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33000节起)所载定义应管辖本章的解释。此外,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a)
“建筑贷款”指根据本章为住宅建设提供融资的贷款,无论该贷款是否受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b)
“融资”指为根据本章促进住宅建设而提供资金或任何其他有价物,包括向新建和新翻修住宅的购买者提供建筑贷款和抵押贷款,向合格抵押贷款人提供贷款,以及根据第33760节的规定,向位于目标区域的新建或现有住宅的购买者提供抵押贷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c)
“地方规范”指适用于住宅建设或翻修的地方、州和联邦标准,包括机构为重建项目区或作为其重建计划一部分而采纳的任何其他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d)
“抵押贷款”指根据本章,以抵押品担保并用于住宅永久性融资的长期贷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e)
“参与方”指根据本章规定,需要为住宅建设提供融资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商号或其他实体或实体集团。除《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官员外,任何州民选官员,以及重建机构的任何雇员或成员,均无资格成为本章规定下的参与方。如果州的任何政治分区中的任何民选官员参与审议或投票表决融资计划、重建计划或债券发行,则该人无资格成为根据这些计划或发行发行的债券的参与方。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f)
“合格抵押贷款人”指经重建机构授权与该机构开展业务并根据本章代表该机构协助融资的抵押贷款人,该合格抵押贷款人将为此服务获得合理报酬。此类抵押贷款人应为州或国家银行、联邦或州特许储蓄和贷款协会、信托公司或抵押银行家,其有能力在机构管辖范围内为住宅建设抵押贷款提供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协助融资。州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得阻止此类贷款人根据本章担任合格抵押贷款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g)
“重建项目区”指根据第33320.1节定义的项目区,且已根据第33365节通过最终重建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h)
“翻修”指对不符合标准的住宅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进,使其符合地方规范;也指为维修和改进目的而收购不符合标准的住宅,且此类维修和改进的成本等于或超过收购成本的25%。本节中使用的“不符合标准的住宅”与第17920.3节中定义的“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具有相同含义,但“不符合标准的住宅”应包括所有根据本节(j)款定义为“住宅”的结构所改良的财产,且存在第17920.3节中列出的任何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i)
“住宅建设”指新建住宅或对不符合标准的住宅进行翻修和改进以符合地方规范和重建计划的要求。“住宅建设”也指(h)款规定的住宅改进。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j)(1)
“住宅”指附有住宅结构的房地产,以及在重建项目区内附有商业结构(或多个结构)或混合住宅和商业结构的房地产,且重建机构认定其为住宅社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确定新建建筑为此目的的整体性,拟议的商业或混合住宅和商业结构应位于主要为住宅性质的社区内或紧邻该社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j)(2)
“住所”也指住宅酒店,其中不少于一半的已占用住宅单元以非临时性方式占用。如果租赁期限为一个月或更长,或者租户已在该单元居住超过30天,则该住宅单元应被视为以非临时性方式使用。在住宅酒店中,单个住宅单元应缺乏烹饪设施或独立卫生设施,或两者皆缺。然而,就本段而言,住宅酒店不包括宿舍、兄弟会和姐妹会房屋、医院、疗养院、养老院或拖车公园和营地。
根据本章提供资金的任何商业结构的新建工程,或任何混合住宅和商业结构中的商业部分的新建工程,每项开发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00平方英尺。任何质疑该认定的诉讼应在60天内提起,否则该机构的认定应为最终结论。
如果已为商业结构或混合住宅和商业结构中的商业部分的建设获得了足以完成建设的常规融资,则机构不得根据本章为该商业结构或其商业部分的新建工程提供长期融资。
在为重建项目区域内的任何商业结构提供融资之前,机构应通过决议通过一项融资计划,该计划可包括商业和住宅结构。商业结构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区域内所有商业和住宅结构的总建筑面积的30%,且这些结构是根据融资计划获得融资的。商业和住宅结构的融资计划应包括已根据本章或根据联邦或州的财政援助计划或任何地方援助计划获得融资或正在获得融资的结构。然而,对于在1980年9月30日之前发行债券所得款项为住宅结构提供融资的机构,无需制定此类融资计划,此类修订也不应影响在该日期之前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的免税地位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第33201条设立的重建机构或社区发展委员会通过决议授权或初步批准的任何商业结构或混合住宅和商业结构的融资,(1) 在1980年6月3日或之前,为促进该融资,机构或任何个人或实体已支出大量资金或承诺偿还已支出大量资金的另一方个人或实体;但如果任何一个项目的所有融资来源(包括常规融资和免税融资)的长期永久融资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则重建机构或社区发展委员会不得提供此类长期永久融资,除非该机构或委员会在1981年1月1日之前通过决议,正式批准并授权出售收入债券以提供此类长期永久融资,且债券已在1981年3月1日之前出售并交付;或 (2) 在1980年10月31日之前,为促进该融资,机构已支出与该融资或相关计划有关的资金,如果拟融资的结构位于根据经修订的联邦公法95-128第119条指定的城市内,或位于截至1980年9月30日根据经修订的联邦公法89-136第九章指定为长期经济衰退区域的城市内,或对于债券已在1980年7月31日或之前交付的商业结构或混合住宅和商业结构的融资(无论债券授权或获得初步批准的日期如何),不受1980年第1331章法规颁布的本分部新要求或条件的约束。
“住所”包括公寓和合作社住宅单元,并包括已建成单户住宅结构的房地产和已建成多户住宅结构的房地产。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k)
“收入债券”指机构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临时凭证、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且仅可从收入以及本章中指定的任何其他资金中支付,收入债券可作为对这些资金的收费并从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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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指重建机构通过住宅建设融资获得的所有款项,包括作为本金、利息和所有其他费用收到的款项,以及所有其他收入和收款,包括存入偿债基金、赎回基金、准备金或其他基金的款项,以担保收益债券或用于支付收益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753(m)
“目标区域”具有与经修订的《1954年联邦国内税收法》第103A条中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