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歧视禁止与执行
Section § 35810
这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与住房相关的金融帮助(例如购买或改善房屋)时,不得歧视特定社区或地理区域。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利用对某个社区的负面刻板印象来拒绝贷款,除非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有风险的商业行为。
然而,金融机构被允许设立特殊贷款计划,旨在促进住房平等,特别是在以少数民族或低收入居民为主的地区,只要这些计划符合联邦《公平住房法》及类似法律的目标。
Section § 35811
这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住房金融援助时,不得基于《政府法典》中列出的某些个人特征(例如种族、性别或其他受保护的类别)歧视他人。
然而,对于指定给老年人的住房存在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不歧视的规定不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家庭状况的考量——这意味着某人是否有带孩子的家庭可能会影响决定。
此外,《民法典》和《政府法典》中的某些其他条款也适用于这些规定并与之相互作用,特别是与老年人住房和其他相关住房法律有关的条款。
Section § 35812
Section § 35813
本节规定,如果明显居住在该房屋会对某人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危险,银行不必提供贷款。此外,银行在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可以考虑该物业的价值。
Section § 35814
这项法律授权秘书制定规章和命令,以帮助解释和执行法律的相关部分。秘书还可以将这些职责分配给机构内的不同部门。这些部门必须监督那些涉及或需要遵守这些规章的企业。
Section § 35815
本法律要求秘书或指定人员监督和调查金融机构如何放贷,特别关注非业主自住房屋的贷款。如果他们发现任何不当的贷款模式,秘书可以采取行动解决问题,并建议州政府停止将资金存入违规机构。
此外,秘书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应概述监管机构和部门如何遵守本法律,并详细说明为纠正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所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35816
本节概述了加州从事发放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如保险公司和信用合作社,但不包括银行)的公司的规定。这些公司必须遵循与《联邦住房抵押贷款披露法》所要求的类似报告指南,其中包括基于地理区域和贷款类型的详细报告。然而,本节不适用于已根据同一联邦法案向监管机构报告的银行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