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定学校财政
Section § 33680
这项法律强调了健全的学校系统对于加州社区重建项目成功的重要性。它指出,创造就业、吸引企业和改善住房的努力,都取决于为这些地区的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和项目。学校需要适当的资金来培养一支有能力的劳动力,并支持住宅开发目标。
根据某些法律授权,重建机构一直通过资助土地和建筑项目来帮助学校。然而,由于在特定年份州政府资金减少,这些机构需要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以维持教育标准并实现重建目标。为支持学校而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对重建区域有利。
Section § 33681.6
Section § 33681.7
这项来自2002-03财政年度的法律要求城市重建机构向县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特定金额。应支付的金额是根据机构的财产税收入计算的,由财政局局长使用特定的历史数据确定。
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借款来支付这些款项,包括借用通常分配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资金的50%。但是,借款必须在10年内偿还。
机构可以使用合法可用且未被指定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进行支付,但不能使用旨在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资金。他们必须在3月1日前向县审计员报告其资金计划。
这些支付被视为重建项目的债务,旨在协助重建工作的融资。如果获得新数据,应在2003年1月1日前用于确定应付款项。
Section § 33681.8
本节定义了加州重建机构的“现有债务”的含义。它包括在本节生效之前存在的债券、贷款、合同和特定法律义务等。如果年度偿付额不增加,机构可以对这些债务进行再融资。在2002-03财政年度,如果需要偿付现有债务且机构缺乏其他资金,则可以分配较少的税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公开列出该年度所需的债务和付款。如果无法全额支付所需金额,机构需要与立法机构达成协议,以税收弥补差额。如果机构仍无法履行其义务,县审计员将调整财产税分配以弥补不足。
Section § 33681.9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重新开发机构在2003-04财政年度期间,如何向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提供财政捐助。在5月10日之前,他们必须支付一笔根据前几个财政年度的税收增量计算出的金额。财政局长负责使用涉及财产税收入的特定公式计算这些金额。
机构可以从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资金中借入高达50%的金额来履行这些义务,但必须在10年内偿还。机构也可以使用其他合法可用的资金,但不能使用截至2003年7月1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机构必须在3月1日之前报告其资金计划。这些支付义务被视为与重新开发项目相关的债务,必须支付直至结清。该法律旨在为社区重新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Section § 33681.10
这项法律解释了“现有债务”对重建机构的含义,包括在某项法律生效之前承担的各种金融义务,如债券、贷款和合同。
法律规定,此类债务可以再融资,但不得增加年度支付额,也不得影响机构进行必要财政支付的能力。如果机构必须偿还这些债务且没有其他资金或可行方案,则可以向审计员分配较少的金额。
如果机构计划少付,必须发布一项决议,列出其债务和所需支付款项,该决议必须经过核实并公开批准。如果他们无法履行全部义务,则必须与立法机构达成协议以弥补资金缺口。
最后,如果机构无法支付所需款项,县审计员将介入,转移房产税资金以弥补所需。
Section § 33681.11
这项法律为2003-04财政年度的特定财务义务提供了一种替代支付方式。立法机构可以选择在2004年5月10日之前,不进行强制性汇款,而是向县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可以来自任何合法可用的资金,但不能来自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
此外,如果立法机构表示打算支付但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支付,县审计员将从立法机构的财产税拨款中划拨所需资金来弥补差额,如果仍不足,则从税收增量收入中划拨,同时确保住房基金不被动用。
Section § 33681.1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城市重建机构在2004-05和2005-06财政年度的财务义务。机构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的5月10日之前,向其所在县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特定金额。该金额由财政局长使用特定的财务数据计算,计算过程涉及确定税收增量和使用百分比系数。如果机构资金不足,它们可以从其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借款,但必须在十年内偿还,除非某些条件阻止借款。该法律还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达成更大金额汇款的协议,并规定了偿还条款。
