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试点项目,旨在利用遥感技术测量加州火车排放物。其目的是检验这些设备能否准确检测机车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水平。该项目还将验证这些测量结果是否能将机车归类到联邦排放标准之下,并确认它们是否符合规定水平。一个咨询小组将指导该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并将在全州范围内收集数据,以确保从加州北部和南部运行的机车中获得全面的结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40(a) 州委员会应实施一项试点计划,使用路边遥感设备测定机车的排放物。该试点计划的目标是确定遥感设备是否能以合理的精确度,准确且可重复地测定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40(a)(1) 机车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的水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40(a)(2) 机车是否符合0级、1级或2级联邦认证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40(a)(3) 测量结果是否可以校准,以确定机车排放物是否高于或低于适用的联邦排放认证水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40(b) 州委员会应与根据第39941条设立的咨询小组协商,设计并实施该试点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40(c) 试点计划应收集足够的数据,以确保对在该州运行的具有代表性的机车样本进行测试,从而为州委员会达到目标并作出(a)款中阐明的决定提供充分依据。数据收集应至少在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和南部的代表性条件下进行。

Section § 399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设立一个咨询小组,为试点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提供指导。该小组的成员人数上限为14人,由南海岸和萨克拉门托大都会空气质量管理局选定。小组成员必须包括遥感和机车发动机技术专家、社区团体代表,并可能包括主要铁路公司的代表。

如果铁路公司选择参与,它们将任命一半的咨询小组成员,而另一半成员将由空气质量管理局任命。

州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咨询小组,就试点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向州委员会提出建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41(a) 咨询小组应由偶数成员组成,人数不超过14名,具体人数由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和萨克拉门托大都会空气质量管理局的委员会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41(b) 咨询小组应由遥感和机车发动机技术领域的公认专家、公民社区团体代表、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代表以及萨克拉门托大都会空气质量管理局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还可以包括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伯灵顿北方圣达菲铁路公司的代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41(c) 咨询小组应由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和萨克拉门托大都会空气质量管理局任命。如果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伯灵顿北方圣达菲铁路公司选择参与,咨询小组50%的成员应由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伯灵顿北方圣达菲铁路公司任命,另外50%应由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和萨克拉门托大都会空气质量管理局任命。

Section § 3994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委员会聘请一个独立团体来运行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试点项目。州委员会将监督他们的工作,并且还将与一个咨询小组合作,帮助规划项目并确保数据收集和报告正确无误。

州委员会可以与一个独立实体签订合同,以实施第39940条规定的试点项目,并应监督该独立实体的工作。州委员会应与根据第39941条设立的咨询小组协商实施该试点项目,以审查试点项目的设计并确保数据收集、报告和评估的质量控制。

Section § 39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为立法机关准备一份报告。报告需要包含试点项目的数据摘要,并评估遥感设备是否能达到另一节(39940)中强调的项目目标。 如果委员会发现这些设备在实现目标方面有前景,报告还必须包括使用遥感设备所带来的排放减少和相关成本的预测。此外,报告还要概述资金建议,并将该项目的成本效益与其他空气质量改善方法进行比较。

Section § 39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伯灵顿北方圣太菲铁路公司分担一项州试点项目的费用。两家铁路公司负责25%的费用,总额上限为20万美元。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将承担剩余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美元。铁路公司提供的资金专门用于试点项目中机车测试的规划、实施、评估和报告。

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伯灵顿北方圣太菲铁路公司应各自向州委员会偿还其根据本章设立的试点项目的实施费用。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伯灵顿北方圣太菲铁路公司应向州委员会偿还这些费用的25%,但两家铁路公司的偿还总额不得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应向州委员会偿还实施试点项目的剩余费用,但偿还总额不得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伯灵顿北方圣太菲铁路公司提供的资金应仅用于偿还州委员会在规划、实施、评估和报告试点项目结果方面的费用,该试点项目与这些铁路公司运营的机车测试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