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定机构债券
Section § 33641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发行债券,为重建项目提供资金。偿还这些债券的资金可以来自项目的收入和收益、分配给机构的税款、机构的一般收入,或者来自州或联邦政府的财政援助。债券可以通过这些来源的任何组合进行融资。
Section § 33641.5
本法律解释了重建机构所作“质押”的相关规则。质押是指承诺将某些资产(称为“担保品”)的权利用于担保债券或类似金融义务的支付。担保品包括与协议相关的资金、收入或其他资产。法律明确规定,一旦质押设立,它将自动在担保品上产生留置权和担保权益,这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即使无人知晓,且无需备案或交付文件等额外步骤,该质押也有效。
Section § 3364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债券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担保。它们可以通过质押收入、对重建项目使用抵押或信托契约,或者使用税款作为担保。法律也允许结合使用这些方法。
Section § 33644
Section § 33645
本节解释了机构如何授权发行债券。机构可以决定债券发行的具体细节,例如分期发行、发行日期、到期日以及利率。利率可以是浮动的,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债券还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并附带特定的特权和优先权。
债券的特征包括其面额、形式(附息票式或记名式)、转换特权和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和地点,以及债券的赎回条件也都有明确规定。此外,根据重建计划,债券债务的总额设有上限。
最后,如果已有足够资金用于赎回所有债券,那么税收资金就不能再用于偿还这些债券。
Section § 33645.5
本节允许机构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贷款或债务,可以采用高于州法律(例如第33645条)通常允许的利率。如果联邦政府设定了某个利率,则可以使用该利率,而无需遵循通常的州利率限制。联邦政府还决定这些债务的条款、条件和结构。
Section § 33646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重建机构如何出售债券。债券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其面值(平价),且最高折扣为5%;如果是公开出售,必须提前至少五天刊登广告。如果通过私人出售方式出售给联邦政府,则无需刊登广告。1969年所做的修改适用于在修订生效日期之前已获授权但尚未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3364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债券声明其发行是为了帮助资助一个重建项目,那么该债券将自动被视为为此目的而有效,不容置疑。该项目本身也将自动被视为已依法妥善规划和建造。
Section § 33650
本法律条文规定,机构在发行债券时,除了原有权力外,还拥有一些额外的权力。这些权力在第33651条至第33659条中详细列出。
Section § 33651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将其收入或资产用作担保或抵押品。它可以质押其现有或未来的收益,例如租金或费用,也可以抵押或在其现有或未来的财产上设定留置权,以确保履行义务。
Section § 33652
本法律条款允许机构就其财产和财务方面的某些限制达成协议。它可以决定不质押其收入,也不将其财产作为抵押品。机构还可以承诺不允许在其财产或收入上设置任何留置权(即债权)。此外,它还可以规定如何或是否可以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重建项目的某些部分。最后,它可以明确自己被允许承担哪些类型的债务。
Section § 33653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就其债券做出承诺或“契约”。这些承诺可以涉及债券如何发行和使用,包括更换丢失或损坏债券的措施。机构还可以同意不延迟债券或利息的支付。最后,机构可以选择赎回债券并为此设定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33654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重建项目的机构决定出售或租赁这些项目的价格或费用。该机构还可以确定应从这些费用中产生多少资金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此外,该机构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处理重建成本、管理债务或其他特定目的,并制定这些资金的使用规则。
Section § 33655
Section § 33656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就其如何使用财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资产)做出具体承诺。
此外,机构还可以就如何维护这些财产、何时更换、购买何种保险以及如何处理任何保险索赔款项达成协议。
Section § 33657
本法律条款允许机构就其违反承诺或义务时会发生什么做出约定。它还允许机构规定导致其债券或债务提前到期的具体情况,以及如何处理或放弃这些情况。
Section § 3365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债券支付和相关协议方面,赋予受托人或债券持有人某些权利。如果机构违约,他们可以允许受托人管理一个重建项目,包括收取其租金和收益。机构还可以规定受托人的权力和职责。最后,它还可以设定债券持有人或受托人如何执行与债券相关的协议的条款。
Section § 33659
本节规定,机构在处理债券方面拥有多项权力。首先,它们可以使用相关条款(第33651条至第33658条)中授予的任何权力。其次,它们可以订立超出这些条款中直接列出的协议或承诺。最后,机构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安排或行动,以保护和增加其债券的价值,使其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即使这些行动并未在本法律的这一部分中明确提及。
Section § 336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与某个机构签订了合同,您有权确保他们遵守承诺。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强制他们遵守合同条款。如果他们正在做违法的事情或侵犯您的权利,您也可以通过法院阻止他们。
Section § 33661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在重建项目发生违约或特定事件时,赋予债券持有人特定的权利。首先,债券持有人可能能够接管项目的一部分。其次,他们可以要求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来管理和运营项目,收取所有收入,并根据法院的指示,用这些收入来履行机构的义务。第三,他们可以要求机构及其人员像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一样行事。
Section § 33663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受托人等各类实体,尽管有其他投资限制,仍可投资于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这些债券和债务被视为公共存款的安全保障。本质上,它鼓励使用各种类型的资金(如退休金或养老金)来购买此类证券。然而,进行投资的人仍需明智且谨慎地选择投资。
Section § 33664
本节概述了机构如何回购其债券。机构可以按固定价格回购债券,如果具有财务优势并有证据支持,也可以按更高价格回购。如果以更高价格购买债券,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财务利益,并在需要时获得立法机构的批准。“财务优势”可能包括减少债务、更有效地利用收入或考虑税收优惠。
任何债券购买都必须在机构的年度财政报告中报告,并纳入其总债务报表。此外,如果债券是在具有财务优势的条件下购买的,详细信息必须在两周内发送给加州债务咨询委员会。根据本节回购的所有债券都必须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