总的来说,该法律旨在确保为教育提供充足资金,同时管理城市重建机构的财务责任。
Section § 33681.13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重建机构的“现有债务”包括哪些内容,例如在本法律生效前产生的各种金融义务,如债券、贷款和其他合同义务。
机构可以对这些债务进行再融资,只要不增加每年的偿债额,以确保它们仍能履行支付义务。
在特定的财政年度,如果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所需款项,它们可以向县审计员分配较少的金额,但必须证明它们无法支付,否则会危及现有债务或因资金不足。需要进行较低拨款的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详细列出每项债务和支付要求,并由机构的首席财务官进行核查,再由立法机构通过。
如果机构无法支付全部所需款项,它们必须在2月中旬前与立法机构安排补足差额,并声明这属于重建融资义务的一部分。
未能按时支付可能导致县审计员在截止日期前从其他立法资金中拨付所需资金。
Section § 33681.1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立法机构,在 2004-05 或 2005-06 财政年度期间,向县的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捐款,以代替另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付款。这笔捐款必须在财政年度的 5 月 10 日之前完成,并且必须来自合法可用的资金,不包括机构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的资金。
如果一个立法机构计划进行这笔捐款但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县审计员必须通过划拨所需资金来履行这项义务。这可以从立法机构的预算拨款中进行,如果这些拨款不足,则可以从财产税增量中进行,同时仍需确保不影响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拨款。
Section § 33681.15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被称为“授权发行人”的公共实体如何发行债券,向重建机构提供贷款。这些贷款旨在帮助机构及时支付所需款项。
法律规定,提供给机构的任何贷款必须使用未另作他用的资金偿还,并且其偿还顺序必须次于机构的其他义务。如果机构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债券受托人将通知县审计员。届时,县审计员将重新分配原本应拨给地方立法机构的财产税款项,以弥补逾期贷款金额。
发行债券的实体将自动获得对分配给该立法机构的财产税收入的留置权(即法律主张),以确保贷款偿还。该留置权具有最高优先权,且无需实物交付或公示等额外手续。
Section § 3368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重建机构的“现有债务”包括哪些内容。这包括在特定日期之前承担的各种金融义务,如债券、贷款和合同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在1992-93财政年度期间从税款中支付。如果再融资后的年度支付额不增加,机构可以对这些债务进行再融资,且不被视为新增债务。
如果机构需要资金偿还这些债务且没有其他可用资金,它们可以向学校和社区大学提供少于通常要求的资金。如果它们决定少付,必须在截止日期前通过一项决议,列出该财政年度所有债务和支付的详细信息,并进行认证。此外,任何对学校支付的不足都必须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纠正。
Section § 33682
本节定义了在某项法律生效之前,重建机构的哪些债务被视为“现有债务”,包括债券和贷款等各种形式的债务。它允许这些债务进行再融资,而不会被视为新债务,前提是1992-93财政年度的偿付额不增加,且不降低机构履行其义务的能力。
如果机构需要支付现有债务且没有其他资金或方法来解决这些债务,它们可以向审计员分配少于通常要求的税收收入。到1992年底,机构必须公开正式记录这些债务。如果机构无法全额履行其义务,到1993年中期,县审计员必须转移财产税资金以弥补任何短缺。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机构优先履行其过去开发项目的现有财务承诺。
Section § 33682.1
本法律扩大了“现有债务”的定义,将源自旨在弥补某些特许市消防和警察退休金制度未拨备负债的补偿协议所产生的义务纳入其中。该法律明确规定其不适用于过去的行动。
Section § 33682.5
本节定义了重建机构的“现有债务”,指在特定日期前产生的、必须使用税款拨款偿还的义务。债务类型包括债券、贷款以及可能产生责任的法律义务。这些债务可以再融资或重组,前提是偿还金额不增加。
在1993-94和1994-95财政年度,如果为了偿还现有债务且没有其他可用资金,机构可以支付少于规定金额的款项。此类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详细列出所有债务和到期支付款项,并经过准确性审查,在公开听证会上通过。
如果机构无法履行其支付义务,必须与立法机构达成协议以弥补差额,这将被视为加州宪法下的债务,并从税收中支付。如果机构未能划拨所需资金,县审计员必须调整财产税拨款以弥补赤字。
Section § 33683
Section § 33684
本法律主要关注自1994年1月1日起的重建项目区的财务往来。它涉及这些区域必须处理的税收增量和转付付款。具体而言,它要求详细报告与税收收入相关的财务交易和义务,特别是那些影响地方教育机构的交易和义务。
