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2006年,加利福尼亚州选民批准了一项名为第1B号提案的计划,其中包括十亿美元,用于减少通过该州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污染。这笔资金旨在减少有害排放,特别是在贸易路线沿线和港口附近,并且只能用于法律尚未要求的减排。目标是改善受货运影响最严重的社区的公共健康。该法律鼓励联邦、州和私营部门之间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并规定了资金支出的指导方针。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a) 2006年11月,选民批准了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缓、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亦称第1B号提案,该法案除其他事项外,提供了十亿美元($1,000,000,000),用于减少与沿加利福尼亚州贸易走廊的货运相关的排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b) 第1B号提案要求,经立法机关拨款并受立法机关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约束,将这些资金提供给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减少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排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c) 第1B号提案还要求将这些资金用于法律或法规未另行要求的减排。这些资金旨在补充现有资金,用于资助减少从该州海港和陆路口岸开始并经加利福尼亚州贸易走廊运输的货运所产生的排放和公共健康风险的策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d) 货物运输活动的巨大增长已在港口附近和贸易走廊沿线的社区造成公共健康危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资金应以减少与加利福尼亚州贸易走廊沿线货运相关的健康风险的方式支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委员会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减排效益,在受严重影响的社区中实现尽早的健康风险降低,并为控制未来导致健康风险增加的排放源提供激励。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委员会应在参与货物运输的联邦、州和私营实体之间发展伙伴关系,以减少排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g) 本章的目的是建立这些资金支出的标准和程序。

Section § 39625.01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的官方名称是“货物运输排放减少计划”。它本质上是专门针对减少货物运输排放的这一章节的标题和引用名称。

Section § 396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贸易走廊内与空气质量和货物运输相关的关键术语。“申请人”包括专注于货物运输和空气质量改善的公共实体或州机构。“排放物”指柴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源”是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不同空气污染源,例如卡车和船舶。“货物运输设施”包括机场和海港等对货运至关重要的地点。最后,“贸易走廊”是加州内以高货运量而闻名的特定区域。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1(a) “申请人”指参与本州贸易走廊货物运输或参与与货物运输相关的空气质量改善的任何地方公共实体。仅为管理贷款或贷款担保计划之目的,申请人可包括任何州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1(b) “排放”或“排放物”指排放物,包括但不限于柴油颗粒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活性有机气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1(c) “排放源”指与货物通过加州贸易走廊运输相关的以下空气污染源类别之一:重型卡车、机车、商用港口船只、与货运相关的远洋船舶和货物装卸设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1(d) “货物运输设施”指机场、海港、陆路口岸、货运配送仓库和物流中心、货运铁路系统,以及由州委员会确定的与货物运输相关且卡车交通量大的高速公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1(e) “贸易走廊”指以下任何区域:洛杉矶/内陆帝国地区、中央谷地地区、湾区地区和圣地亚哥/边境地区。

Section § 3962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术语,并为加州货物运输减排计划所使用的债券资金的管理制定了规则。它规定,负责管理这些资金的机构的行政成本不得超过计划总成本的5%。法律指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为负责机构,并强调项目资金计划的必要性,以确保资金充足且足以完成项目。所采纳的指导方针旨在为机构提供内部指导,并豁免于州的《行政程序法》。这些指导方针包括审计计划、确定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以及设定项目里程碑,例如各个阶段的开始和完成日期。此外,受资机构必须每六个月提交一次进展报告,并提交一份最终报告,比较预期和实际的成本、时间表和成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a) 本章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a)(1) “行政机构”是指负责规划《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所提供的债券资金的州机构,具体如(c)款所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a)(2)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项目”包括设备采购、路权征用和项目交付成本。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a)(3) “受资机构”是指负责实施已批准项目,并接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所提供的债券资金的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a)(4) “资金”应具有《政府法典》第8879.22条(c)款所定义的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b) 行政成本,包括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计划的管理机构的审计和计划监督成本,可由债券资金回收的部分不得超过该计划成本的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c) 根据《政府法典》第8879.23条(c)款第(2)项,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是货物运输减排计划的行政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d) 行政机构在受资机构提供项目资金计划,证明资金预计合理可用且足以完成项目之前,不得批准项目的资金分配。行政机构仅在每个独立部分所带来的效益足以实现该独立部分获得资金的计划目标时,方可批准可使用项目部分的资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e) 行政机构根据本章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通过的指导方针旨在为该机构提供内部指导,并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e)(1) 规定对项目支出和成果进行审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e)(2) 要求在项目提名过程中明确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e)(3) 要求项目提名包含项目交付里程碑,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许可、土地征用、设计、施工招标授予、施工完成和项目收尾的开始和完成日期(如适用)。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f)(1) 作为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12.49章(自第8879.20条起)向特定项目分配资金的条件,行政机构应要求受资机构每半年报告一次项目实施的活动和进展。行政机构应通过财政部批准的方式将报告转交财政部。报告的目的是确保项目及时执行,并在决定资助项目时确定的范围和预算之内。如果预计项目成本将超出批准的项目预算,受资机构应向行政机构提供一个计划,通过缩小项目范围以保持在预算内,或通过确定替代资金来源以应对成本增加,从而实现项目效益。行政机构可以批准纠正计划,或指示受资机构修改其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02(f)(2) 项目投入运行后六个月内,受资机构应向行政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项目的最终成本与批准的项目预算的比较、项目持续时间与分配之日原始项目进度的比较,以及项目产生的绩效成果与原始资金申请中描述的绩效成果的比较。行政机构应通过财政部批准的方式将报告转交财政部。

