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a)
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可能因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物质而受到威胁,这些物质被确定为致癌、致畸、致突变或对人类有毒有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b)
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可能接触到来自众多来源的多种有毒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能累积作用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在评估单个化合物的健康影响时应考虑这种现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c)
本州的公共政策是,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应控制在防止损害公众健康的水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d)
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识别和监管应利用从公众、私营工业、科学界以及联邦、州和地方机构收集的现有最佳科学证据,并且作为健康影响相关决策依据的科学研究应由科学审查小组和公众成员进行审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e)
尽管可能无法获得绝对且无可争议的科学证据来确定有毒空气污染物风险的确切性质和程度,但有必要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f)
州委员会已通过关于有毒空气污染物识别和控制的法规,但州委员会的法定权力、其拟议计划与其他机构活动的关系以及法规的科学和公众审查作用应由立法机关予以澄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g)
食品和农业部对农药拥有管辖权,通过规范农药的注册和使用来保护公众免受环境有害农药的侵害。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h)
尽管存在一个全州范围的计划来控制受州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约束的空气污染物水平,但本分部没有具体的法定框架来评估和控制可能是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物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i)
本章的宗旨是建立一个专门处理可能是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物质的评估和控制的计划,并补充现有制定、实现和维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权力。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j)
本章仅限于有毒空气污染物,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或限制任何机构或地区关于未被识别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农药的权力。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650(k)
为了向各区提供技术和科学援助,尽早实现对有毒空气污染物的切实控制,促进先进控制技术和替代工艺与材料的开发和使用,识别关注的有毒空气污染物并确定其控制的优先次序,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州不同地区在保护公众健康方面的不一致性,全州范围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计划是必要且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