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从公共和私人来源获得资金帮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该机构随后可以使用这些援助来履行其职责和实现其目的。

机构可以接受来自任何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财政或其他援助,用于机构的活动、权力与职责,并支出任何如此获得的资金,用于本部分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33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重建机构为了重建项目,向州政府、联邦政府、其他公共机构或私人贷款方借款或获得帮助。该机构可以同意这些贷款或赠款设定的任何要求。此外,该机构还可以发行债券或以其拥有或获得的财产抵押来获得贷款,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

一个机构可以为了其运营区域内的任何重建项目,向州政府、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借款或接受财政或其他援助,并可遵守此类贷款或赠款的任何条件。
一个机构可以为了本部分的任何目的,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方式,向任何私人贷款机构借款或接受财政或其他援助,并可就其拥有或获得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签署信托契约或抵押。

Section § 33602

Explanation

本节将“债券”定义为机构根据法律特定部分可以发行的各种形式的金融债务,例如债券、票据、凭证和公司债券。

“债券”指机构根据本章第 5 条(从第 33640 节开始)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临时凭证、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

Section § 33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将其储备资金或其无需立即使用的资金,投资于储蓄银行合法允许的同类投资。

机构可以将其储备金或偿债基金中持有的任何资金,或任何无需立即支付的资金,投资于储蓄银行可合法投资其控制下的资金的财产或证券。

Section § 336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组织停止运作,在偿清所有债务后,任何剩余的钱都归当地社区所有。

Section § 33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发行和出售由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作担保的临时贷款票据时,将其具体的职责或权力分配给其代理人或雇员。

关于临时贷款票据的发行和出售,该票据由与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征用协议担保,该机构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权力或职责委托给其一名或多名代理人或雇员。

Section § 33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机构制定年度预算,其中包含详细信息,例如计划支出、预期新增债务和预期收入,特别是要关注由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资助的活动。预算应概述来年的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比较去年取得的成就与目标。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所有财务行动都必须与此预算保持一致。如果一个不同的立法机构不是重建机构,它必须批准该预算及其任何修改。

机构应采纳一份年度预算,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具体信息,包括由根据第33334.3节设立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资助的所有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6(a)  机构的拟议支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6(b)  机构拟承担的债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6(c)  机构的预期收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6(d)  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目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6(e)  对上一年度成就的审查,以及将这些成就与上一年度工作计划的目标进行比较。
年度预算可由机构根据需要不时修订。机构的所有支出和债务应符合已通过或修订的预算。
当立法机构不是重建机构时,立法机构应批准机构的年度预算及其修订。

Section § 33607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可以要求社区重建机构偿还县在为重建机构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任何费用。这种情况发生在重建机构未向县支付任何款项,或未同意其中一种指定类型的付款时。这项规定适用于两种情况:首先,如果该区域的最终重建计划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批准。其次,如果重建计划在该日期之前获得批准,但其边界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变更。因边界变更而产生的任何县级费用将仅适用于该日期之后新增的区域。

县可以要求社区重建机构偿还县在为重建机构履行其根据第33670、33675和33676条被要求履行的任何服务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对于一个项目区,如果该机构未根据第33401条 (b) 款向县支付任何款项,且未签订任何协议,并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a)   该项目区的最终重建计划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b)   该项目区的最终重建计划于1986年1月1日之前通过,但其边界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变更,以增加或排除项目区内的土地。然而,对于一个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改变边界以增加土地的项目区,该偿还仅限于县就新增区域所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336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改造项目区内税收增量资金的分配规则。它规定了这些资金在按要求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后,应如何分配给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对于1994年之后通过或修订的项目,法律要求将一定比例的税收增量支付给这些实体,包括学校、学院和其他机构。

这些支付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被视为财产税,另一部分可用于教育设施。法律还规定了,如果资金用于公共设施或教育目的,如何调整支付款项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及贷款或债务,机构可以询问征税实体是否接受延迟支付,前提是机构能证明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所有支付义务。

