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程序与活动项目搬迁安置
Section § 33410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重建机构协助因重建项目而被迫迁离的家庭和单身人士重新安置。他们可以使用来自联邦城市更新和住房计划的资金或援助,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来实现这一目标。
Section § 33411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机构为两类群体制定搬迁计划:1) 将被暂时或永久地从其住所迁出的家庭和个人,以及 2) 将被从项目区域内用于其机构目的的设施中迁出的非营利性社区组织。
Section § 33411.1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项目导致中低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搬迁时,必须在他们搬走之前为他们提供新家。新住房必须是良好、安全、卫生的,并且租金要与他们之前的租金相当。在合适的、可入住的新住处准备好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迫离开家园。
Section § 33411.2
Section § 33411.3
Section § 33411.4
Section § 334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人们因某些行动或项目而不得不搬离家园,必须在三年内为他们提供新的永久性住房。在此之前,他们需要获得临时住房,其租金价格应与他们在社区中过去支付的租金相似。
Section § 33413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在重建项目中被拆毁或移除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单元的替代要求。它要求重建机构必须用新的单元来替代这些住房,新单元的卧室数量至少要相同,并且对相同收入类别的家庭来说是可负担的。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所有替代单元的住房成本必须与被安置租户的收入水平相同或更低。此外,这些项目中的新建和翻修住房中,一定比例必须是极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
替代住房必须保持可负担性,出租房至少55年,自有房产至少45年。如果机构拥有的单元数量超出要求,可以将这些单元计入未来的义务。机构还可以使用“股权分享计划”,即业主可以从销售中获利,但一部分收益归机构所有。特殊规定允许在卧室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替换更少的单元,并且必须努力通过重建来防止隔离。
Section § 33413.1
这项法律允许阿拉米达县重建机构将海沃德市建造的住房单元计入伊甸山次区域的住房要求,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1. 这些单元必须是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
2. 这些单元应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其中一些条件由海沃德市的契约强制执行。
3. 这些单元必须紧邻伊甸山次区域。
4. 海沃德市的机构必须同意这些单元仅计入阿拉米达县的要求,而不计入其自身的要求。
此外,阿拉米达县必须在项目区外建造两个可负担单元,以替代原本应在项目区内建造的每个单元。
此规定不适用于2012年1月1日之后开始施工的住房单元。
Section § 33413.5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机构在批准任何可能导致拆除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单元的协议之前,制定一项替代住房计划。该计划在通过之前必须向公众开放审查和评论。计划必须明确新住房将在何处建造或修复,如何获得资金,并在需要时确认是否获得选民批准。它还应详细说明替代住房单元的数量以及完成这些住房项目的时间表。在计划正式到位之前,不得拆除住房单元,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即单元对健康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时,此时计划必须尽快通过。
Section § 33413.7
Section § 33415
Section § 33416
Section § 33417
Section § 33417.5
每个设有重建机构的市或县都必须设立一个搬迁上诉委员会,由地方领导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听取居民对重建项目区域搬迁问题的投诉。它会检查该机构是否遵守州法律和联邦规定。在公开会议后,它将调查结果和建议提交给该机构。委员会成员无偿任职,但可报销必要的费用。
Section § 33418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定期检查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提供的可负担住房。他们通过要求物业业主或管理者提交年度报告来完成这项工作,报告中需包含租金价格和居住者收入等详细信息。对于业主自住房屋,任何所有权变更也必须报告。
收集到的信息必须包含在提交给州政府部门的报告中。机构还必须建立一个可公开访问的在线数据库,其中包含使用特定资金建造或资助的住房单元,并列出地址、单元大小以及可负担性协议何时到期等详细信息。但是,用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物业必须排除在外。机构必须向社区通知有关此数据库的信息,并且可以向物业业主收取费用以弥补监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