)(2)  任何与动力总成系统相关的原厂设备系统、部件或零件,包括但不限于燃油系统和点火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d)(3)  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原厂设备系统或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变速器系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e)  “排放相关机动车部件”指任何直接替换的汽车部件,或经州委员会行政命令认证的可能影响机动车排放的汽车部件,包括替换件、整合件、翻新件、再制造件、加装件、改装件和专用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f)  “增强型数据流信息”指专用于原厂设备制造商品牌工具和设备的数据流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27.3(g)  “增强型诊断工具”指专用于原厂设备制造商车辆的诊断工具。

Section § 39027.5

Explanation
法律将“排放改造装置”定义为一种经过认证或批准的排气装置,用于将改装车辆转换为低排放车辆。 法律的这一部分将在相关法案中规定的特定日期起五年后失效,并将在该日期之后的次年1月1日被废止。

Section § 39028

Explanation

“排气装置”是指汽车或卡车的一个部件,旨在减少从排气管排出的污染。

“排气装置”指一种用于减少废气排放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Section § 39029

Explanation
本节将“废气排放”定义为从车辆发动机排气口以外的区域释放到空气中的任何物质。

Section § 39030

Explanation

本节将“烟道”定义为任何允许空气或气体通过的管道或通道,例如烟囱或排气筒。

“烟道”指用于空气、气体或类似物质的任何管道或通道,例如烟囱或排气筒。

Section § 39031

Explanation

本节将“燃油蒸发损耗排放”定义为从车辆燃油系统逸散到空气中的汽化燃油。

“燃油蒸发损耗排放”指从机动车燃油系统排放到大气中的汽化燃油。

Section § 39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燃油系统”定义为车辆中的整个装置,包括燃油箱、燃油管路以及化油器或燃油喷射器。它还涵盖了所有通气口以及控制燃油蒸汽排放的系统或装置。

“燃油系统”指燃油箱、燃油管路和化油器或燃油喷射器的组合,并包括所有通气口以及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或装置。

Section § 39032.5

Explanation
“严重污染车辆”指的是一辆排放过多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或氮氧化物的车辆,其排放标准由某个部门与州委员会合作制定。

Section § 39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重型”车辆定义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重量额定值至少为6,001磅的车辆。

“重型”指具有制造商规定的最大车辆总重额定值为6,001磅或以上的车辆。

Section § 39034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农具”一词应按照《车辆法典》中的定义来理解,特别是自第36000条起。

“农具”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16部第1章(自第36000条起)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39035

Explanation

“轻型”一词指的是制造商声明其满载时重量可达 6,000 磅的车辆。

“轻型”指的是制造商的最大车辆总重额定值低于 6,001 磅。

Section § 3903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方或区域主管机关”一词,指负责管理市、县或区的团体。

“地方或区域主管机关”指任何市、县或区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39037.1

Explanation

本节将“船舶”定义为任何类型的船只或船舶,例如拖船、油轮、货船、客船或驳船。但它明确排除了主要用于娱乐目的的船只。

“船舶”指任何拖船、油轮、货船、客船、驳船或其他船只、船舶或水上交通工具,但不包括主要用于娱乐目的的船只。

Section § 39037.05

Explanation

加州对“低排放机动车”的定义是:经州委员会认证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此外,它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能够使用甲醇运行,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大于某个基准车辆;能够使用汽油或柴油以外的其他燃料运行,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与甲醇车辆相似;或者仅使用汽油,但符合更严格的碳氢化合物排放标准。

“低排放机动车”是指经州委员会认证符合所有适用排放标准,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附加要求的机动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37.05(a)  经州委员会认定,能够使用甲醇运行,且对环境臭氧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不大于符合 (c) 款要求的车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37.05(b)  能够使用汽油或柴油以外的任何可用燃料运行,且经州委员会认定,对环境臭氧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不大于使用甲醇运行的车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37.05(c)  仅使用汽油运行,并经认证符合的碳氢化合物废气排放标准至少比同一年份和同类汽油车通常适用的标准严格两倍。

