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建设贷款权力与程序
Section § 33760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机构如何资助住宅建设项目。它允许机构决定哪些住房项目可以在何处以及以何种类型获得融资,并且可以通过合格的抵押贷款机构提供的贷款来实现。这些项目可以包括重建区域以及为符合政府财政援助资格的人群提供的住房。
对于1986年1月1日之后资助的项目,至少20%的住房单元必须提供给中低收入人群。其中一半必须专门提供给极低收入居民,租金根据该地区中位数收入的百分比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以确保可负担性。这些单元必须保持可负担性,直到为其提供资金的债券偿清为止。
在使用免税债券时,会设定条款以确保这些单元对当前符合条件的租户保持可负担性,直到发生某些情况,例如租户收入增加或租户自愿搬离。此外,本节与联邦和州的规定保持一致,以维持税收豁免和项目的可负担性。
Section § 33760.5
这项法律允许人口超过60万的地区的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重建区外的多户租赁单元建设提供资金。它们可以决定在哪里建设并提供建设贷款。至少20%的单元(在目标区域为15%)必须提供给中低收入人群,其中一半必须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这些单元的租金不得超过根据收入和家庭规模设定的特定限制。从1986年1月1日起,机构在发行债券前必须提交特定信息,并且用这些债券收益建设的单元必须持续指定给中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个人,直到债券偿清。这项法律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3760.7
本法律规定,另一法律(《政府法典》第65863.10条)中概述的通知要求,也适用于根据第33760条或第33760.5条获得财政帮助的多户出租住房项目。
Section § 3376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收益债券,用于资助新的住宅建设项目和对现有债券进行再融资。这些债券还可以帮助对城市、住房管理局或某些非营利组织为该机构区域内的类似住宅项目发行的债券进行再融资。对这些债券进行再融资所产生的任何成本节约,只能用于法律中另一部分提到的特定开支。
Section § 33761.5
本节规定了对某些债券(特别是多户住宅的收益债券)进行再融资时的要求。如果这些债券附带条件,要求一定比例的租赁单元必须提供给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那么在再融资期间,这些条件必须继续得到遵守。这些条件至少需要维持到最初规定的日期,或者直到债券还清,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此外,如果这些单元获得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第8节的资助,则该承诺将持续到合同终止。但是,如果债券因违约而被强制赎回或加速到期,机构可以选择不维持这一期限。
Section § 33762
Section § 33763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融资的抵押贷款必须仅通过合格的抵押贷款机构发放。对于由1983年10月1日或之前发行的债券提供资金的贷款,它们必须由美国政府、加利福尼亚州或持牌保险公司承保或担保。在该日期之后发行的债券所产生的贷款也可以承保或担保,但截至1983年10月1日已存在的合同权利不受影响。
Section § 33763.5
Section § 33764
Section § 33765
本法律条款允许机构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实现本章目标,即使这些行动未被明确列出。
Section § 33766
本节解释,当一个机构发行收益债券时,这些债券不被视为该机构或州的债务或负债。这些债券的偿还仅来源于特定资金:产生的收入以及抵押保险或索赔(如有)的所得。这意味着州或机构没有义务从其一般基金或任何其他来源支付。
Section § 33767
这项法律规定,在建造房屋时,施工必须遵守一个监管机构设定的某些规则。该机构有权通过购买或租赁等不同方式获取和管理土地、财产及相关权利,以支持住宅建设项目。他们可以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资源,无论是出售还是租赁,以有效实现其目标。
Section § 33768
Section § 33769
本法律确保,凡是使用本章资金建造的房屋,在出售或出租时,都必须向所有人开放,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残疾或其他受保护的类别进行歧视。参与这些房屋建设的承包商也必须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有任何歧视。本法律鼓励少数族裔承包商参与这些项目,并要求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规定。
然而,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住房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民法典》和《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关于家庭状况的反歧视规定不适用于老年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