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1) (A) 在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每个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已采纳重建计划的机构,应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采纳一份实施计划。该计划应包含机构针对项目区域的具体目标和目的、拟在未来五年内实施的具体计划(包括潜在项目)和预计支出,以及解释这些目标和目的、计划和支出将如何消除项目区域内的衰败,并(如适用)实施第33333.10条以及第33334.2、33334.4、33334.6和33413条的要求。在采纳首份实施计划后,实施计划中涉及(如适用)第33333.10条以及第33334.2、33334.4、33334.6和33413条的部分,应每五年采纳一次,可与住房要素周期或实施计划周期一并进行,并应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机构可在就拟议修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修正实施计划。如果已根据第5章(自第33500条起)对1994年1月1日之前采纳的重建计划的采纳、批准或有效性提起诉讼,则本条所要求的首份实施计划应在最终判决或命令生效后六个月内采纳。本条所要求的后续实施计划应根据本条规定采纳,并视同首份实施计划已于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采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1)(B) 采纳实施计划不构成对任何具体计划、项目或支出的批准,也不改变从机构或社区获得任何具体计划、项目或支出所需批准的必要性。采纳实施计划不构成《公共资源法典》第21000条所指的项目。然而,在根据第33352条 (c) 款准备的实施计划中,结合重建计划的采纳,纳入具体计划、潜在项目或支出,并不排除在根据第33352条 (k) 款准备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对这些计划、潜在项目和支出进行分析,如果原本需要进行分析的话。此外,在实施计划中纳入计划、潜在项目和支出,并不排除在批准该计划、项目或支出时,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进行的审查,如果原本需要进行审查的话。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2)(A) 实施计划的一部分应涉及机构的住房责任,并应包含一个章节,涉及(如适用)第33333.10条以及第33334.2、33334.4和33334.6条、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以及(如果第33413条 (b) 款适用)一个涉及机构开发和项目区域住房的章节。涉及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的章节应包含: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2)(A)(i)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可用的金额,以及未来五年内每年将存入该基金的预计金额。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2)(A)(ii) 一项住房计划,其中包含未来五年内每年将获得援助的新建、翻新或价格受限住房单元数量的估计,以及未来五年内每年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支出的资金估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3) 如果实施计划包含一个项目,该项目将导致住宅单元的拆毁或移除,且根据第33413条(a)款规定必须予以替换,则实施计划应确定适合这些替换住宅单元的拟议地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4) 对于一个项目区域,如果其距离根据第33333.2、33333.6、33333.7或33333.10条设立的重建计划有效期届满的期限不足六年,则实施计划中涉及住房责任的部分应具体说明机构在重建计划有效期届满之前,遵守第33333.8条(a)款、第33413条(a)款关于替换住宅单元的规定、第33413条(b)款关于项目区域住房的规定,以及处置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基金中剩余资金的能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5) 实施计划应明确机构预计以下各项时限届满的财政年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5)(A) 启动征用权程序以征收项目区域内财产的时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5)(B) 设立贷款、预付款和债务以资助重建项目的时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5)(C) 重建计划的有效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a)(5)(D) 使用财产税收益偿还债务的时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b)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重建计划的项目区域,根据第33352条(c)款编制的实施计划应构成初始实施计划,此后,机构应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自计划通过后的第五年起,每五年通过一份实施计划。机构可以采用包含多个项目区域的实施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c) 每个机构在计划的五年期限内,至少应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听取所有相关方的证词,以审查其管辖范围内每个重建项目的重建计划和相应的实施计划,并评估重建项目的进展。本款要求的听证会应在实施计划通过后不早于两年且不晚于三年举行。对于一个项目区域,如果其距离根据第33333.2、33333.6、33333.7或33333.10条设立的重建计划有效期届满的期限不足三年,则审查应具体涉及(a)款(4)项中的事项。如果两个或更多项目区域包含在同一实施计划中,机构可以为这些项目区域举行一次听证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90(d) 根据本条举行的公开听证会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条予以公布,至少提前三周邮寄给所有已要求获得通知的个人和机构,并在项目区域内至少四个固定地点张贴三周。公布、邮寄和张贴应在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10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