Section § 39037.5

Explanation
本节将“中型”定义为一种重型车辆,其重量限制由州法规确定。

Section § 39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车辆“车型年份”的含义。如果制造商有年度生产计划,“车型年份”就包括该年的1月1日。如果没有,它就简单地指该日历年。对于分多个阶段制造的车辆,车型年份由底盘完成的时间决定。

Section § 39038.3

Explanation
本节将“莫哈韦沙漠区”定义为莫哈韦沙漠空气质量管理区,该区是根据第3部分第13章(从第41200条开始)设立的。

Section § 3903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术语“莫哈韦沙漠区委员会”定义为莫哈韦沙漠区的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39039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机动车”一词应根据另一部法律(具体而言是《车辆法典》第415条)中的定义来理解。

“机动车”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415条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39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是什么。它指的是任何安装在车辆上或对车辆发动机进行的改装,目的都是为了减少车辆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

Section § 39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摩托车”的定义与《车辆法典》第400条中提供的定义相同。因此,要了解摩托车在法律上的定义,你需要查阅《车辆法典》中的该特定条款。

“摩托车”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400条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39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新机动车”定义为所有权(无论是衡平法上的还是法定上的)尚未转让给最终购买者的车辆。

Section § 3904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新机动车发动机”的含义。它简单地指安装在机动车中的新发动机。

Section § 39043

Explanation
本节将“非车辆来源”定义为任何与车辆运行无关的空气污染来源。这包括将燃料装载到车辆中的活动。

Section § 39043.5

Explanation
本节将“遮蔽剂”定义为军事演习中用于制造烟幕的雾油。这些烟幕的目的是阻止在特定区域内通过视觉或电子观察手段对人员或物体的探测。

Section § 39044

Explanation
“露天户外火”是指任何在室外燃烧材料的行为,没有被围起来,且烟雾没有通过烟囱或管道排出。

Section § 39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果园或柑橘园加热器”。它指的是任何通过燃烧燃料产生热量,并排放空气污染物,以保护果园或柑橘园免受霜冻损害的装置或机器。

Section § 39046

Explanation

“乘用车”的定义与《车辆法典》中某个特定部分的定义方式相同。

“乘用车”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465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3904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人”的含义。它包括由另一节定义的人、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及其雇员,以及美国政府。但政府机构及其雇员在履行职责时所采取的行动不承担刑事责任。

“人”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47(a) 第19条所定义之“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47(b) 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公共区,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但是,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公共区,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均不应根据第4部分(自第41500条起)的规定,对其政府机构或公共区在履行其职能时所做的任何行为,或其官员或雇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所做的任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47(c) 美国或其机构,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

Section § 39047.2

Explanation
本节将“PM2.5”定义为尺寸为2.5微米或更小的微小颗粒。

Section § 390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合格设施”定义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小型发电设施,该设施符合《公用事业法典》第228.5条中列出的标准。本质上,它是一个旨在发电的设施,需遵守某些规定才能被视为“合格”。

“合格设施”指《公用事业法典》第228.5条所定义的合格小型发电设施。

Section § 3904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赛车”定义为一种不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竞赛车辆。

Section § 3904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域管区”的含义:它指的是根据法律的第3部分第5章(从第40300条开始)设立的区域。

“区域管区”指根据第3部分第5章(自第40300条起)设立的区。

Section § 390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区域区董事会”,它指的是负责管理和决策一个区域区的人员群体。

Section § 390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资源回收项目”定义为任何旨在将各种废弃物(如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森林废弃物,或来自垃圾填埋场和消化池的气体)在其产生地转化为能源的举措。

“资源回收项目”是指以将市政废弃物、农业废弃物、森林废弃物、垃圾填埋气或消化池气体转化为副产品能源的方式,在其产生所在的大气区内进行的项目。

Section § 39050.7

Explanation
本节将“萨克拉门托区”定义为萨克拉门托大都会空气质量管理区,该区是根据第3部分第10章(从第40950条开始)设立的。

Section § 390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萨克拉门托区委员会”定义为负责管理萨克拉门托区的群体。

Section § 39051

Explanation

本节将“进度增量表”定义为一份时间表,详细列出为确保空气污染源符合排放标准而必须采取各项步骤的具体日期。该时间表应包括关键日期,例如最终计划提交、合同授予、施工开始和结束、合规实现以及有效监督所需的任何其他步骤。

