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45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处理有害物质时使用的几个重要术语。“部门”和“主任”分别指有毒物质控制部及其负责人。“有害物质”包括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任何物质。“地方机构”可以是单一的地方机构,例如被授权管理特定环境法律章节的机构、管理补救行动的地方官员,或一个特殊的融资区。“合格独立承包商”是指经过认证的专业人士,例如工程地质师、地质师或土木工程师。“释放”是指这些有害物质的任何排放。“补救”或“清除”涉及管理或清理有害物质释放的活动。“责任方”包括法律中涉及水和环境清理责任的相关条款所描述的个人。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a) “部门”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b) “主任”指有毒物质控制部主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c) “有害物质”指第25281条(h)款所定义的任何有害物质,且本条所引用的定义中提及有害物质的任何地方,均应视为指本款所定义的有害物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d) “地方机构”指以下之一的单一地方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d)(1) 根据第25283条授权实施第20分部第6.7章(自第25280条起)和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的地方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d)(2) 根据第101087条授权监督补救行动的地方官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d)(3) 根据《政府法典》第5篇第2分部第1部分第2.6章(自第53369条起)或第2.10章(自第53399条起)设立的基础设施和振兴融资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e) “合格独立承包商”指以下之一的独立承包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e)(1)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842条获得认证的工程地质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e)(2)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850条注册的地质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e)(3)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762条注册的土木工程师。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f) “释放”指第78105条(a)款所定义的任何释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g) “补救”或“清除”指评估、评价、调查、监测、清除、纠正、清理或减轻有害物质释放的任何行动,或制定这些行动的计划。“补救”包括第78125条规定的任何行动,“清除”包括第78135条规定的任何行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h) “责任方”指本法典第78145条(a)款或《水法典》第13304条(a)款所描述的任何人。

Section § 33459.01

Explanation

本节将本条命名为“波兰科重建法案”,并指出可以此名称来指代本条。

本条应被称为“波兰科重建法案”,并可援引该名称。

Section § 334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机构清理其不拥有的财产上的有害物质。在采取行动之前,它们必须获得相关环保部门批准的清理指南和补救行动计划。任何清理活动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地方卫生和环保部门。

只有在未找到责任方,或责任方在收到通知后未能采取适当行动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如果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或行动仅用于调查目的,则适用例外情况。

机构可以指定地方机构监督清理工作,如果满足某些标准,包括拥有必要的资源和专业知识。地方机构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可以选择退出监督。该法律还允许机构从财产所有者那里获取现有环境信息,以协助规划和再开发。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a)(1)  机构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且符合其他州和联邦法律的任何行动,以补救或清除项目区域内财产上、下或从该财产释放的有害物质,无论该机构是否拥有该财产,但须遵守 (b) 款规定的条件。除非已根据第 25262 条指定了管理机构,否则该机构在采取行动补救或清除释放物之前,应向该部门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请求清理指南。该部门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应在合理时间内回应机构提供清理指南的请求。此后,该机构在采取行动补救或清除释放物之前,应向该部门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提交清理或补救行动计划以供批准。该部门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应在合理时间内回应机构对清理或补救行动计划的批准请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a)(2)  该机构应在活动开始前至少 30 天,向该部门、地方卫生和建筑部门以及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提供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清理活动的通知。如果机构或责任方为补救或清除有害物质释放而采取的行动不符合或不一致于该部门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批准的补救行动计划或清理计划,则批准该清理或补救行动计划的该部门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机构采取或促使采取额外行动以补救或清除释放物,如适用法律所规定。如果已根据第 25262 条指定了该场地的管理机构,则任何额外行动的要求只能按照第 25263 条和第 25265 条的规定施加。如果存在甲烷或垃圾填埋气,该机构在采取该行动之前应获得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机构只能在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采取 (a) 款中指定的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b)(1)  该机构未识别出释放物的责任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b)(2)  被机构认定为释放物责任方的当事方已收到机构的通知,或已收到该部门、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或其他具有相关权限的政府机构的充分通知,并被给予 60 天时间回应并提出补救行动计划和时间表,且该责任方在额外 60 天内未同意实施一项机构可接受的、且经机构认定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符合《国家应急计划》中包含的优先事项、指南、标准和规定(并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9605 条针对类似释放、情况或事件发布)的补救或清除释放物的计划和时间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b)(3)  被机构认定为有害物质释放责任方的当事方与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编制补救行动计划以供该部门、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或适当的地方机构批准,并按照约定时间表实施补救行动计划,但未能编制补救行动计划,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表实施补救行动计划,或未能以适当和及时的方式执行补救行动。机构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符合机构与责任方之间的任何协议,并符合已批准或将批准补救行动计划并正在或将监督补救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的州或地方机构的要求。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c)(b)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c)(1)  采取行动调查或进行有关释放物可行性研究的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1(c)(2)  如果机构确定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则采取 (a) 款中指定行动的机构。

Section § 334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再开发机构在有害物质清理工作中何时不承担责任。如果机构遵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特定计划,他们将获得针对该特定有害物质释放的责任豁免。这意味着机构、其雇员、再开发合作伙伴和融资方都将免受与清理相关的法律后果。然而,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如果某人最初对污染负有责任,或者发生了计划未涵盖的新释放,则豁免不适用。旨在获得清理计划批准的欺诈行为也会使豁免失效。此外,该法律不保护免受与有害物质相关的个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

