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660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可以要求一个办公室评估排放到加州空气中的物质对健康的影响,但农药按其预期用途使用的情况除外。这项评估包括审查来自各种来源的科学数据,以识别有毒空气污染物。重点是这些物质如何影响婴幼儿和普通人群,评估暴露水平和潜在风险。该办公室必须在90天内向州委员会提交书面评估和建议,并可能获得30天的延期。

个人和公司可能需要提供他们制造或使用的物质的信息,同时保护商业秘密。一些被标记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以保密,但其他数据必须公开,除非法律豁免。如果公布声称的商业秘密,州委员会必须通知信息提供者。物质审查和监管的优先次序是根据公共健康风险、排放量、使用情况和空气浓度来确定的,并利用各种环境和暴露数据来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a) 应州委员会的请求,该办公室应在与州委员会协商并参与的情况下,评估除农药在其农药用途中以外的、可能或已经排放到加利福尼亚州环境空气中并可能被确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物质的健康影响,并就此提出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b) 在进行此项评估时,该办公室应考虑所有可用的科学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由州委员会、州卫生服务部、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农药管理部、国际和联邦卫生机构、私营企业、学术研究人员以及公共卫生和环境组织提供的相关数据。评估应采用在流行病学、人体健康影响评估、风险评估和毒性领域经验丰富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所使用的当前原则、实践和方法进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 评估应评估关于该物质健康影响(包括效力、作用模式和其他相关生物学因素)数据的可用性和质量,并在信息可用的范围内,评估以下所有方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A) 婴幼儿的暴露模式,与一般人群相比,这些模式可能导致其不成比例地高暴露于环境空气污染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B) 婴幼儿与一般人群相比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的特殊敏感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C) 暴露于有毒空气污染物和其他具有共同毒性机制的物质对婴幼儿的影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D) 多种空气污染物对婴幼儿的相互作用,包括标准空气污染物和有毒空气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2) 评估还应包含可能导致或促成不良健康影响的暴露水平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存在不良健康影响的阈值,则该估计应包括以下两个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2)(A) 预计不会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暴露水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2)(B) 充足的安全裕度,该裕度应考虑到暴露于所评估物质的异质性人群可能经历的可变影响、数据适用于人类的不确定性,以及关于潜在人类暴露于该物质信息的完整性和质量。在没有显著不良健康影响阈值的情况下,该办公室应确定当前或预期暴露于该物质对人类造成的风险范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3) 该办公室用于评估本小节中列出的因素的方法的科学依据或科学部分,应由根据第5条(第39670节及后续条款)设立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科学审查小组以符合本章的方式进行审查。任何人均可向该小组提交任何信息供其审议,该小组可以接受口头证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d) 该办公室应在收到州委员会根据(a)小节提出的请求后90天内,向州委员会提交其书面评估和建议。但是,该办公室可以向州委员会申请延长截止日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阐明其无法在90天内完成评估和建议的理由。在收到延长本节所含截止日期的请求或未遵守该截止日期时,州委员会应立即将延长截止日期的理由说明,连同该办公室关于其无法及时完成评估和建议的理由说明副本,转交至众议院规则委员会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以便转交至立法机构的适当常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e)(1) 州委员会或地区可以要求,并且任何人应提供关于正在或可能正在评估的、由被请求人制造、分销、排放或使用的任何物质的信息,以履行其根据本章的职责。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州委员会或地区可以以汇总形式或以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的任何其他方式收集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e)(2) 任何根据本款提供信息的人,可以在提交时,将提交给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的部分信息标识为商业秘密,并且应在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书面要求时,支持其商业秘密的主张。根据《证据法》第1060条的规定,根据《政府法典》第7924.510条规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且在提交时已如此标记的,不得向任何公众成员披露。本节不禁止公共机构之间交换经适当指定的商业秘密,当这些商业秘密与其行使管辖权相关且必要时,但交换这些商业秘密的公共机构应保留本款赋予该信息的保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e)(3) 任何未被标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向公众公开,除非其他法律规定豁免披露。信息被声称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公开信息。在收到要求披露被声称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的请求后,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应立即通知提交该信息的人,并应决定被声称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应向公众披露。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在收到披露请求后60天内作出决定,但不得早于通知提交信息的人30天。如果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决定公开该信息,它应在公开披露该信息前10天通知提交该信息的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 办公室和州委员会应根据与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风险、排放量或潜在排放量、该物质在加利福尼亚的使用方式和接触情况、在大气中的持久性以及社区中的环境浓度相关的因素,优先评估和监管物质。在确定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时,办公室和州委员会应在现有范围内考虑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1) 州委员会和各区根据第39607、39617.5、39701和40715条收集的研究和监测数据,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案(42 U.S.C. Sec. 7412(k)(2))第112条(k)款第(2)项收集的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2) 针对受第6部分(自第44300条起)管辖的物质报告的排放清单数据以及为这些物质准备的风险评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3) 根据1986年《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42 U.S.C. Sec. 11023)第313条向州紧急响应委员会报告的有毒化学品释放数据以及根据1990年《污染防治法案》(42 U.S.C. Sec. 13106)第6607条报告的数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4) 关于物质估计实际接触的信息,基于地理和人口统计数据以及基于测量环境空气中物质扩散和浓度的分析方法得出的数据。

