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开发建设贷款债券和票据
Section § 33775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发行可转让的收益债券,通过发放或购买抵押贷款、建筑贷款,以及向合格的抵押贷款机构提供贷款,来资助住宅建设。在出售这些债券之前,机构可以发行短期债券预期票据。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必须在首次发行之日起五年内偿清。
收益债券是再开发机构的一项特别义务,其偿付来源于特定的收益。这些债券也被视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们可以被转让或交易,但需遵守特定的登记条款。
Section § 33775.5
Section § 33776
Section § 33777
本节详细说明了发行收益债券的决议中可包含的各种条款和条件。它概述了与债券持有人合同的要素,包括收益抵押、财务费用和资金使用。它讨论了准备金的设立、债券收益的使用限制以及发行额外债券的条件。此外,还提供了关于修改与债券持有人合同、机构支出限制、违约规定以及通过抵押财产担保债券的指导。
Section § 33777.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收入和收益债券的资金并非立即需要时,可以投资于某些类型的证券,包括单户住宅的抵押债务。这些投资必须有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的回购协议作为支持,确保银行或协会将在指定日期以指定价格回购抵押贷款。相关的抵押贷款或协议也必须由加利福尼亚州授权的批准保险公司承保。本条款是现有任何其他合法投资许可之外的额外投资选择。
Section § 33778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成员以及任何参与发行收益债券的人,都不需要对这些债券承担个人责任。他们不会因为发行这些债券而面临任何个人责任或追究。
Section § 33779
Section § 33780
本节允许机构通过与法人受托人(可以是加州境内或境外的信托公司或银行)签订信托协议来担保收益债券。该信托协议或决议可以质押合同收入或收益,并可将抵押贷款、建筑贷款或向合格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转让给受托人,以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它还可以包含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和明确受托人职责的条款,并可能限制债券持有人的个人诉讼。此外,它还规定了银行如何处理与这些债券相关的资金和资产。设立和维护此信托的费用可计入住宅建设成本。
Section § 33781
如果您持有某些收益债券或其相关息票,或者您是这些债券的受托人,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可能包括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您可以确保发行这些债券的机构遵守法律规定,例如设定和收取费率和费用,除非债券的决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33782
Section § 33783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收益债券,被认为是各种实体(如信托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安全投资。它们适合受托人和其他管理资金(如州学校基金)的信托义务人。这些债券也可以作为保证金存放在州或市官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