总的来说,这些支付旨在减轻改造项目造成的财政负担,并且法律禁止将额外支付作为环境影响缓解措施或法律和解的一部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1) 本节适用于每个改造项目区,该项目区根据包含第33670节所要求条款的改造计划,符合以下任一情况:(A) 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包括这些改造计划的后续修订;或 (B) 于1994年1月1日之前通过,但在1994年1月1日之后修订以纳入新区域。对于1994年1月1日之后修订的计划,只有因修订而增加的区域产生的税收增量才受本节约束。根据本节计算的所有金额,应在根据第33334.2、33334.3和33334.6节要求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金额从机构在适用财政年度收到的税收增量资金总额中扣除后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2) 根据本节进行的支付应是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根据第33670节(a)款收到的任何金额之外的额外支付。根据本节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包括社区)进行的支付,应按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包括社区,如果社区选择接收支付)在资金分配的财政年度内收到的财产税百分比份额进行分配,该百分比份额的确定不应考虑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97.68和97.70节分配给市、市县或县的任何金额,也不应考虑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97.71、97.72和97.73节以及第33681.12节对市、市县、县、特别区或改造机构的任何分配削减。机构应根据本节减少其对受影响征税实体的支付,减少金额为机构根据第33445、33445.5、33445.6、33446节或本节以外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该受影响征税机构拥有或租赁的公共设施或与其相关而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任何金额,但以下情况除外:(A) 机构根据199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与征税实体达成的协议而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任何金额;或 (B) 与本节所管辖的特定项目区或修订无关的任何金额。机构对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县教育局的支付,或用于特殊教育的支付的减少,应仅从根据第 (4) 款本应可供这些实体用于教育设施的金额中扣除。如果减少的金额超过任何一年本应可供用于教育设施的金额,机构应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减少其支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3) 如果机构减少其对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县教育局的支付,或用于特殊教育的支付,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3)(A) 确定在没有减少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的总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3)(B) 确定在没有减少的情况下,总支付金额中:(i) 本应被视为财产税的金额;以及 (ii) 根据第 (4) 款本应可用于教育设施的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3)(C) 减少可用于教育设施的金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3)(D) 将支付款项发送给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县教育局,或用于特殊教育,并附上一份声明,说明支付款项正在减少,并包含本款所要求的计算,显示应被视为财产税的金额以及可用于教育设施的金额(如有)。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4)(A) 除分段 (E) 中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每年支付给学区的总金额中,43.3%应被视为《教育法典》第42238节(h)款第 (1) 项和《教育法典》第42238.02节(j)款第 (1) 项所指的财产税,而56.7%不应被视为该节所指的财产税,并应可用于教育设施,包括土地购置、设施建设、重建、改造、维护或延期维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4)(A)(B) 除(E)项另有规定外,每年根据本条支付给社区大学学区的总金额中,47.5%应被视为《教育法典》第84751条所指的财产税,52.5%不应被视为该条所指的财产税,并可用于教育设施,包括土地购置、设施建设、重建、改造、维护或延期维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4)(A)(C) 除(E)项另有规定外,每年根据本条支付给县教育局的总金额中,19%应被视为《教育法典》第2558条和第2575条所指的财产税,81%不应被视为这些条文所指的财产税,并可用于教育设施,包括土地购置、设施建设、重建、改造、维护或延期维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4)(A)(D) 除(E)项另有规定外,每年根据本条用于特殊教育的总金额中,19%应被视为《教育法典》第2558条和第2575条所指的财产税,或在适用情况下,用于《教育法典》第42238条(h)款(1)项和《教育法典》第42238.02条(j)款(1)项的目的,81%不应被视为这些条文所指的财产税,并可用于教育设施,包括土地购置、设施建设、重建、改造、维护或延期维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4)(A)(E) 如果机构根据(2)项和(3)项减少其对教育实体的支付,机构根据(3)项进行的计算应确定被视为财产税的金额以及在减少发生当年可用于教育设施的金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a)(5) 使用根据本条收到的资金用于学校设施的地方教育机构,应将这些资金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A) 位于项目区域内,(B) 有来自项目区域的学生就读,(C) 有由重建机构直接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学生就读,或 (D) 经地方教育机构理事会认定对项目区域有利的学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b) 从机构收到税收增量收入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直至机构收到税收增量收入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重建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如果社区选择接收付款,则包括该社区,金额等于扣除须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金额后,机构收到的税收增量收入的25%。在机构收到税收增量收入的任何财政年度,已批准重建项目区域的社区可选择接收本款授权的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c) 从机构收到税收增量收入的第11个财政年度开始,直至机构收到税收增量收入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重建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不包括已批准该项目的社区)支付,除根据(b)款支付的金额外,并扣除分配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金额后,金额等于机构收到的税收增量收入的21%,该金额应通过将税率应用于当年评估价值超出首次调整基准年评估价值的部分来计算。首次调整基准年评估价值是指机构收到税收增量收入的第10个财政年度的项目区域评估价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d) 从机构收到税收增量的第31个财政年度开始,并持续到机构收到税收增量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城市重建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已采纳该项目的社区除外)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除了根据 (b) 和 (c) 款支付的金额之外,并在扣除分配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金额之后,等于机构收到的税收增量部分的14%。该金额应通过将税率应用于当年评估价值超出第二次调整基准年评估价值的部分来计算。第二次调整基准年评估价值是机构收到税收增量的第30个财政年度内项目区域的评估价值。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e)(1) 在产生任何贷款、债券或其他债务(社区提供的贷款或预付款除外)之前,机构可以将本节要求支付给受影响征税实体的金额从属于这些贷款、债券或其他债务,但前提是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已根据本款批准了这些从属关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e)(2) 当机构请求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将其应收金额从属时,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在到期时将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债务偿付和本节要求的款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e)(3) 在收到机构请求后的45天内,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应批准或不批准从属请求。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只有在根据充分证据认定机构将无法支付债务款项和应支付给受影响征税实体的金额时,方可不批准从属请求。如果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在收到机构请求后的45天内未采取行动,则从属请求应被视为已批准,并具有最终和决定性效力。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f)(1)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f)(1)(A) 根据本节支付的款项是必要的,以减轻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因采纳城市重建计划而可能产生的财政负担和损害,且根据本节支付的款项将有利于城市重建项目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f)(1)(B) 根据本节支付的款项是城市重建机构在城市重建计划期限内必须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的唯一款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f)(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城市重建机构不应被要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作为减轻重大环境影响的措施,或作为根据第33501节对城市重建计划有效性提出异议的任何诉讼中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或判决的一部分,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任何其他款项,或支付将由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拥有或租赁的公共设施的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5(g) 在本节中,“地方教育机构”是指学区、社区大学区或县教育局。