任何在1994年1月1日之后修改其边界或财务限制的重建项目区,在本节下都有特定的义务。机构必须向县审计员提交全面的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其税收增量收入、转付付款义务和实际支付情况。这些报告必须由县审计员审查,并予以同意或提出异议,可能的更正和异议将通过详细程序进行管理。
本节还概述了未履行财务义务的后果,例如逾期转付付款的利息以及对进一步财务活动的限制。此外,它还规定了如何将未偿付款义务分配给教育实体并在县级资金内进行管理。其他关键程序和截止日期确保了重建项目财务处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33685
本法律要求重新开发机构在2008-09财政年度向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特定款项。它规定了财政局长应如何根据财产税收入确定这些款项。机构必须遵循详细的计算流程,并且支付义务应次于现有债券义务。如有必要,机构可以从特定的住房基金借款,但必须在10年内偿还。
这些支付款项可以来自储备金、土地销售或债券收益,但自7月1日起不得来自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机构必须每年3月1日前报告其支付计划。
这些支付义务被视为重新开发项目的债务。本法律旨在帮助资助社区重新开发工作,同时不延长机构创建债务或接收税收的时间。
Section § 33686
本节规定了加州重建机构如何处理在法规生效日期之前产生的现有债务。它明确了被视为“现有债务”的义务类型,包括债券、贷款和合同。
机构可以对这些债务进行再融资,只要年度偿债额不增加,且不影响其他支付。对于2008-09财政年度,如果存在某些财务状况,并且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机构可以分配少于通常要求的金额。
如果无法履行全部支付义务,机构可以签订协议来弥补不足。然而,未能履行义务会导致限制,例如不得增加新的项目区域或发行新的金融义务。一旦县审计员确认已完成支付,这些禁令就会解除。
Section § 33687
对于2008-09财政年度,本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向县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一笔款项,以代替另一法律所要求的常规汇款。这笔款项需在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支付,且不得分配给社区大学区。
该款项可来自任何可合法用于此目的的资金,但不得来自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的资金。
如果未按时支付,县审计员可以从立法机构的税收拨款中扣除所需金额。如果仍不足,他们可以从财产税收入中扣除更多,但前提是不能动用住房基金。
Section § 33688
Section § 33689
Section § 33690
本节要求重新开发机构在2009-10财政年度向县补充教育收入增加基金支付特定金额的款项。法律概述了财政局长应如何根据财产税收入计算这些金额,并设定了报告和支付这些款项的截止日期。
该增加基金的资金不能用于社区大学,主要受益者是K-12学区和县教育局,特别是那些在重新开发区有学生的地区。县审计长负责根据学生出勤人数分配这些资金。如果从住房基金借款以完成支付,则必须在2015年前偿还,否则将需要为低收入住房额外拨款。
本法规旨在确保重新开发资金有助于资助与重新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教育需求。它还提供了调整机构义务的机制,并确保资金分配的透明度。
Section § 33690.5
本法律要求重建机构支付特定金额,以支持2010-11财政年度的当地教育资金。这些款项是根据特定的财务公式和财政局长的决定计算的,财政局长会使用过往报告中的数据。
每个机构应支付的款项将存入县的补充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然后根据重建区域内的学生出勤情况分配给K-12学区。该法律还允许机构使用可用资金或从其住房基金中借款进行支付,条件是借款必须在2016年中期之前偿还。
此外,这些教育拨款有助于资助社区重建项目,确保不损害现有财务义务(如债券),并在全额支付前被视为债务义务。
Section § 33691
这项法律定义了城市重建机构的“现有债务”,列出了多种金融义务,如债券、贷款和合同义务,这些义务必须使用分配的税收来偿还。它还详细说明了这些债务可以再融资或重组的条件。此外,如果机构没有其他资金来偿还这些现有义务,则可以向某些部门分配较少的资金。
打算少分配资金的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列出每笔债务和必要的支付,并确保财政官员进行审查。如果资金不足,他们可以与立法机构签订协议以弥补差额。如果机构未能按要求支付,将面临项目扩张、发行新义务和资金支出的限制,除非这些支付得到县审计员的认证。
Section § 33691.5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城市重建机构未能向县审计员支付所需款项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此类机构未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付款,只要满足某些条件,仍可免于处罚。这些条件包括:已通过特定决议、税收收入减少,以及与财政部达成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付款协议。这些安排允许该机构在不面临正常限制的情况下继续运营。
该机构必须签订协议,在不超过30年或机构存续期(以较早者为准)内支付剩余款项。此外,它必须在2011年5月10日之前支付了首笔款项,即使该款项涵盖多个财政年度。重要的是,机构可以使用任何合法资金来清偿这些债务,并可选择提前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