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定总则
Section § 3360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从公共和私人来源获得资金帮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该机构随后可以使用这些援助来履行其职责和实现其目的。
Section § 33601
这项法律允许重建机构为了重建项目,向州政府、联邦政府、其他公共机构或私人贷款方借款或获得帮助。该机构可以同意这些贷款或赠款设定的任何要求。此外,该机构还可以发行债券或以其拥有或获得的财产抵押来获得贷款,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
Section § 33602
本节将“债券”定义为机构根据法律特定部分可以发行的各种形式的金融债务,例如债券、票据、凭证和公司债券。
Section § 33603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将其储备资金或其无需立即使用的资金,投资于储蓄银行合法允许的同类投资。
Section § 3360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发行和出售由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作担保的临时贷款票据时,将其具体的职责或权力分配给其代理人或雇员。
Section § 33606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机构制定年度预算,其中包含详细信息,例如计划支出、预期新增债务和预期收入,特别是要关注由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资助的活动。预算应概述来年的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比较去年取得的成就与目标。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所有财务行动都必须与此预算保持一致。如果一个不同的立法机构不是重建机构,它必须批准该预算及其任何修改。
Section § 33607
加州的县可以要求社区重建机构偿还县在为重建机构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任何费用。这种情况发生在重建机构未向县支付任何款项,或未同意其中一种指定类型的付款时。这项规定适用于两种情况:首先,如果该区域的最终重建计划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批准。其次,如果重建计划在该日期之前获得批准,但其边界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变更。因边界变更而产生的任何县级费用将仅适用于该日期之后新增的区域。
Section § 33607.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改造项目区内税收增量资金的分配规则。它规定了这些资金在按要求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后,应如何分配给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对于1994年之后通过或修订的项目,法律要求将一定比例的税收增量支付给这些实体,包括学校、学院和其他机构。
这些支付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被视为财产税,另一部分可用于教育设施。法律还规定了,如果资金用于公共设施或教育目的,如何调整支付款项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及贷款或债务,机构可以询问征税实体是否接受延迟支付,前提是机构能证明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所有支付义务。
总的来说,这些支付旨在减轻改造项目造成的财政负担,并且法律禁止将额外支付作为环境影响缓解措施或法律和解的一部分。
Section § 33607.7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4年之前通过的再开发计划的修订。这些修订可能涉及增加资金限额或延长项目截止日期,但不包括增加新区域的计划。如果再开发机构修订此类计划,它们必须向受影响的地方征税机构支付一定金额。如果与征税实体存在预先存在的协议,机构将遵循该协议。如果没有协议,付款将根据第33607.5条中概述的特定方法确定,并适用于增加的财产价值。调整后的基准年价值是指如果未进行修订,该财产的评估价值,付款将在该价值确定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
Section § 33607.8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重建机构从税收增量资金中向州供水承包商支付款项,但仅限于特定条件。首先,如果城市重建机构不存在,这些款项不能超过承包商原本会从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税收中获得的金额。其次,这些款项必须用于与水资源部签订的供水合同相关的费用,包括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换。
此外,这些支付不应减少根据另一项法律(第33607.5条)规定分配给其他受影响征税实体的资金。该法律还明确了“州水资源开发系统”和“州供水承包商”的含义,并引用了《水法典》中的具体条款。
Section § 33608
本法律涉及符合特定标准的特许城市签订的补偿协议,主要关注重建活动和财务义务。它确认了根据这些补偿协议采取的某些过往行动的合法性,特别是与大县重建相关的行动,前提是它们符合宪法限制。如果付款延迟超过 10 年,城市和机构可以修订协议,在规定限额内加入利息。
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支持城市的消防和警察退休基金,然后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但须在宪法限制内。法律还规定了城市必须为退休义务进一步出资的条件。这些协议的修改需要立法机关批准,并且必须在 2014 年底前终止。受影响的城市必须具有特定特征,例如某种类型的退休制度和选民批准历史。
此外,它还概述了城市的具体适用标准,包括历史性的选民批准章程和税收条件,以及修订的无效条件。本节适用于其退休制度符合 1978 年及之后制定的关于税收和调整实践的详细标准的城市。这些义务在某些会计和资金分配目的上被追溯视为已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