Section § 39625.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说明,与本章相关的资金可以通过拨款、贷款和贷款担保的形式提供。

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可包括拨款、贷款和贷款担保。

Section § 396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分配州资金,以减少加州货运造成的污染。这些资金以竞争方式分配给那些能显著减少卡车、机车、港口船只以及其他与货运相关的排放的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能包括更换或改造柴油发动机,或建设电气化基础设施以减少排放。

优先考虑那些能首先降低高风险社区健康风险的项目。在决定资助哪些项目时,会考虑减排量大小、健康益处、成本效益以及先进技术的应用等因素。州政府还旨在尽可能地将这些资金与联邦、地方和私人来源的捐款进行匹配。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1) 经立法机关从《政府法典》第8879.23条(c)款(2)项提供的资金中拨款后,州委员会应以竞争方式分配资金,用于那些被证明能从第39625.1条(c)款中确定的每个排放源实现最大排放量减少的项目,这些减少并非法律或法规另有要求,且来自加州贸易走廊沿线(从州的机场、海港和陆路口岸开始)的货运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2) 根据(1)项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2)(A) 重型柴油卡车的更换、重新动力或改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2)(B) 柴油机车发动机的更换、重新动力或改造,优先考虑调车机车发动机;但在此类项目获得授权之前,对于由已与州或联邦机构、地方空气质量管理区或地方空气污染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2005年6月签署的《加州铁路堆场ARB/铁路全州协议颗粒物排放减少计划》)签订谅解备忘录或任何其他协议的铁路公司运营和控制的机车发动机,州委员会应确定该机车发动机将实现的排放减少量并非满足任何此类协议项下强制性排放减少要求的必要条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2)(C) 在州海港运营的港口船只的更换、重新动力或改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2)(D) 为停靠州海港的远洋货运船只提供岸上电力,以减少辅助和主发动机船舶动力的使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2)(E) 消除使用电网需求的移动式或便携式岸边分布式发电项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2)(F) 在州海港和铁路堆场运营的货物装卸设备的更换、重新动力或改造。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a)(2)(G) 电气化基础设施,以减少卡车停靠站、多式联运设施、配送中心以及其他卡车聚集地的发动机怠速和内燃辅助动力系统的使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1) 州委员会应以优先考虑减排项目的方式分配资金,旨在尽早降低受货物运输设施影响健康风险最高的社区的健康风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 在评估资助哪些项目时,州委员会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A) 减排量的大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B) 减排对公众健康的益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C) 减排的成本效益和可持续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D) 排放源对排放的贡献程度和大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E) 监管和州实施计划要求,以及待减少的过剩排放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F) 温室气体减排,符合并支持减排目标,并符合现行法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G) 先进减排技术的应用程度。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H) 从其他来源撬动资金的程度。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I) 项目减少空气污染物或空气有害物质的程度,以促进实现州和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减少有毒空气有害物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J) 项目在其生命周期内每投入一美元州资金将实现的总减排量。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b)(2)(K) 排放减少是否可能发生在某个区域,该区域的排放源使个人和人群暴露于高排放量,从而导致不良健康影响并加剧人类累积性污染暴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5.5(c) 州委员会应确保州债券资金得到联邦、地方和私人资金的最大程度补充和匹配,在最大可行范围内。

Section § 39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关于根据第39625.5条分配资金的指导方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流程、选择标准和问责措施。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咨询空气质量管理区、航运公司等利益相关者,以起草这些指导方针。

州委员会在通过指导方针之前,必须在加州不同地区举办公开研讨会。每个财政年度,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发布关于可用资金的通知。

项目申请将经过审查,一份初步的潜在资助项目清单将向公众公布以征求反馈意见。将举办研讨会讨论这份清单,但2007-08财政年度的资金除外。最终的项目清单将在公开听证会上获得批准。

