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程序与活动再开发计划的修正
Section § 33450
Section § 33451.5
本法律规定了修订重建计划的程序。当重建计划中提议更改财务限制、时间表或项目区域边界时,本法律适用。涉及此类更改的拟议修订,需要在公开听证会前 45 天向财政部和住房与社区发展部提交详细报告并发出通知。报告必须包括衰败区域的地图和描述、融资计划以及修订的其他影响。财政部将评估修订对普通基金和学校设施的影响。
各部门的意见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上予以考虑,但如果意见迟交,听证会仍可继续进行。如有必要,这些意见也可能发送给总检察长。
Section § 33452
本法律规定了就重建项目区域变更举行公开听证会时发布通知的要求。在听证会之前,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包含项目区域和拟议变更的详细描述。这些通知还必须邮寄给与机构无关的土地所有者、居民、企业以及地方税务机构。对于邮寄地址有特殊规定,允许采用合理成本的方法,并处理无法通知所有居民的情况。
Section § 33453
公开听证会后,如果有人建议对某个计划进行重大修改,并且这些修改还会影响到现有的总体规划,那么这些修改需要提交给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有30天时间向立法机构提供他们的反馈和建议。如果他们在此期限内没有回应,就视为他们放弃了对这些修改发表意见的权利。
Section § 33454
一旦机构建议修改计划,立法机构必须在这些修改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后至少等待30天,才能就拟议的修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这次听证会必须按照既定的通知规定在报纸上公开宣布。
Section § 33455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收到某个机构的建议后,对项目计划进行修改。他们可以在没有该机构再次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进行修改,甚至在必要时可以修改区域或边界,将土地从项目中移除。如果这些修改影响到现有的社区规划或总体规划,规划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进行审查。如果规划委员会在此期间没有回应,则视为放弃其意见。在就这些修改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如果立法机构同意这些修改是必要的,他们将通过一项新的法令正式修订计划。将专门为此目的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讨论拟议的修改。
Section § 33456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重建计划修正后,特别是如果增加了新的土地,必须向县记录员备案一份详细说明修正内容的声明。这份声明应描述新增加的区域,说明是否可以在该区域使用征用权,并概述对这些权力的任何限制。在重建机构可以在新增加的区域使用征用权之前,这份声明必须先备案。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文件。
Section § 33457
本法律规定,当重建计划被修订时——无论是增加条款、扩大还是缩小项目区域——社区文员必须将更新后的条例和项目详情发送给特定的官员。这些官员包括县审计员和估价员、任何独立征税机构的审计员和估价员、该区域内征税机构的管理机构,以及州平衡委员会。
这些文件必须在修订后30天内发送。发送这些文件的具体法律后果在另一法律条款中详细说明。
Section § 33457.1
Section § 33458
这项法律允许就拟议的修正案举行联合公开听证会,而不是单独举行听证会。机构和立法机构都必须同意举行这种联合听证会。立法机构的负责人将主持会议。在听证会之前,拟议的变更需要由规划委员会审查。听证会的通知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定。如果立法机构同时也是该机构,它们可以采纳修订后的计划,而无需机构采取额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