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200(a)
作为任命机构五名成员的替代方案,立法机构可以在根据本部分第33101或33140条通过条例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通过条例,宣布其自身为该机构;在此情况下,本部分赋予机构的所有权利、权力、职责、特权和豁免,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应赋予社区的立法机构。如果市或县立法机构的成员不希望在机构任职,成员可以通知市或县立法机构,市或县立法机构应任命一名市或县的选民作为替代者,以完成被替换成员的任期。
然而,在圣贝纳迪诺县任何属于特许市的社区中,立法机构作为机构通过任何命令或决议,应遵循特许章程规定中列出的相同程序,且市长应担任该机构的主席,在机构的运作以及立法机构作为机构的会议中,拥有与市长在处理市事务中相同的权力和权限。
作为立法机构根据本小节宣布其自身为重建机构的条例的一部分,立法机构应作出认定,即该行动应有效服务于公众利益并促进公众安全和福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3200(b)
如果已指定一个任命机构并已存在至少三年,立法机构在未首先就拟议条例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不得通过宣布其自身为该机构的条例。
本小节所要求的公开听证会通知应在听证会前紧邻的10个日历日内,在社区内印刷和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如果社区内没有此类报纸,则在立法机构选定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应包括关于立法机构宣布其自身为机构的程序和影响的概述。通知副本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张贴在受影响的项目区域或各区域。立法机构还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通过一级邮件将通知副本邮寄给所有已向机构或立法机构表达希望接收重建活动信息的人员。
立法机构应促使准备任何必要的报告或提案,以证实并解释立法机构应宣布其自身为重建机构的决定,并将其提交至公开听证会。
作为立法机构根据本小节宣布其自身为重建机构的条例的一部分,立法机构应作出认定,即 (1) 该行动将比现有组织更有效地服务于公众利益并促进公众安全和福祉,以及 (2) 所有与立法机构宣布其自身为重建机构的意图相关的报告和提案均已充分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