这种保护仅在清理工作遵循经合格官员批准的计划并适当完成后才授予。机构必须偿还与清理计划审查和批准过程相关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Section 33459.7另有规定外,机构根据Section 33459.1并按照subdivision (c)的规定,自行实施并完成一项行动,或促使他人实施并完成一项行动,以补救或清除再开发项目内、下方或来自财产的有害物质释放,依照由合格独立承包商编制并经部门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或地方机构(视情况而定)根据subdivision (b)批准的清理或补救行动计划,仅就该释放而言,不承担责任,根据《水法》Division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000) 或本法典Division 20的Chapter 6.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5100)、Chapter 6.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5280) 或Chapter 6.7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5299.10),或Division 45的Part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8000),或任何其他规定有害物质释放补救或清除行动责任的州或地方法律。如果补救行动也根据Division 20的Chapter 6.6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5260) 执行,并且根据Section 25264的subdivision (b) 颁发了完成证书,则完成证书所提供的机构行动豁免(如Section 25264的subdivision (c) 所规定)应适用于该机构,作为本节所赋予豁免的补充。对于根据Division 20的Chapter 6.6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5260) 执行且管理机构为地方机构的补救行动,Section 25264的subdivision (c) 的paragraphs (1) 至 (6)(含)中规定的完成证书限制,是对本节和Section 25264的subdivision (c) 所提供的任何豁免的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b)  任何清理或补救行动计划根据适用法规和规章获得批准后,局长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或地方机构(视情况而定)应在批准之日起60天内书面确认,补救或清除行动按照计划适当完成后,本节规定的豁免将适用于该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c)  尽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规定由实施补救或清除行动的人员证明该行动已适当完成,根据本节,补救或清除行动已适当完成的认定,只能在局长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或地方机构(视情况而定)的肯定批准下作出。部门、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或地方机构(视情况而定)应在其认定补救行动已完成之日起60天内,书面通知该机构本节规定的豁免已生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d)  地方机构根据本节批准清理或补救行动计划,还应获得部门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同步批准,当获得批准的机构是由地方机构所属的同一实体组建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e)  补救或清除行动按照subdivision (c) 的规定适当完成后,根据Section 25264的subdivision (c) 提供的完成证书所赋予的机构行动豁免以及本节所赋予的豁免,延伸至以下所有各方,但仅限于经批准的清理或补救行动计划中明确指明的释放,不包括任何后续释放或任何未在经批准的清理或补救行动计划中明确指明的释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e)(1)  机构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包括被授权在再开发项目内或为再开发项目利益行使机构部分或全部权力的机构附属机构,以及该附属机构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e)(2)  与机构签订财产再开发协议的任何人,如果该协议要求该人获取受有害物质释放影响的财产,或就该财产清除或补救有害物质释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e)(3)  在某人根据paragraph (2) 的描述与机构签订财产再开发协议后,获取该财产的任何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e)(4)  向paragraph (2) 或 (3) 中指定的人提供融资的任何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3(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Section § 3345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重建机构在处理有害物质释放方面的责任。如果机构采取行动清理或要求清理,造成释放的责任方需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利息。机构在追回费用时必须遵守适当的采购程序,这包括制定和实施清理计划。法律规定,任何追回这些费用的法律行动必须在清理工作完成后的三年内提起。责任方可用的抗辩理由有限,仅限于另一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那些。此外,如果机构在释放发生后完成了清理工作,则无需对其他方因该释放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4(a)  除第33459.7条另有规定外,如果重建机构采取行动补救或清除,或要求他人补救或清除,包括通过民事诉讼强制责任方补救或清除有害物质的释放,任何责任方应对重建机构在该行动中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机构不得追回未按照适用采购程序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费用。费用金额应包括自支出之日起产生的利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并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利息应根据机构在发生费用财政年度的盈余资金投资的平均年回报率计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4(b)  责任方可用的唯一抗辩应是第78145条(b)款中规定的抗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4(c)  机构可追回根据第33459.1条和第33459.3条批准的、为制定和实施清理或补救行动计划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其追回范围与部门被授权追回这些费用的范围相同。根据本条追回费用的责任范围和标准应与经修订的1980年《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42 U.S.C. Sec. 9601 et seq.)对部门适用的责任范围和标准相同;但其中任何提及有害物质之处,均应视为指第33459条(c)款中定义的有害物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4(d)  重建机构根据本条采取的补救或清除行动的费用追回诉讼,应在补救或清除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4(e)  本条规定的费用追回诉讼是重建机构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诉讼原因的补充,不应被解释为限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4(f)  除第33459.3条(m)款另有规定外,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或政策规定,承担并完成补救行动,或根据第33459.1条和第33459.3条促使补救行动得以承担并完成的机构,不应因其在释放发生后拥有财产而承担责任,对于该释放的任何责任方为调查或补救该释放或赔偿他人因该释放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33459.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尽管相关章节有所讨论,但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执行某些水质法规的权力保持不变且完全有效。

除第33459.3条另有规定外,本条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执行《水法》第7部(自第13000条起)的权力。

Section § 334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正在清理重建区域内物业的有害物质,并且这项清理工作导致他们计划修改重建计划,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修订计划。这些修改可能包括:向项目添加新区域、增加资金或财务行动的期限限制、延长计划的有效期、合并多个项目区域,或增加重大的新改进项目。

如果机构在项目区域内的物业上、下或从中采取任何行动来补救或清除有害物质的释放,并且如果机构确定,由于补救或清除行动,它还将采取以下任何行动,则该机构应修订其重建计划并遵循规定的相同程序,且立法机构在通过重建计划时,应受第4条(自第33330节起)规定的相同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8(a)  提议将新区域添加到项目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8(b)  增加分配给机构的资金限额,或延长根据第33333.2节第 (1) 和 (2) 款设立贷款、预付款和债务的时间限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8(c)  延长重建计划的有效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8(d)  合并项目区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459.8(e)  增加重大的额外资本改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