法律明确规定,除非资金已由立法机关拨款,否则州委员会无权分配这些资金。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a)(1) 州委员会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根据本章要求,并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实施第39625.5条的指导方针,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空气质量管理和空气污染控制区、大都市规划组织、港务局、航运公司、铁路公司、卡车运输公司、港口船只所有者、货运分销商、码头运营商、地方港口社区咨询小组、社区利益团体和机场。该指导方针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a)(1)(A) 资金申请流程,以及对受资助机构行政成本的任何限制,包括最高5%的行政成本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a)(1)(B) 要求项目获得来自其他来源的特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或实物捐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a)(1)(C) 项目选择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a)(1)(D) 州委员会将考虑空气流域在维持和达到州及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方面的状况,以及与货物运输相关排放和有毒空气污染物相关的公共健康风险的方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a)(1)(E) 问责和审计要求,以确保债券收益(扣除行政成本后)的支出及时达到可量化的减排目标,并确保减排在项目生命周期内持续在加州进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a)(1)(F) 州委员会与资金申请者和受资助者之间协议的要求,这些协议应涉及项目实施里程碑和项目完成的确定,以确保如果受资助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里程碑,州委员会可以修改或终止协议,并寻求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补救措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a)(2) 在指导方针通过之前,州委员会应在北加州、中央谷地和南加州各举办至少一次公开研讨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b) 对于为本章目的拨款的每个财政年度,州委员会应不迟于11月30日发布资金可用性通知。对于2007-08财政年度,如果为本章目的拨款,州委员会应在通过(a)款所述指导方针后发布资金通知。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c)(1) 在申请提交并审查其是否符合本章以及《2006年公路安全、交通减少、空气质量和港口安全债券法案》的要求后,州委员会应编制并向公众发布一份州委员会正在考虑资助的所有项目的初步清单,并提供充分的公众意见和评论机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c)(2) 州委员会应在北加州、中央谷地和南加州各举办至少一次公开研讨会,讨论初步清单。此要求不适用于2007-08财政年度拨款的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c)(3) 在满足(1)和(2)款的要求后,州委员会应在定期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最终的受资助项目清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d)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州委员会规划未经立法机关拨款的资金。

Section § 396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旨在减少货物运输排放的环保项目的资助条件。项目若要获得资助,必须由申请人发起,并符合地方或区域的减排计划。一旦资金获批,申请人有两年时间来授予项目实施合同,否则资金将退回至特定的州账户重新分配。此外,资金必须在四年内全部使用完毕,否则也将退回重新分配。最多可拨付2500万美元用于直接向港口、铁路或空气区提供拨款,重点是尽早减少已确定排放源带来的健康风险。鼓励公众对受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和评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5(a) 项目不得根据本章获得资助,除非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5(a)(1) 项目由申请人发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5(a)(2) 项目符合其管辖范围内任何旨在减少货物运输活动排放的综合性地方或区域计划或战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5(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4.1条的规定,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申请人应自资金根据拨款协议分配给申请人之日起,有最多两年的时间来授予项目实施合同,否则,该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政府法典》第8879.23条 (c) 款 (2) 项的规定,返还至加州港口基础设施、安全和空气质量改善账户进行分配。自申请人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之日起四年内未清算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政府法典》第8879.23条 (c) 款 (2) 项的规定,返还至加州港口基础设施、安全和空气质量改善账户进行分配。在四年清算期结束前,申请人收到的已履行合同的退回资金或未动用资金,可由申请人用于资助根据拨款协议经州委员会批准的同一竞争排名清单上的其他设备项目;或者,如果该清单上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则应退还给州委员会,由州委员会根据通过公开程序制定和通过的指导方针重新分配给申请人。这些指导方针应优先考虑与原项目属于同一排放源类别且位于同一贸易走廊的项目,其次优先考虑仅与原项目位于同一贸易走廊的项目。申请人授予的所有资金应在原合同授予之日起四年内清算,否则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政府法典》第8879.23条 (c) 款 (2) 项的规定,返还至加州港口基础设施、安全和空气质量改善账户进行分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26.5(c) 在2007年《预算案》第3900–001–6054项中拨款的金额中,不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可供州委员会使用,用于直接与港口、铁路或地方空气区签订拨款协议,以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从而尽早减少《第39625.1条 (c) 款》中确定的排放源所带来的健康风险。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款分配的资金应按照州委员会根据《第39626条》通过的指导方针进行分配,并且州委员会应为公众提供充分的机会,审查和评论根据本款提议资助的任何项目。

Section § 3962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委员会每年申请资金,以支付管理特定项目的费用。他们可以通过申请州年度预算中分配的资金来做到这一点,这些资金来源于《政府法典》的特定部分。

州委员会可以每年通过《预算案》中的拨款,从根据《政府法典》第8879.23条 (c) 款第 (2) 项规定可用的资金中,寻求项目管理费用的报销。

Section § 396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1月1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其与本章执行相关的活动。报告必须包括有关资助项目的信息,例如分配了多少资金、项目地点、它们的进展以及实现的减排量。此外,对拨款协议或奖励金额的任何变更也必须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