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空气污染物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
Section § 39665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的执行官准备一份报告,内容是关于如何管理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物质。这份报告需要涵盖几个关键问题,包括当前和未来的排放水平、人类接触这些物质的风险,以及这些物质的化学特性。报告还应考虑这些排放物的来源、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成本,以及实施这些措施可能对健康或环境造成的影响。此外,报告必须评估更安全的替代化合物的有效性。公众可以在公开听证会前至少45天审阅并对这份报告提出意见。
Section § 39666
本节规定了控制非机动车排放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规则。州委员会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后制定措施来减少这些排放。如果某种污染物有已知的安全暴露水平,则应确保排放量不超过有害水平。如果没有已知的安全水平,则必须将排放量降至现有技术所能达到的最低水平,除非其他评估表明不同的水平对公众健康是安全的。
各地区必须在州委员会采纳措施后的120天内,实施或制定与州委员会措施相同或更严格的规则。新建或改造的污染源需要通过地区审查来符合这些排放标准。如果要求使用特定的减排方法,可以提出一种效果相同或更好的替代方法。替代方法必须被证明是有效且可执行的。这些规则不得与联邦指导方针相抵触。
Section § 39667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考虑更新车辆的排放标准和车辆燃料成分的规定,目的是尽可能减少人们接触有毒空气污染物。对于新车,这些规定应采用最先进、可行的技术。对于其他情况,应使用最佳的控制方法,除非委员会评估风险后认为,为了公众健康,有其他足够或必要的减排方案。这些规定可能包括修改、移除或替换车辆燃料、燃料成分或添加剂,或者要求在新车上安装车辆控制装置。
Section § 39668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州委员会在1989年1月1日之前,与多个机构合作并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准备一份关于有毒空气污染物监测方案的报告。该报告必须评估当前的监测能力,评估城市地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暴露情况,探讨室内监测的可行性,并考虑相关成本。
根据这份报告,委员会必须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制定指导方针,以在优先区域建立额外的监测网络,并分配州资金以支持实施。这些资金将以50-50的配套方式分配给地方各区,这意味着州政府将匹配各区投入到监测计划中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