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州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任命地方联络员,以支持“模范城市”项目。这些部门涵盖惩教、教育、医疗保健、住房、就业、劳工、公共卫生、公共工程、康复、社会服务以及少年管教设施等领域。目标是确保每个“模范城市”项目都有来自这些部门的指定人员,以协助协调资源和提供帮助。

以下州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应指定或安排指定地方联络人员,以协助州内每个“模范城市”项目:
惩教与康复部
教育部
医疗保健服务部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人力资源开发部
劳资关系部
州公共卫生部
公共工程部
康复部
社会服务部
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

Section § 36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协调员在每个县为示范城市项目设立地方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包括根据另一条款(第36130条)任命的联络人员,以及任何其他选定的代表。

Section § 36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与市长以及参与“示范城市”计划的团体合作的委员会的职责。他们的职责包括协助设计和运营社区项目,提供有关可用的州和联邦援助的信息,协调不同级别的政府以实现地方目标,并每年报告他们参与这些计划的情况。

各委员会应根据协调员认为的必要频率,与拥有“示范城市”计划的市的市长及其市民团体、城市示范机构的成员以及相关联邦官员召开会议,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32(a) 协助“示范城市”计划进行社区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32(b) 向地方“示范城市”计划提供有关州和联邦援助可用性的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32(c) 协助协调地方、州和联邦机构在“示范城市”计划中的职能,以实现地方确定的目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6132(d) 每年向协调员报告该县参与“示范城市”计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