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a) 应州委员会的请求,该办公室应在与州委员会协商并参与的情况下,评估除农药在其农药用途中以外的、可能或已经排放到加利福尼亚州环境空气中并可能被确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物质的健康影响,并就此提出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b) 在进行此项评估时,该办公室应考虑所有可用的科学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由州委员会、州卫生服务部、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农药管理部、国际和联邦卫生机构、私营企业、学术研究人员以及公共卫生和环境组织提供的相关数据。评估应采用在流行病学、人体健康影响评估、风险评估和毒性领域经验丰富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所使用的当前原则、实践和方法进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 评估应评估关于该物质健康影响(包括效力、作用模式和其他相关生物学因素)数据的可用性和质量,并在信息可用的范围内,评估以下所有方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A) 婴幼儿的暴露模式,与一般人群相比,这些模式可能导致其不成比例地高暴露于环境空气污染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B) 婴幼儿与一般人群相比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的特殊敏感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C) 暴露于有毒空气污染物和其他具有共同毒性机制的物质对婴幼儿的影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1)(D) 多种空气污染物对婴幼儿的相互作用,包括标准空气污染物和有毒空气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2) 评估还应包含可能导致或促成不良健康影响的暴露水平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存在不良健康影响的阈值,则该估计应包括以下两个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2)(A) 预计不会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暴露水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2)(B) 充足的安全裕度,该裕度应考虑到暴露于所评估物质的异质性人群可能经历的可变影响、数据适用于人类的不确定性,以及关于潜在人类暴露于该物质信息的完整性和质量。在没有显著不良健康影响阈值的情况下,该办公室应确定当前或预期暴露于该物质对人类造成的风险范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c)(3) 该办公室用于评估本小节中列出的因素的方法的科学依据或科学部分,应由根据第5条(第39670节及后续条款)设立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科学审查小组以符合本章的方式进行审查。任何人均可向该小组提交任何信息供其审议,该小组可以接受口头证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d) 该办公室应在收到州委员会根据(a)小节提出的请求后90天内,向州委员会提交其书面评估和建议。但是,该办公室可以向州委员会申请延长截止日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阐明其无法在90天内完成评估和建议的理由。在收到延长本节所含截止日期的请求或未遵守该截止日期时,州委员会应立即将延长截止日期的理由说明,连同该办公室关于其无法及时完成评估和建议的理由说明副本,转交至众议院规则委员会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以便转交至立法机构的适当常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e)(1) 州委员会或地区可以要求,并且任何人应提供关于正在或可能正在评估的、由被请求人制造、分销、排放或使用的任何物质的信息,以履行其根据本章的职责。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州委员会或地区可以以汇总形式或以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的任何其他方式收集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e)(2) 任何根据本款提供信息的人,可以在提交时,将提交给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的部分信息标识为商业秘密,并且应在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书面要求时,支持其商业秘密的主张。根据《证据法》第1060条的规定,根据《政府法典》第7924.510条规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且在提交时已如此标记的,不得向任何公众成员披露。本节不禁止公共机构之间交换经适当指定的商业秘密,当这些商业秘密与其行使管辖权相关且必要时,但交换这些商业秘密的公共机构应保留本款赋予该信息的保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e)(3) 任何未被标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向公众公开,除非其他法律规定豁免披露。信息被声称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公开信息。在收到要求披露被声称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的请求后,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应立即通知提交该信息的人,并应决定被声称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应向公众披露。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在收到披露请求后60天内作出决定,但不得早于通知提交信息的人30天。如果州委员会或区委员会决定公开该信息,它应在公开披露该信息前10天通知提交该信息的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 办公室和州委员会应根据与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风险、排放量或潜在排放量、该物质在加利福尼亚的使用方式和接触情况、在大气中的持久性以及社区中的环境浓度相关的因素,优先评估和监管物质。在确定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时,办公室和州委员会应在现有范围内考虑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1) 州委员会和各区根据第39607、39617.5、39701和40715条收集的研究和监测数据,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案(42 U.S.C. Sec. 7412(k)(2))第112条(k)款第(2)项收集的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2) 针对受第6部分(自第44300条起)管辖的物质报告的排放清单数据以及为这些物质准备的风险评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3) 根据1986年《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42 U.S.C. Sec. 11023)第313条向州紧急响应委员会报告的有毒化学品释放数据以及根据1990年《污染防治法案》(42 U.S.C. Sec. 13106)第6607条报告的数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60(f)(4) 关于物质估计实际接触的信息,基于地理和人口统计数据以及基于测量环境空气中物质扩散和浓度的分析方法得出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