Section § 336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4年之前通过的再开发计划的修订。这些修订可能涉及增加资金限额或延长项目截止日期,但不包括增加新区域的计划。如果再开发机构修订此类计划,它们必须向受影响的地方征税机构支付一定金额。如果与征税实体存在预先存在的协议,机构将遵循该协议。如果没有协议,付款将根据第33607.5条中概述的特定方法确定,并适用于增加的财产价值。调整后的基准年价值是指如果未进行修订,该财产的评估价值,付款将在该价值确定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7(a) 本条适用于199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任何再开发计划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增加了分配给再开发机构的资金限额,或根据第33333.6条(e)款(1)项增加或取消了根据第33333.6条(a)款(1)项和(2)项设定的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设立时限(以这些款项在2001年12月31日的规定为准),或延长了再开发计划的有效期,如果正在修正的再开发计划包含第33670条(b)款所要求的规定。但是,本条不适用于增加新区域的再开发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7(b) 如果再开发机构通过受本条规定管辖的修正案,则应向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以下任一金额: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7(b)(1) 如果存在要求向征税实体付款的协议,则为机构与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所要求的付款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7(b)(2) 如果不存在协议,则为根据第33607.5条(b)、(c)、(d)和(e)款要求支付的金额,直至再开发计划终止,该金额根据当年评估价值超出调整后的基准年评估价值的部分计算。这些金额应在财产税和教育设施之间分配,包括对于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支付的金额,用于土地购置、设施建设、重建、改造、维护或延期维护,根据第33607.5条(a)款(3)项中的适当公式进行。在确定第33607.5条下的适用金额时,第一个财政年度应为确定调整后基准年价值的财政年度之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7(c) 调整后的基准年评估价值应为项目区域在未进行修正案的情况下,被修正的限制将生效的年份的评估价值,或者,如果修正多项限制,则为未进行修正案的情况下,一项或多项限制将生效的第一个年份的评估价值。机构应根据协议条款(如适用)开始支付这些款项,或者,如果不存在协议,则在确定调整后基准年价值的财政年度之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支付。

Section § 336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重建机构从税收增量资金中向州供水承包商支付款项,但仅限于特定条件。首先,如果城市重建机构不存在,这些款项不能超过承包商原本会从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税收中获得的金额。其次,这些款项必须用于与水资源部签订的供水合同相关的费用,包括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换。

