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章规定收取的所有款项,无论是收入还是发行收益债券所得款项,或是抵押贷款保险或担保索赔所得款项,均应被视为信托资金,仅为本章目的而持有和使用。存放此类款项的任何银行或信托公司应作为此类款项的受托人,并应为本章规定的目的持有和使用这些款项,但须遵守授权发行收益债券的决议条款。
再开发建设贷款住宅建设
Section § 33790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机构与另一方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否则机构不得为抵押贷款或建筑贷款提供资金。这些协议必须明确规定,设计和施工工作必须符合机构设定的某些标准,并且机构将根据需要对施工进行监督。
抵押贷款 建筑贷款 事先书面协议
Section § 33791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与各方签订住宅建设项目贷款协议。这些协议必须遵守本章规定,并可规定抵押贷款的清偿方式。机构有权收取利息、费用和其他收费,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所收取的资金有助于偿还用于资助建设的任何债券、维持所需的准备金以及支付运营成本。任何指定用于债券的资金将自动受到法律抵押的保护,并且此抵押无需在机构记录之外进行备案。该法律还允许为特定债券设立专项基金,并允许某些债券的偿还优先级低于其他债券。
住宅建设贷款 贷款协议 抵押解除
Section § 33792
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款项,无论是通过出售收益债券,还是通过抵押贷款保险或担保索赔获得的,都必须作为信托资金处理。这意味着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存放这些资金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必须作为受托人,按照批准收益债券时设定的规则管理这些资金。
信托资金 收益债券 抵押贷款保险
Section § 33796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一个机构有权推进某项行动,那么程序中的任何疏忽或小错误都不会使该程序或相关的收益债券失效。本质上,如果机构获得正确授权,小错误不会使整个操作脱轨。
机构管辖权 收益债券 程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