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让为因自然灾害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临时住所变得更容易、更便宜。它鼓励人们尽快从住所过渡到自给自足。目标是在平衡成本和速度的同时,确保住所居住者的安全和健康。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向因自然灾害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所,鼓励人们尽快从住所搬迁到自给自足的环境,并鼓励在不损害住所居住者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尽可能快的速度提供住所。

Section § 34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谁有资格成为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紧急或临时住所的“合格受助方”。具体来说,它可以是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能够直接提供或与社区组织合作提供此类住所。

Section § 340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部门将接受地方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出的资金申请,这些机构和组织须已准备好为因自然灾害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紧急住所。

Section § 34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自然灾害,通过自然灾害紧急避难所项目申请资金必须直接提交给相关部门。该部门将负责审查这些申请,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并评估其拟议项目的必要性。

此外,该部门必须尽快发出初步的资金可用性通知,但不得迟于相关资金法律颁布后的15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3(a)  尽管有第50803.5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自然灾害紧急避难所项目资金的申请应直接提交给该部门。该部门应直接负责所有申请的审查和评估,并应负责确定申请人的资格以及拟议活动的必要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3(b)  该部门提供的资金的初步通知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发出,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提供该资金的法规被编入法典后15天。

Section § 340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自然灾害后获得的资金如何用于帮助无家可归者。这些资金可用于租金券、扩建或新建临时庇护所、为紧急庇护所配备建筑设施,以及运营这些庇护所。

如果签订膳食供应合同不可行,资金还可用于设立食品设施。此外,受助人必须使用这些资金提供庇护,避免歧视,并确保他们是扩大现有服务而非取代现有服务。所有行动都必须符合自然灾害紧急庇护项目的目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4(a)  因自然灾害而获得的资金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4(a)(1)  租金券,可在其发放管辖区内或管辖区外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4(a)(2)  现有庇护所的临时扩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4(a)(3)  临时庇护所的创建,用于紧急庇护所的建筑物和场地的设备;以及食品准备和供应设施的安装,如果部门认定,按照 (b) 款的定义,为庇护所居民提供膳食的合同不合理且不经济可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4(a)(4)  庇护所的运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4(a)(5)  紧急庇护所项目的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4(b)  任何因自然灾害而获得资助的合格受助人,应被要求使用这些资金为因自然灾害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紧急庇护。受助人在提供庇护时应实行非歧视原则,并应使用这些资金补充而非取代其他提供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和住房援助的联邦、州和地方项目,并应符合部门认为为实现自然灾害紧急庇护项目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资格。

Section § 34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财务限制不适用于本章。具体来说,关于部门在行政或运营成本上可以花费多少钱的限制,以及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中至少20%的资金必须分配给非城市县的规定,在这里不适用。

第50805条对部门可用于行政或运营开支的金额所施加的限制,以及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中不少于20%的资金应分配给非城市县的要求,不适用于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34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界定某些项目中的运营和行政费用。这些费用至少必须涵盖监督和辅导客户以帮助他们找到永久住所和工作,以及其他支持来源的成本。行政费用还必须包括电话费、办公室租金、员工工资和福利、办公用品,以及印刷、邮寄和会计等服务。

部门应规定为本章之目的属于运营和行政费用范围的费用类型。这些费用应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6(a) 与监督和辅导客户以获得永久住所、就业安置和其他支持来源相关的运营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6(b) 与电话费、办公空间租金、行政人员工资和福利、办公用品、影印和印刷以及邮件和会计服务相关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34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斯图尔特·B·麦金尼无家可归者援助法》获得资助的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规则。收容所收取的租金不得超过该法案规定的特定金额。收取的任何租金必须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用于帮助支付搬入永久性住房的居民的保证金。重要的是,收容所不得拒绝无力支付租金的个人或家庭入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7(a)  就本节而言,“该法案”指于1987年7月22日批准的《斯图尔特·B·麦金尼无家可归者援助法》第四章,引述为公法100-77,并载于众议院法案558,以及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据此颁布的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指南,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合格受助人,或因先前根据该法案获得资金而负有提供庇护服务未履行义务的受助人,可以收取过渡性住房租金,但不得超过该法案允许的金额。然而,根据本款从庇护所居民处收取的任何收益应在单独账户中保存和核算,并应在必要时用于支付根据《民法典》第1950.5条对离开庇护所并租用永久性住所的任何居民征收的任何保证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77(c)  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合格受助人,或因先前根据本章获得资金而负有提供庇护服务未履行义务的受助人,不得因个人或家庭无力支付租金或其任何部分而拒绝向其提供庇护。

Section § 340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项计划,旨在帮助在自然灾害中失去家园的人们。它允许该部门提供保证金补助金和担保,以便地方非营利组织和政府能够协助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支付租赁保证金,从而找到新住所。

Section § 340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制定规则,帮助地方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决定无家可归者是否符合通过补助金或担保获得保证金援助的资格。

Section § 34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关注的是自然灾害后有资格获得帮助的人。它规定,能够参与存款担保或补助项目的人必须是因灾害而失去家园的人。在受影响的人群中,有年幼子女的家庭将首先获得帮助。

Section § 34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地方机构、租客和租赁物业所有人的存款担保或补助合同的条款。该合同允许租客将保证金分期支付,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而不是一次性预付。地方机构将预留至少80%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基金。租客同意分期支付计划,而物业所有人如果需要,可以首先向已支付的保证金索赔,其次向担保索赔。索赔金额不能超过约定的担保金额。从担保基金中扣款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租客不能直接使用。

该部门提供合同和资格认定的标准表格,但地方机构可以在符合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定义表格。

存款担保或补助合同的当事方应为地方机构或组织、租客和租赁物业所有人。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80(a) 租赁物业所有人应同意允许保证金在指定月数内作为常规租金支付的附加部分支付,而非一次性支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80(b) 协议签订后,地方机构或组织应在专项基金中设定担保或预留一笔金额,作为合同的担保,该金额应不低于租客欠付房东的保证金未偿余额的8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80(c) 租客应同意在指定月数内完成支付计划,在此期间,所需保证金的总额应支付给物业所有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80(d) 在担保生效期间的任何时候,物业所有人应首先向租客实际支付的保证金金额提出所有索赔,其次向担保提出索赔。在租赁期间或之后,物业所有人不得向担保提出超过约定担保金额的索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080(e) 如果需要从担保基金中扣除,则只能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通知地方机构或组织。租客不得直接使用担保基金,包括可能被称为“最后一个月租金”的资金。
该部门应向获得存款担保或补助合同的地方机构和组织提供被认为对合同和资格认定必要的表格。但是,只要表格符合存款担保和补助计划的要求,地方机构和组织可以制定和使用自己的表格。

Section § 34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或组织使用通过押金担保和赠款合同获得的资金中最多5%的份额,来支付其押金计划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获得押金担保和赠款合同的地方机构或组织,可以将其拨款的最多5%用于管理和运营其押金担保和赠款计划的费用。

Section § 34082

Explanation
能够获得保证金补助金帮助的人,是那些因自然灾害而无家可归,并且没有足够的收入来符合保证金担保合同资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