此外,这些支付不应减少根据另一项法律(第33607.5条)规定分配给其他受影响征税实体的资金。该法律还明确了“州水资源开发系统”和“州供水承包商”的含义,并引用了《水法典》中的具体条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城市重建机构可以从税收增量资金中向作为州供水承包商的受影响征税实体支付款项,但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8(a)(1)  该款项不得超过若非城市重建机构的活动,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原本会根据一项由州选民在1978年7月1日之前最初批准的税收而收到的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8(a)(2)  这些款项应专门用于资助州供水承包商根据其与水资源部的供水合同,为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换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所产生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8(b)  城市重建机构为根据 (a) 款所作的支付而进行的拨款,不得导致根据第33607.5条 (a) 款 (2) 项向受影响征税实体支付的款项有任何减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8(c)  就本条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8(c)(1)  “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含义与《水法典》第12931条中的含义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7.8(c)(2)  “州供水承包商”的含义与《水法典》第11975条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33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符合特定标准的特许城市签订的补偿协议,主要关注重建活动和财务义务。它确认了根据这些补偿协议采取的某些过往行动的合法性,特别是与大县重建相关的行动,前提是它们符合宪法限制。如果付款延迟超过 10 年,城市和机构可以修订协议,在规定限额内加入利息。

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支持城市的消防和警察退休基金,然后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但须在宪法限制内。法律还规定了城市必须为退休义务进一步出资的条件。这些协议的修改需要立法机关批准,并且必须在 2014 年底前终止。受影响的城市必须具有特定特征,例如某种类型的退休制度和选民批准历史。

此外,它还概述了城市的具体适用标准,包括历史性的选民批准章程和税收条件,以及修订的无效条件。本节适用于其退休制度符合 1978 年及之后制定的关于税收和调整实践的详细标准的城市。这些义务在某些会计和资金分配目的上被追溯视为已存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a)  迄今或此后根据法律名义,由符合 (g) 款标准的特许城市及其重建机构在人口超过 4,000,000 的县内,针对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445 条于 1986 年 7 月 7 日签订并于 1987 年 7 月 13 日修订的补偿协议所采取的所有行为和程序,特此确认、验证并宣布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该协议最初可由立法机关授权,但受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宪法施加的限制除外。本节提供的验证应是满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675 条 (e) 款要求所需的唯一决定,且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该协议。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节符合现行法律,且不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B 条或第 XVI 条第 16 款冲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b)  如果根据 (a) 款提及的协议,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445 条签订的任何前身协议,机构债务本金的偿还开始日期因任何原因延迟超过协议签订日期 10 年,机构和城市可以修订或执行该补偿协议,或其任何前身协议,以规定支付利息。对于任何特定财产或改进的补偿,利息可以从其购置、建造或安装之日起计算,直至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并在此后直至机构支付本金和利息。利息应按补偿协议中规定的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市财政官通过投资城市集合资金所获得的利率。在该限制下,债务利息可以根据任何普遍接受的计算方法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允许按月或其他适当间隔复利计算的任何方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c)  根据 (a) 款提及的补偿协议对任何债务的补偿应 (1) 首先分配用于满足城市消防和警察退休基金的资金需求,(2) 然后存入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但是,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任何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VI 条第 16 款不允许的债务补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d)  未经立法机关通过法规批准,补偿协议不得修订,且补偿协议产生的义务应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e)  除了根据补偿协议提供给城市消防和警察退休系统的任何金额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城市应通过法令承诺每年从其普通基金中额外拨款,并转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等创收资产),以满足其消防和警察退休基金义务,必要且符合精算要求。当此义务已按精算方式获得资金时,根据本节贡献的所有资产应归还给城市。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f)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f)(a) 款中规定的补偿协议所产生的义务,应被视为为满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334.6 条 (d) 款目的而存在的义务,即机构为资助 1986 年 1 月 1 日之前存在并设立的重建项目所产生的义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334.6 条 (f) 款要求的现有义务声明应被视为已修订,以包括本补偿协议所产生的义务。机构应根据补偿协议向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存款。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些存款应是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3334.2 条 (a) 款或第 33334.6 条,就受补偿协议约束的项目区域,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存款的唯一义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g)  本节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任何特许城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g)(1)  城市退休制度是城市章程的一部分,并于 1978 年 7 月 1 日之前获得选民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608(g)(2)  城市在 1983–84 财政年度未征收单独的从价财产税率以支持该退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