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 州委员会应不迟于2004年1月1日,经与州卫生服务部、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州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州机构、受影响的室内排放源以及感兴趣的公众成员协商后,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总结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1) 关于室内空气污染的最佳现有科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的经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9655、39657或39660条被认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或州委员会已采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污染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2) 基于第 (1) 款所述的信息,室内空气污染暴露对本州公众健康的潜在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婴儿和儿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3) 关于现有法规和当前行业实践在减轻这些暴露方面影响的现有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a)(4) 一份清单,列出其他州或联邦实体就生物和放射性物质所开展的工作,包括州卫生服务部根据第20部第18章(自第26100条起)开展的活动摘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a) 款所述的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1) 根据 (a) 款第 (1) 和 (4) 项提供的摘要中描述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清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2) 根据第39013条定义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清单,按高、中、低优先级分组排列,州委员会根据经验数据或其他科学信息确定,这些污染物可能通过在学校、非工业工作场所、家庭和其他室内场所的暴露对人类健康产生最显著的不利影响,以及这些污染物的可能来源类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3) 对第 (1) 款所述室内来源类别的室内排放、室内暴露和潜在健康影响的分析,以及在学校、非工业工作场所、家庭和其他室内场所减轻这些健康影响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实施每个方案的可行性和公共健康影响的讨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b)(4) 关于学校和学区改善公立学校室内空气质量的方案描述。州委员会应与学区设施部门、学区维护部门和全州教育组织的代表协商制定这些方案。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1) 州委员会应与美国国家科学院、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具有科学专业知识的类似高等教育机构,或这些实体的任何组合,或与加利福尼亚大学校长推荐的具有同等地位和资格的科学家或科学家团体签订协议,对 (a) 款所述报告的科学依据进行外部科学同行评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2) 州委员会不得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2)(A) 将报告草案提交给第 (1) 款所述的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进行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c)(2)(B) 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应在委员会与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商定的时间内,准备书面意见,其中包含对报告草案科学依据的评估。如果州委员会不同意外部科学同行评审实体的任何调查结果,州委员会应在最终报告中包含其得出该决定的依据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州委员会认定该报告基于健全的科学知识、方法和实践的理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9930(d) 州委员会应在向立法机构提交 (a) 款所述报告之前,在一次公开会议上介绍并审查该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