Section § 396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评估人们可能接触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方式,不仅包括室外开放空气,也包括室内环境。它规定州委员会必须与州卫生服务部合作,以了解室内可能存在哪些有毒污染物以及如何最好地测量这些污染物。当在室内识别出有毒污染物时,州委员会必须将这些信息和任何相关数据分享给多个政府部门,包括负责健康、安全、能源、住房和消费者事务的部门。该法律还强调要理解室内空气污染在人类接触这些污染物总量中的作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5(a) 在评估人类可能接触有毒空气污染物水平时,州委员会应评估室内环境以及环境空气条件下的这种接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5(b) 州委员会应与州卫生服务部协商,根据第103部第5分部第7章(始于第105400条)设立的室内环境质量计划,讨论室内环境中可能发现哪些潜在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以及测量这些污染物接触的最佳方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5(c) 当州委员会识别出在任何室内环境中发现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时,州委员会应将所有关于该接触和污染物可疑来源的现有数据提交给州卫生服务部、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消费者事务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5(d) 根据本节评估人类在室内环境中接触有毒空气污染物时,州委员会应确定室内浓度对污染物总接触量的相对贡献,同时考虑环境空气和室内空气环境。

Section § 39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编制报告以监管潜在有害物质的流程。首先,州委员会与一个特定办公室合作,根据早前的评估和建议来编制这份报告。然后,这份报告(商业秘密除外)会向公众公开,并且必须由一个科学小组进行审查。

该小组会审查科学方法的使用方式、数据本身以及报告的结论。他们还可以考虑公众提供的信息或证词,并在45天内提交他们的调查结果,尽管他们可以申请延长15天。如果小组发现报告缺乏科学有效性,报告将被退回给州委员会进行修订,并必须在30天内重新提交进行再次审查。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1(a)(1) 收到根据第39660条规定编制的评估和建议后,州委员会经与该办公室协商并由其参与,应当编制一份报告,其形式可作为根据第39662条 (b) 款和 (c) 款对特定物质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1(a)(2) 该报告应包含并应在考虑该办公室的评估和建议的情况下编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1(b) 该报告,连同其所依据的科学数据,除商业秘密外,应向公众公开,并应由根据第39670条设立的科学审查小组进行正式审查。该小组应审查用于支持数据、数据本身以及报告所依据的结论和评估的科学程序和方法。任何人均可提交任何信息供小组审议,小组可酌情听取口头证词。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45天内向州委员会提交其书面调查结果。但是,小组可以请求州委员会延长截止日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1(c) 如果科学审查小组认定健康影响报告并非基于健全的科学知识、方法或实践,该报告应退回州委员会,州委员会经与该办公室协商并由其参与,应准备对报告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报告应在收到小组决定后30天内重新提交给科学审查小组,科学审查小组应在州委员会根据第39662条提出正式提案之前,按照 (b) 款的规定审查该报告。

Section § 396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州委员会必须采取的步骤,以将某种物质归类为有毒空气污染物。在收到科学调查结果后,他们有10个工作日准备公开听证通知并起草拟议法规。

这些法规将决定某种物质是否有毒,如果有毒,则设定被认为是安全的暴露水平。在正式将某种物质列为有毒物质之前,他们还必须考虑科学数据以保护公众健康。

如果出现以前无法获得的新科学证据,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审查这些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2(a)  在收到根据第39661条(c)款作出的科学审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州委员会应准备一份听证通知和一项拟议法规,其中应包括关于某种物质是否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拟议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2(b)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州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列出被确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物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2(c)  如果某种物质被确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该法规应规定一个阈值暴露水平(如果有的话),在该水平以下预计不会产生显著的不利健康影响,以及一个充足的安全裕度,该裕度应考虑第39660条(c)款所述的因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2(d)  在评估不利健康影响的性质以及人类接触某种物质的风险范围时,州委员会应采用保护公众健康并与当前科学数据保持一致的科学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2(e)  任何人均可向州委员会请愿,要求审查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请愿书应具体说明在最初作出决定时尚未获得的关于某种物质健康影响的额外科学证据,以及任何其他足以证明修订决定合理的证据。

Section § 39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卫生服务部进行一项研究,调查在城市地区空中喷洒农药可能导致的长期健康影响,例如癌症、出生缺陷和呼吸系统疾病。这项研究最长可持续十年。

州卫生服务部应进行一项为期最长10年的流行病学研究,调查城市地区农药空中施用可能造成的长期健康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出生缺陷和呼吸系统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