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评估程序
Section § 33820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完全位于重建项目区内的区域设立特别评估区,并可根据本章规定在这些区域内征收特别评估费。
Section § 33822
本节要求提供一份关于再开发项目财务事项的详细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机构产生的未偿债务总额、不同类型的债务、付款时间表以及可用的税收和其他收入。它还需要估算任何资金短缺,并描述产生债务的合同或文件。报告应概述由债务资助的再开发活动,并附上显示项目区、地块和拟议评估的图表。此外,报告必须说明是否包含住宅单元,特别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居住的住宅单元,并估算对其的影响。最后,它请求立法机构着手进行特别评估,并包括基于过去财政数据的税收收入预测。
Section § 33822.5
当一份报告提交给立法机构时,任何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文件必须在当时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33822.7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机构在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33821条)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后的五天内通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Section § 33823
收到报告后,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设立一个特别评估区。然后,他们可以向该区域内的财产征收特别评估费,以帮助获得额外收入,用于按时偿还债务。
Section § 33824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针对特别征税区,意向决议应包含哪些内容。首先,它必须描述适用此征税区域的外部边界。其次,它要求估算该区域内物业每年所需的资金,包括这些征税将持续多久,且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偿还债务所需的时间。第三,它应包含拟议的征税本身。
此外,该决议还必须引用另一条文(第33822条)中提及的一份特定报告。
Section § 33825
Section § 33826
本节规定,关于财产评估决议听证会的通知必须包含几个关键细节。它应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以及所需的总估计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此外,它应详细说明每块地产的年度评估金额,并指出业主可以提交书面抗议。最后,通知应提及市或县将承担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的评估费用,并提供收入限制以及获取更多信息的地点。
Section § 33828
Section § 3382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已尽力遵守通知业主或占用人的规定,那么即使有人未收到邮寄或张贴的通知,相关的法律行动也不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Section § 33831
Section § 33832
本法律条款规定,立法机构必须审查有关设立特别评估区的报告,并听取任何书面异议。特别评估区是指一个指定区域,该区域内的业主可能需要为公共项目支付费用。如果需要,立法机构可以休会并择期继续此听证会。
Section § 33833
Section § 33834
Section § 33835
在对物业评估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地方政府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上确认这些物业将从重建中受益,能够承担相关费用,并且费用分配公平。他们还必须检查该区域内是否有住宅,并考虑每年预计分配给重建机构的税款,这些税款是基于1977-78年的税法计算的。
Section § 3383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份报告中规定的金额等于或大于立法机构决定的金额,则不得征收特别税。如果报告金额小于立法机构的金额,则可以征收的最高金额是这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加上另一节中提到的任何现有债务。
Section § 33835.5
在对一份财务报告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地方政府必须确保通过特别财产收费和某些税款征收的总金额,不会超过一个特定金额。这个金额包括早期章节中列出的成本以及任何现有债务。
Section § 338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别评估区内超过一半的业主没有提交书面抗议,或者提交的抗议被驳回,那么管理机构可以批准、修改或修正关于该区域的报告。然后,他们可以正式设立特别评估区,并按照报告中列出的内容征收评估费。这项决定对所有相关方都是最终的,并且适用于该区域内土地细分地块的第一个财政年度,除非根据另一条款(33838条)进行更改。
Section § 33837
每年5月15日之前,机构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评估区的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三项主要内容:对下一个财政年度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包括税款)总额的估计;对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支付的款项的估计;以及一份图表,其中包含对该区内每处房产在来年拟议的评估。
Section § 33838
当立法机构收到一份关于征税的报告时,他们需要审查并批准这份报告。他们有三种选择:如果现有征税足以满足支付需求,他们就不采取任何行动。如果征税收入过多,他们就减少征税。如果征税不足,他们可以提高征税,但必须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