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程序与活动项目区合并
Section § 33485
Section § 3348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重建机构合并不同的重建项目区,即使它们不相邻,目的是更好地管理和消除衰败。要进行此类合并,必须有证据表明其中一个区域仍存在严重衰败,并且不合并这些区域并收取财产税就无法消除这种衰败。
合并后,从这些区域收取的财产税可以用于偿还为支持新的、更大的项目所产生的任何债务。但是,如果在合并前存在与特定区域相关的现有债务,则必须首先使用来自这些区域的税款来履行先前的协议。合并完成后,修订重建计划的条例副本必须发送给所有相关的当地税务机关。
Section § 33487
这项法律要求重建机构将至少 20% 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项目。这些资金用于为极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建设或改造住房,确保租赁单元至少 55 年内保持可负担,自住单元至少 45 年内保持可负担。
这些资金可以在项目区内或区外使用,只要这样做对项目有利。如果这些资金在六年内未使用,必须将其提供给当地住房管理局;如果当地没有住房管理局,则机构可以保留这些资金以备将来使用。
如果一个机构在某个财政年度未能存入规定的 20% 资金,就会产生赤字,必须在未来几年从税收收入中逐步偿还。在此期间,除非现有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承担与此目的无关的新债务。合并项目区的机构还必须遵守其他特定的住房相关法规。
Section § 33488
在合并城市重建项目区之前,机构必须告知相关部门其合并计划。该通知必须在他们正式批准合并之前至少30天发出。
Section § 33489
这项法律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此处描述的程序是合并重建项目区域的唯一可用程序。但是,如果在此日期之前有任何区域是根据不同规则合并的,它们仍然可以遵循那些旧规则。
如果一项名为第3300号议会法案的特定法案成为法律,那么里士满市的重建项目可以选择使用这套规则,或者使用另一条中包含的另一套规则来合并项目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