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税收规定的目的。它规定,当重建项目完成后,增加的税收收入应惠及产生这些收入的当地地区。该法律还强调,如果合并重建项目区能通过振兴衰败地区、改善住房和经济条件而带来显著的公共利益,那么这种合并是好的政策。最后,该法律要求制定明确的全州范围内的项目区合并标准,以确保这些合并服务于重要的公共职能。

Section § 33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重建机构合并不同的重建项目区,即使它们不相邻,目的是更好地管理和消除衰败。要进行此类合并,必须有证据表明其中一个区域仍存在严重衰败,并且不合并这些区域并收取财产税就无法消除这种衰败。

合并后,从这些区域收取的财产税可以用于偿还为支持新的、更大的项目所产生的任何债务。但是,如果在合并前存在与特定区域相关的现有债务,则必须首先使用来自这些区域的税款来履行先前的协议。合并完成后,修订重建计划的条例副本必须发送给所有相关的当地税务机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6(a) 为根据第33670条分配税款之目的,并受本条规定约束,重建机构管辖下的、其重建计划已根据第5条(自第33360条起)通过的重建项目区,可以通过修订每个受影响的重建计划(如第12条(自第33450条起)所规定),进行合并,无论这些区域是否相邻。在通过修订每个受影响的重建计划的条例之前,立法机构应根据充分证据认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存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6(a)(1) 其中一个项目区内仍存在严重衰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6(a)(2) 除非合并项目区并收取财产税,否则这种衰败无法消除。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6(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合并的每个项目区应归属的、并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重建机构的税款,可以分配给整个合并后的项目区,用于支付重建机构为合并后的重建项目提供全部或部分融资或再融资所产生的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6(b)(2) 如果重建机构在重建项目区合并之前,因某个如此合并的组成项目区而产生了任何债务,则根据第33670条分配给该机构的、归属于该区域的税款,应首先用于遵守任何债券决议或其他协议的条款,这些决议或协议以组成项目区的税款作为抵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6(c) 根据 (a) 款合并重建项目后,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将修订待合并项目计划的条例副本发送给各征税机构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从项目中的任何财产收取财产税或对项目中的任何财产征收财产税。

Section § 33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重建机构将至少 20% 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项目。这些资金用于为极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建设或改造住房,确保租赁单元至少 55 年内保持可负担,自住单元至少 45 年内保持可负担。

这些资金可以在项目区内或区外使用,只要这样做对项目有利。如果这些资金在六年内未使用,必须将其提供给当地住房管理局;如果当地没有住房管理局,则机构可以保留这些资金以备将来使用。

如果一个机构在某个财政年度未能存入规定的 20% 资金,就会产生赤字,必须在未来几年从税收收入中逐步偿还。在此期间,除非现有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承担与此目的无关的新债务。合并项目区的机构还必须遵守其他特定的住房相关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7(a)  受制于第 33486 节 (a) 和 (b) 款,根据第 33670 节分配给重建机构用于根据本条合并的重建项目的所有税款中,不少于 20%(不论最终重建计划的通过日期),应由该机构存入根据第 33334.3 节设立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或为本节目的而设立的基金。该机构应使用该基金中的资金,协助建设或改造住房单元,这些住房单元将提供给或由第 50093 节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第 50105 节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居住,期限应尽可能长,但租赁单元不得少于 55 年,自住单元不得少于 45 年。就本款而言,“建设和改造”应包括土地征用、土地改良;结构物的征用、改造或建设;或提供必要的补贴,为第 50093 节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第 50105 节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7(b)  机构可将 (a) 款预留的资金用于项目区内或项目区外。但是,机构只有在机构和立法机构通过决议认定该用途将有利于项目时,方可将这些资金用于项目区外。机构和立法机构的此项决定,就项目区利益问题而言,应为最终且决定性的。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第 33413 节提供替代住房有利于项目。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机构根据本节产生的支出或债务应构成项目的债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7(c)  如果根据本节存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资金,在存入该基金后六年内未用于 (a) 和 (b) 款规定的目的,机构应将这些资金提供给在机构管辖范围内运作的住房管理局(如果根据第 34240 节已启动),用于按照 (a) 和 (b) 款规定建设或改造住房。但是,如果机构管辖范围内没有住房管理局运作,机构可以保留这些资金以根据本节使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7(d)  如果机构在任何财政年度,由于第 33486 节 (a) 和 (b) 款的规定,存入的根据第 33670 节分配的税款少于 20%,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应产生赤字,金额等于根据第 33670 节分配的税款的 20% 与当年存入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本节产生的赤字(如有)构成项目的债务。机构应通过支出在赤字产生后年份分配的税款来消除赤字,并且,在赤字消除之前,机构不得为第 33487 节规定以外的目的承担新债务,除非是为了遵守根据本条合并之日已存在的、承诺根据第 33670 节分配税款的任何决议或其他协议的条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7(e)  尽管有第 33413 节 (d) 款的规定,任何根据本条合并其重建项目区的机构,应受第 33413 节 (a) 和 (c) 款的约束。

Section § 33488

Explanation

在合并城市重建项目区之前,机构必须告知相关部门其合并计划。该通知必须在他们正式批准合并之前至少30天发出。

在根据第33486条合并项目区之前,城市重建机构应将其合并项目区的意图通知该部门,该通知应在通过规定合并的法令之前至少30天发出。

Section § 334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此处描述的程序是合并重建项目区域的唯一可用程序。但是,如果在此日期之前有任何区域是根据不同规则合并的,它们仍然可以遵循那些旧规则。

如果一项名为第3300号议会法案的特定法案成为法律,那么里士满市的重建项目可以选择使用这套规则,或者使用另一条中包含的另一套规则来合并项目区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自1981年1月1日起,本条应为重建项目区域合并的专属权力。然而,根据本章其他规定在1981年1月1日之前合并的项目区域,应继续受此类规定的管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89(b)  如果1979-80年度常会第3300号议会法案被编入法典并生效,且在本章中增加了与里士满市项目区域合并相关的第14.5条(自第33478节起),则里士满市内的任何此类项目合并可以根据本条进行,或者根据第14.5条(自第33478节起)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