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程序与活动危险物质泄漏清理
Section § 33459
本节定义了加州处理有害物质时使用的几个重要术语。“部门”和“主任”分别指有毒物质控制部及其负责人。“有害物质”包括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任何物质。“地方机构”可以是单一的地方机构,例如被授权管理特定环境法律章节的机构、管理补救行动的地方官员,或一个特殊的融资区。“合格独立承包商”是指经过认证的专业人士,例如工程地质师、地质师或土木工程师。“释放”是指这些有害物质的任何排放。“补救”或“清除”涉及管理或清理有害物质释放的活动。“责任方”包括法律中涉及水和环境清理责任的相关条款所描述的个人。
Section § 33459.1
本法律条款允许机构清理其不拥有的财产上的有害物质。在采取行动之前,它们必须获得相关环保部门批准的清理指南和补救行动计划。任何清理活动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地方卫生和环保部门。
只有在未找到责任方,或责任方在收到通知后未能采取适当行动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如果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或行动仅用于调查目的,则适用例外情况。
机构可以指定地方机构监督清理工作,如果满足某些标准,包括拥有必要的资源和专业知识。地方机构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可以选择退出监督。该法律还允许机构从财产所有者那里获取现有环境信息,以协助规划和再开发。
Section § 33459.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再开发机构在有害物质清理工作中何时不承担责任。如果机构遵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特定计划,他们将获得针对该特定有害物质释放的责任豁免。这意味着机构、其雇员、再开发合作伙伴和融资方都将免受与清理相关的法律后果。然而,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如果某人最初对污染负有责任,或者发生了计划未涵盖的新释放,则豁免不适用。旨在获得清理计划批准的欺诈行为也会使豁免失效。此外,该法律不保护免受与有害物质相关的个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
这种保护仅在清理工作遵循经合格官员批准的计划并适当完成后才授予。机构必须偿还与清理计划审查和批准过程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33459.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重建机构在处理有害物质释放方面的责任。如果机构采取行动清理或要求清理,造成释放的责任方需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利息。机构在追回费用时必须遵守适当的采购程序,这包括制定和实施清理计划。法律规定,任何追回这些费用的法律行动必须在清理工作完成后的三年内提起。责任方可用的抗辩理由有限,仅限于另一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那些。此外,如果机构在释放发生后完成了清理工作,则无需对其他方因该释放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Section § 33459.5
本节指出,尽管相关章节有所讨论,但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执行某些水质法规的权力保持不变且完全有效。
Section § 33459.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正在清理重建区域内物业的有害物质,并且这项清理工作导致他们计划修改重建计划,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修订计划。这些修改可能包括:向项目添加新区域、增加资金或财务行动的期限限制、延长计划的有效期、合并多个项目区域,或增加重大的新改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