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1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社区的重建机构已被关闭,那么该社区不能成立一个新的重建机构,直到旧机构的所有债务和义务都已完全偿清。此外,在成立新机构之前,社区必须通过一项特定的法令,该法令必须包含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的付款条款。

任何社区,如果其原重建机构已根据第1.85部分(自第34170条起)解散,则不得设立新的重建机构,直至承继实体已清偿原重建机构的所有现有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和债务,并且仅在社区通过第34193条规定的法令,且该法令规定支付第34194条 (c) 款 (2) 项中规定的汇款之后方可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