“进度增量表”指一份日期说明,列明为使空气污染物来源符合排放标准而应采取的各项步骤的日期,并应在可行范围内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51(a) 向相关区域提交该来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最终计划的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51(b) 授予排放控制系统或工艺改造合同的日期,或发出购买零部件以实现排放控制或工艺改造订单的日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51(c) 启动排放控制设备或工艺变更的现场施工或安装的日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51(d) 排放控制设备或工艺改造的现场施工或安装应完成的日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51(e) 最终合规应实现的日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051(f) 为实现对及时合规进展的严密有效监督而应采取的其他适当和必要步骤的日期。

Section § 39051.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校车”是指专门用于运送学生往返教育场所或活动的大型车辆。

“校车”指专门设计和制造用于运送任何中小学、学院或大学学生往返教育设施或活动的重型机动车。

Section § 390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烟雾指数”一词,指州政府赋予车辆的一个数字,用以显示它们在未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对臭氧水平的影响程度。它还规定,本节将在一个特定日期五年后停止生效,并在该日期之后的1月1日正式废止。

Section § 39052

Explanation

“固体废物堆放场”这个词指的是任何为了丢弃或处理而堆积起来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堆放场”指为处置任何固体废物而进行的任何堆积。

Section § 39052.5

Explanation

本节将“南海岸区”定义为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该管理局是根据加州法律中始于第40400条的某个章节设立的。

“南海岸区”指根据第3部分第5.5章(自第40400条起)设立的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

Section § 39052.6

Explanation
“南海岸区委员会”指的是负责管理南海岸区的团体。

Section § 39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州委员会”一词定义为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州委员会”指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Section § 39053.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定义了“第五篇”,特指联邦《清洁空气法案》的第五篇。

“第五篇”指联邦《清洁空气法案》的第五篇(42 U.S.C. Sec. 7661 et seq.)。

Section § 39053.5

Explanation

“Title V 源”指的是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第五章必须持有运营许可证的任何固定污染源。这项要求由联邦法律规定,并涵盖根据该法案的指导方针和规定受监管的特定场所。

“Title V 源”仅指联邦法律要求纳入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第五章(42 U.S.C. Secs. 7661 to 7661f, incl.)设立的运营许可计划以及根据第五章通过的联邦法规的固定源。

Section § 3905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有排放上限的交易计划”定义为一种系统,在该系统中,企业或排放源可以通过交易信用额度来达到设定的排放限制。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减少自己的排放,或者从那些成功将排放量削减到其限制以下的其他方购买信用额度。
“有排放上限的交易计划”或“排放总量限制交易计划”指根据第39616条 (b) 款通过的一种基于市场的激励性交易计划,该计划允许排放源通过获取可交易的排放信用额度来遵守排放总量限制或上限。

Section § 39054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车辆法典》第410条中的定义,简单地界定了“货车”的含义。

“货车”指《车辆法典》第410条所定义的载重汽车。

Section § 3905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牵引车”一词的含义应与《车辆法典》第655条中的定义保持一致。

“牵引车”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655条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39055.5

Explanation

“最终购买者”指的是第一个购买新机动车或发动机,并打算自己使用而非转售给他人的人。

“最终购买者”就任何新的机动车或新的机动车发动机而言,是指第一个善意购买新的机动车或新的机动车发动机并非为了转售目的的人。

Section § 3905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统一学区”,指明它是一个根据第3部分自第40150条开始的特定法规设立或维持的学区。

“统一学区”指根据第3部分第3章(自第40150条起)设立或持续存在的学区。

Section § 39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统一学区委员会”定义为负责管理统一学区的一群人。

Section § 39058

Explanation

“二手汽车”是指任何不属于新车的车辆。

“二手汽车”是指任何不是新机动车的机动车。

Section § 390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车辆”一词的定义与《车辆法典》第670条中的定义相同。实际上,它指的是你在该法条中会找到的车辆定义。

“车辆”具有与《车辆法典》第670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39060

Explanation
本节将“车辆来源”定义为任何来自机动车的空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