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程序与活动房地产处置、改造与开发
Section § 33430
Section § 33431
Section § 33432
Section § 3343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特定公共资金获得的财产在出售或租赁用于开发之前,必须先经过地方政府机构在公开听证会后批准。必须提供一份公开报告,详细说明拟议的出售或租赁,包括成本和收益。公众必须至少提前两周通过报纸获得通知。出售或租赁必须有助于消除城市衰败或支持中低收入住房。小型住房项目适用特定条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豁免于更广泛的规定,但仍需要公开听证会和报告。
Section § 33434
Section § 33435
这项法律要求在重建区域租赁或购买房产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出租、出售或租赁该房产时不得歧视。这意味着他们不能根据其他法律条款中确定的某些特征(如种族或性别)来限制访问。任何涉及此类房产的交易都必须包含这些非歧视条款。
然而,当涉及到“家庭状况”(即家庭成员构成)时,法律对老年人住房作出了例外规定,因此这项规则不适用于老年人住房。其他与老年人住房相关的具体法律也不受此规则的影响。
Section § 33436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与重建项目房产相关的地契、租赁和合同,都必须包含明确禁止基于任何受法律保护的特征(例如种族或性别,具体定义见《政府法典》的各个条款)进行歧视或隔离的条款。这些条款必须确保在这些房产的出售、租赁或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任何歧视性行为。此外,这些反歧视规定不适用于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住房,以确保老年住房政策不受影响。
这些规定适用于任何使用或对房产负有责任的人,包括第三方。更重要的是,这些反歧视协议将成为土地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它们是永久性的,并可转让给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所有者。其目的是在重建区域促进平等并防止偏见。
Section § 33437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在重建项目中租赁或购买房产的个人或企业遵守特定规定。首先,他们必须按照重建计划使用该房产。他们还需要在机构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开始对该区域进行重建。此外,他们必须遵守机构为防止土地投机或过度牟利而设定的任何规定,其中可能包括允许土地归还给机构的条款。最后,他们需要遵守机构认为实现重建目标所需的任何其他条件。
Section § 33437.5
Section § 33439
Section § 33440
Section § 33442
Section § 33443
如果一个机构修复了一处房产准备出售,他们必须在修复完成后一年内尝试将其售出。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售出,他们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份年度报告,解释该房产仍未售出的原因,并说明他们计划如何处理。
Section § 3344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个重建机构每年2月15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必须包括该机构修复活动的细目,例如公共资金如何支出、修复单元的类型和数量的详细信息,以及这些单元修复后的处置情况。
Section § 33444.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物业正在为工业或制造用途进行开发或升级,政府机构可以帮助为设施或设备(例如污染控制设备)提供资金。
在这样做之前,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确定,这项财政援助对于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并且无法从私人市场获得可行资金。
Section § 33445
这项法律允许重建机构在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后,支付公共建筑和设施的费用。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消除城市衰败或支持经济适用房,并且没有其他方式为项目提供资金,就可以这样做。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特定的社区发展计划。机构不能将资金用于日常维护或市政厅,除非在特定条件下,例如为了抗震安全。如果社区或公共机构预先为这些项目提供了资金,法律允许向其偿还费用,并且土地必须被有效视为项目区域的一部分,即使仅通过街道或类似边界分隔。
Section § 33445.1
第33445.1条允许机构支付土地费用并在项目区域外建造公共设施,前提是这些设施位于社区内,并通过消除衰败或帮助提供低收入住房来使项目区域受益。这些支出需要立法机构的同意,并且必须有证据支持,证明它们主要使项目区域受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融资,并与相关计划一致。
正常的维护费用不包括在内,但扩建或新建项目可以根据本条获得资金。对这些决定的法律质疑必须在60天内提出。如果截至2009年已存在与相关改进项目有关的合同义务,则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33445.3
Section § 33445.5
如果学区理事会发现某些学区服务范围的过度拥挤是由重建机构的项目造成的,他们可以将这些调查结果报告给该机构。该机构必须在收到报告后45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该问题并考虑修改计划以解决过度拥挤问题。在听取公众意见后,该机构可以提出重建计划的修订,特别是如果修订涉及重大的新资本项目,旨在缓解过度拥挤,且不增加征税实体的财政负担。重建机构为解决此问题提供给学区的任何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资本支出,例如建筑改进。每个项目区域只能有一次此类调查结果,并且本法律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计划。
Section § 33445.6
这项法律允许消防区向重建机构报告因重建计划造成的财务负担。重建机构必须在45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收集关于该计划如何影响消防区的意见,并考虑修改以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需要修改,修订案可以增加新项目或修改现有项目,以减轻财务压力,同时不进一步影响其他征税实体。消防区可以通过此过程获得的任何资金可用于任何合法目的。
消防区每个项目区域只能提出一次此类调查结果,并且重建机构可以向消防区收取与这些程序相关的费用。本节仅适用于197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重建计划。
Section § 33446
Section § 33447
Section § 3344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大城市或大县的机构建设和资助公共交通系统和停车设施。他们可以在获得相关地方政府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前提是这些改进被认定对该区域有利。一旦做出决定,这种利益认定就不能被质疑。为了实施这些项目,该机构必须与当地的快速交通区签订协议。该交通区将协助设计和确定地点,并负责管理和维护交通系统和停车设施。
Section § 33449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在指定项目区内外购置、捐赠、改善土地或在其上建造房屋,目的是提供经济适用房。这些住房是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以及极低收入家庭准备的。
机构还可以向这些群体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在社区内获得住房。但是,机构运营租赁住房项目的时间不能超过出售或租赁这些项目所需的期限。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已制定计划的重建项目区,无论该计划是在1976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