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3(a) 尽管有第1.8部分(自第34161条起)、第1.85部分(自第34170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重建机构可以继续存在并执行《社区重建法》(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的规定,但前提是社区必须在2011年11月1日或之前颁布一项符合本部分的法令,第34194条(b)款(2)项(L)分项(ii)子句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34193(b) 如果市或县打算在2011年10月1日之后颁布本条规定的法令,则应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通过一项不具约束力的意向决议来表明该意向,并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将该决议告知财政部、审计长和县审计员。此举应将重建机构的解散推迟至2011年11月1日。如果市或县未根据本部分颁布法令,则第1.8部分(自第34161条起)和第1.85部分(自第34170条起)应酌情适用于重建机构。